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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觀要素——羅翔·賽義德刑法筆記

前言:

我不是法律系學生,但我認為羅翔先生的話非常有趣,發人深省,所以馬克專註於此,它可能會在多年後的某個時候突然派上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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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行為主體、危害行為、行為客體、危害結果、行為狀態、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客觀關系。

兩個主體:自然人和單位。

1,自然人

關註身份犯,取其本質,不要看表面,而要看內在本質。

醫生接受手術紅包,法律不會嚴厲打擊,因為這在社會生活中很常見。醫生收紅包主要有兩種情況。壹是開高價藥,收受醫藥代表回扣。如果妳是公立醫院的醫生,因為開處方是壹項技術權利,妳只能被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壹種是購買毒品並從毒販那裏收取回扣。由於采購的所有權屬於公權力,因此被認定為受賄罪。

2.單位

單位犯罪是我國刑法中壹個非常特殊的規定。

首先,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

二是必須以單位名義實施。客觀地說,它應該體現在單位的決策、組織的決定以及直接人員的執行中。它必須反映在單位的意誌上而不是個人的意誌上。

第三,犯罪必須追求單位利益,而不是個人利益。

第四,單位犯罪可能是故意犯罪,但也有過失犯罪。

第五,單位犯罪的法定主義,單位只對刑法規定可以構成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老師總結所有暴力犯罪都沒有單位犯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除外),傳統自然犯罪沒有單位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強迫勞動罪除外),貨幣犯罪沒有單位犯罪(走私假幣罪除外)。

與單位犯罪相比,自然人犯罪的處罰力度會更重。這決定了法律解釋學應當對單位犯罪進行嚴格解釋。請註意以下幾點:

1)單位人格否認制度,如果單位成立是為了犯罪或者單位的主營業務是犯罪,則不再理解為單位犯罪,而是個人犯罪。

2)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犯罪的,不再理解為單位犯罪,而是個人犯罪。個體工商戶犯罪。

這裏有壹個微妙的地帶:由於我國沒有使用法人犯罪的概念,而是使用了單位犯罪的概念,因此出現了壹種現象。單位內部組織犯罪沒有法人資格,但屬於單位犯罪。

3)單位的所有制性質不影響單位犯罪。

4)壹人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也可以成立單位實施犯罪。

單位犯罪的分類

1)純粹單位犯罪

它只能由單元組成。單位受賄罪和單位行賄罪。

2)不純正單位犯罪

它可以由單位和自然人組成。走私普通貨物和物品罪。

個人和單位的立案標準不同。

單位犯罪要處罰的主體有兩個,分別是單位和自然人。壹般采取雙罰制,對單位和自然人都進行處罰,但對單位只能適用罰金。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單罰制,但單罰制只處罰自然人,不處罰單位。

如果單位已經消失,無法追究單位,我們可以追究自然人。

任何犯罪都必須有行為,如果沒有行為就不是犯罪。

有害行為:價值判斷是侵害法益的行為。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行為不是有害行為。

危險行為的分類:作為和不作為。

壹般來說,作為與不作為的區分主要取決於實質,即其違反的規範是強制性規範還是禁止性規範。如果妳違反了禁止規範並且做得不恰當,那就是行動。如果妳違反了命令規範而不去做,那就是不作為。

有時它可能是作為和不作為的結合。偷稅罪有兩種行為模式。壹種是拒不履行申報義務屬於不作為,另壹種是以欺騙手段逃避納稅屬於作為。

比較常見的是作為與不作為的競合,即壹個犯罪可能是作為,另壹個犯罪可能是不作為,但卻是同壹行為,壹個行為觸犯了幾個罪名。砍倒了壹棵稀有的樹,樹倒下來傷了獵人,但他沒有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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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活動

1)純粹的無為

如果刑法分則規定的條款本身是強制性規範,本身就規定了不作為犯罪,我就通過不作為的方式來實施。拒不執行判決罪、逃避兵役罪和遺棄罪。

純粹不作為犯罪,ta的作為義務僅來源於法律規定。

不純粹的不作為

?如果刑法分則規定的條款本身是禁止性規範,則規定為犯罪,但我通過不作為來實施。規定了故意殺人罪,但是母親沒有給孩子哺乳導致孩子死亡。

將對犯罪進行法律審查。不純正不作為犯罪要想認為ta構成犯罪,必須具有同等價值和同等性質,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首先是行動的義務。有四種形式來源,即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職務或業務規定的義務、法律行為產生的義務和先前行為產生的義務。//當妳了解每壹種形式的來源時,妳應該關註其內在的實體基礎,即所謂的主體控制,妳已經對這種法益形成了主體控制。主人支配包括保護性支配和監視性支配。保護性支配,當法律有利於無助時,那麽妳就有保護的義務。監控主導地位,如果這種危險是妳自己造成的,那麽妳有監督義務消除它。//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可以是其他部門法,但必須得到刑法的認可。刑事訴訟法規定有作證的義務,但不作證不構成犯罪,因為這只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項義務,刑法沒有將這項義務上升為刑法義務。有三種例外,即拒絕提供間諜活動證據罪、拒絕提供極端主義證據罪和拒絕提供恐怖主義證據罪。有必要區分監護義務(如子女)和贍養義務(如配偶)。//職位或業務規定的義務。警察有義務制止犯罪,但當他們在假期穿便裝時,他們沒有義務制止犯罪。醫務人員只有與患者形成醫療關系,才有治療患者的法定義務。//法律行為產生的義務有兩種,即合同行為產生的義務和自願接受的義務。只要規範中允許的合同是合同。自願接受是好事。要麽不做,要麽做到底。//先前行為產生的義務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使法律有利於危險狀態,則行為人負有消除危險或防止有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註意,造成危險的是行為人的行為,而不是受害者的行為。如果在不增加風險的情況下降低了風險,當然就沒有義務了。//合法行為中不存在緊急避險會導致義務的爭議。對於正當防衛,關鍵要看死亡結果是否超過防衛,超過了就是義務。

第二是行動能力。我們必須有行動能力,而對能力的判斷應該按照壹般標準來判斷。

第三,必須存在危害結果,危害結果與義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行為犯: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行為。

不執行行為:修改的各種構成要件,如準備/教唆/協助行為。

演員所扮演的人或事物。

有些犯罪有行為對象,有些犯罪沒有行為對象,如偽證罪和脫逃罪。

客體與法益是兩個概念。侵害同壹客體,其法益可能不同;侵害不同的客體,其法益可能相同。

刑法對受保護法益造成的實際損害或現實危險。

復雜性主要是壹個分類問題。

1)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分類。如果認為構成要件包括結果要件,則為結果犯;如果不包括在內,則是行為犯罪,如偽證罪。

2)實際犯與危險犯的分類。實際危害犯罪屬於結果犯的壹種,必須有實際損害,如故意殺人。危險犯有兩種類型,即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壹般來說,行為犯是抽象危險犯,結果犯是具體危險犯。兩種危險犯最重要的區別在於這種危險犯司法機關是否需要用證據證明。如果是司法機關認定的危險,則是司法機關必須用證據證明的危險,是特定的危險。如果是司法機關不需要認定的危險,如果存在行為,則可以推定其對法益具有危險,即實施了抽象行為。

整理壹下:

行為犯就是我們所說的抽象危險犯。

結果犯包括實際犯和具體危險犯。

構成要件中規定的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對於絕大多數犯罪來說,時間、地點和方法都不是基本要素,可能被用作提升刑法或量刑的條件。

非法狩獵罪的禁獵期、禁獵區和狩獵工具等幾個罪名是必備要件。

它既復雜(有許多因果關系理論)又簡單(因果關系的判斷主要是壹種經驗常識判斷)。

兩種主要理論:條件理論和等同理論。

1條件理論

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前者是後者的條件和原因。

條件論容易導致刑罰範圍的無限擴大。條件說只是篩選事實因果關系,需要在此基礎上進壹步篩選為法律因果關系。

2、相當說

在條件理論的基礎上,進行了大量的規範性篩選。只有根據經驗法則,行為是當然的或概率的,即結果將以高概率發生,才能被認為是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相當因果關系的兩個基本判斷前提:

1)有害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客觀關系。有害行為必須是法益侵害的類型,不包括社會生活所允許的行為。

2)危險轉移理論:如果危險屬於專業人員的責任,則無需考慮因果關系。因為壹些特殊職業人員(如警察和消防員)的職責本來就很危險,他們承擔起自己的職責就有危險。//實施行為不包括預備行為。如果是預備行為發生的結果,顯然不能認為有因果關系。

幾種特殊的因果關系

1)重疊因果關系

最典型的5+5案例。張三投了5克毒藥,我知道5克毒藥不會死人,所以我加了5克毒藥,毒藥的致死劑量正好是10克。兩個人和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因為5+5=10。如果沒有兩個人的行動,這個人就不會死。

2)同時發生的因果關系

如果毒藥的致死量是5克,張三放了5克毒藥,我在張三不知情的情況下放了5克毒藥。如果我沒有下毒,那個人就會因為張三扔的毒藥而死。如果張三沒有下毒,那個人早就因為我下的毒而死了。同樣,兩個人與死亡有因果關系。沒有兩個人的行動,這個人不會死。

3)替代因果關系

張三去沙漠旅行時,我在杯子裏放了10克毒藥。結果李四在杯子上挖了壹個洞,張三渴死了。因為口渴,中毒和死亡沒有因果關系,只有挖掘者和死亡有因果關系。

假設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不能假設,因為因果關系是壹種客觀判斷。

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步驟:

1)根據條件推斷存在事實因果關系。

2)在條件理論的基礎上,判斷等價性。

因果關系實際上因介入因素而變得復雜,前行為和結果之間沒有聯系。幹預因素的存在使得前行為和結果相關聯。

現實中要復雜得多,考題中壹般只有壹個介入因素。當只有壹個中間因素時,最簡單的數字公式取決於它是A+B-C還是B-C..如果是A+B-C,A是前行為,B是幹預因素,A+B—C是後結果,那麽A和B是相關的。如果是B-C,離開A,B單獨導致C,那麽A和B沒有關系。

什麽是A+B-C是指幹預因素從屬於前行為,至少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前行為大概率導致幹預因素,幹預因素導致結果。最典型的問題是對方向盤的爭奪。第二種情況是前行為和幹預因素導致了結果的發生,並且這兩種因素並駕齊驅。

常見幹預因素

1)受害者涉及的因素。受害者的特殊體型。有因果關系,但不壹定承擔刑事責任。沒有因果關系,也不代表不承擔刑事責任。

特殊情況:自殺。家暴後自殺,司法實踐普遍認為虐待過程中的自殺存在因果關系,屬於虐待罪的加重犯,稱為虐待致人死亡。//父親多次幹涉女兒的愛情,導致女兒和男友壹起自殺。父親只與女兒的自殺有因果關系。//利用邪教組織欺騙他人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釋專門規定,利用邪教組織脅迫他人自殺的,直接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2)第三方參與因素。狗/第三人稱。看是a+B-C還是B-C .註意,不作為作為壹個幹預因素不能切斷因果關系。

3)加入演員的因素。事先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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