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生氣,但我還是要承擔責任。案情簡介經人介紹,河南鎮平縣楊穎鄉丁某、南陽市臥龍區牛沖村趙某。2012春節過後,夫妻倆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按照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2014年6月,趙在深圳打工時認識了另壹個年輕人黃健。後來趙和丁因家事發生矛盾,趙離家出走,從此杳無音信。後來丁某又去了趙某娘家兩次,壹直沒見到趙某。2015年春節正月初四,丁某與母親、叔叔、月經、堂姐等人,在媒人的陪同下,到趙家商量婚事。在趙家塘的房子裏,雙方發生了激烈的爭吵,趙的母親毛×誌在離開房子走到院子裏時突然暈倒。家人趕到醫院治療,確診為高血壓腦出血。27天後,趙的母親去世了。趙的家人認為,丁作為女婿,應該知道嶽母有高血壓,而但丁及其親屬不止壹次在家中鬧事,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生。於是趙的家人到公安機關報案,控告丁及其親屬故意傷害。但警方查明,爭吵過程中雙方並未發生肢體沖突,最終決定不予立案。於是趙的家人將丁及丁的親屬訴至南陽市臥龍區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六被告連帶賠償343448.28元,並向趙的家人公開賠禮道歉。六被告認為,他們對死者沒有任何侵權行為,因為毛本人是因病死亡,其死亡的後果與他們吵架沒有因果關系,不同意賠償。審理結果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丁及其親屬到趙家談婚論嫁,是為了化解矛盾。在談判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吵,這是談判過程中常見的現象。但趙的母親在爭吵中突然暈倒,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結果是雙方都沒有預料到的。雖然不能確定哪壹方有過錯,但趙的母親確實在雙方爭吵過程中生病了。雙方的爭吵與趙母親最終的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但有壹定的誘因。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據此,法院最終判決六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相關知識:讓人生氣要負刑事責任嗎?1,“激怒人”不是殺人,當然不承擔殺人責任,但不壹定意味著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以侮辱誹謗的形式“惹怒人”,肯定要負刑事責任。2.如果是故意的,就像諸葛亮的三周——周瑜,他吸取了他的缺點,不是殺人,而是讓他以這種方式死去,以達到消滅他的目的。這是身體上的虐待,精神上的摧殘。刑法上有虐待罪,造成嚴重後果的人要承擔壹定責任。註:民法典自2021 1 1起生效。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和民法通則同時廢止。第壹百八十六條【公平責任原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法由雙方分擔損失。以上是“不付出生命代價而讓人生氣”的相關知識。希望大家多了解壹下。如果以後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可以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