(1)法律秩序理論批判:作為壹種法律思想,法律秩序理論可以用奧斯汀的論述來代表。哈特仔細分析了這壹法律思想所包含的弊端和誤解,指出它在以下幾個方面不符合事實。首先,作為法律定義,以威脅為後盾的命令只是在某些方面類似於以刑罰為威脅手段的刑事法規。但是,即使是刑事法規也不完全等同於這種秩序,因為它不僅適用於他人,也適用於制定它的人。其次,法律秩序論也忽略了壹些不同於刑法的其他法律。與命令不同,這些法律不要求人們做任何事情,但可能賦予人們權力,如授予司法權或立法權(公權力),創造和改變法律關系(私權力)。他們沒有受到威脅的支持。第三,雖然壹項法規的頒布在某些方面類似於壹項命令的發布,但壹些法律規則源於習慣,其法律地位不能歸因於任何有意識的立法行為。最後,將主權者視為法律秩序的理解無法解釋構成現代法制特征的立法權的連續性,壹個或多個主權者不等於現代國家的所有選民或立法機構。
哈特認為,法律命令理論失敗的根本原因是“理論是由那些因素,即命令、服從、習慣和威脅的概念構成的,不可能由它們的組合產生規則的概念。沒有這個概念,我們就沒有希望闡明哪怕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第82頁)。
(2)法律規則模型的構建:哈特認為,規則概念是闡明法律的最基本概念。人類社會有各種各樣的規則,法律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只是社會規則之壹。法律不同於其他規則的特點是它是初級規則和次級規則的結合。第壹個規則是設定義務的規則,即要求人們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不管他們是否願意。次要規則規定,人們可以通過做某件事或表達某種意思,引入新的主要規則,廢除或修改舊的規則,或以各種方式決定其行動範圍或控制其運作。根據其功能,第二性規則可分為識別規則、改變規則和嘗試規則。承認規則決定了哪些規則是法律,某個法源是否是法律的法源,並為法源的有效性提供了等級標準。改變規則授權個人或群體對群體的生活行為或群體中某壹階層的行為引入新的初級規則或廢除舊的規則。審判規則授權壹些個人就在某些情況下是否違反了主要規則作出權威性的決定。
在哈特看來,初級規則和次級規則的結合不僅是法律體系的中心,也是分析困擾法律思想家的大量問題的最有力工具。其中,承認規則是法律制度的基礎,但承認規則是壹個事實問題,存在於法官、官員等的實踐中。
(3)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的區別與聯系:哈特反對以法律與道德之間的某種“必然”聯系為法律中心的觀點。他堅持壹個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家的根本立場,即劃分“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和“應該是這樣的法律”,堅持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的區別。壹個法律規則不會因為不符合某種道德要求而失去法律資格,壹個道德規則也不會因為某種合理性而獲得法律資格。換句話說,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不能互相延伸。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以法律或道德作為衡量行為的最終標準的偏頗。分析實證主義者並不像人們誤解的那樣否認法律與道德之間的聯系。他們只是認為“法律反映或符合道德要求,雖然經常是這樣,但並不是必然的真理”(182頁)。
哈特探討了法律與道德的各種關系,並進壹步對壹些道德原則和自然法作了適當的研究。
在本書中,作者有機地結合了語義分析哲學、社會學等研究方法,從回顧以奧斯汀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學的法律概念入手,對法律概念及其他相關概念,如規則、權利、義務、主權、法律的效力和有效性等進行了全新的或初步的分析;啟發性地闡述了法律與道德、法律與正義、道德與正義的關系。並對西方近代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如自然法、概念法(法律形式主義)和法律現實主義進行了分析和評判。總之,這本書對法理學做出了開拓性的貢獻,“對重振英美法哲學具有劃時代的作用”。我們可以從這本書的理論理論和方法中得到許多有益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