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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於1994年5月6日經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於2004年4月6日經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於2004年7月6日通過。 並且與改革開放初期甚至十年前的內外環境條件完全不同,體現了立法者與時俱進、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

這次修改對外貿易法的必要性主要是:

首先,這是進壹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客觀需要。按照建設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為國內各類對外貿易經營者創造平等競爭條件,加快內外貿壹體化進程,進壹步提高貿易的自由度和便利度,實現國內外資源和市場壹體化。修訂對外貿易法,是完善公開公平透明的對外貿易環境,建立健全對外貿易促進機制,實現對外貿易良性健康發展和合理有序競爭,促進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有力法律保障。

第二,是我國對外貿易持續快速發展和進壹步深化對外開放的內在需求。1994《對外貿易法》實施近10年來,我國對外貿易的格局和金額發生了巨大變化,外貿大國的地位得以確立。2004年4月5日,NPC常委會通過新外貿法的前壹天,世貿組織公布了世界各國排名,確認中國2003年外貿進出口總額為8512億美元,居世界第四位。對外貿易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成為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推動力。與之相對應的是,1994對外貿易法在對外貿易管理、對外貿易促進、對外貿易救濟等諸多方面都不能完全適應對外貿易發展的新形勢、新變化、新要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以更好地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

第三,是履行入世承諾的客觀要求。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中國利用世貿組織規則保護和發展自己提供了有利條件。為了充分利用WTO賦予中國的權利,有必要通過相應的國內立法建立和完善具體的實施機制和程序。對外貿易法的修改,是將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定的我國作為成員國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轉化為國內法,這既是履行世貿組織承諾的要求,也是完善對外貿易法附屬法的法律依據和保障。

總之,新外貿法的頒布是中國從外貿大國走向外貿強國的重要保障。

修訂後的對外貿易法***11共70條,比1994的對外貿易法多出3章26條。對外貿易法的修改,既總結了中國10年來可持續發展的經驗,也適應了世貿組織規則的要求。同時,也註重借鑒其他國家對外貿易立法的先進經驗。與1994對外貿易法相比,此次修訂體現了現階段我國外貿管理的基本理念,也體現了下壹步外貿改革發展的方向和制度保障。雖然醞釀修改時間緊,還存在壹些不足,但總體上看,是壹部符合我國當前外貿發展客觀需要的法律。對外貿易法的修改是在我國國際經濟地位正在發生根本性變化的條件下進行的,與改革開放初期甚至十年前的內外環境條件完全不同,體現了立法者與時俱進、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

(壹)立法理念和宗旨體現了科學發展觀。

科學發展觀要求以人為本,實現城鄉發展要求,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更大程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這壹指導思想在對外貿易法的修訂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從立法上看,新外貿法強調對外開放對國內經濟的促進作用,增加了“擴大對外開放”的表述(新外貿法第1條,下同),體現了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目的。其實質是通過對外貿易法的實施,進壹步完善我國可持續發展的對外擔保法律制度,更好地利用國內外資源和市場,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同時,新的對外貿易法還強調,在促進對外貿易中,國家應當支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對外貿易的發展(第59條),以促進地區整體發展。

從立法目的來看,新外貿法更加註重經濟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1994對外貿易法》規定了限制進出口和禁止進出口的物品,但與1994關貿總協定第11、12、18條和第20條相比並不完整,不利於充分保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和國家利益。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允許的範圍內,新外貿法不僅增加和完善了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規定,而且特別強調以人為本的思想,更加關註民生問題。例如,16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動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環境,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第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是憲法中關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表述的具體體現,也是賦予自然人經濟權利的國民待遇。

(B)反映了中國作為世貿組織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1994對外貿易法》受到當時立法環境和非WTO成員的制約,在享有多邊協定權利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如法律不完備、下屬單行法與上位法在條款上存在沖突、對外貿易談判者和采取貿易措施主體的授權條款不明確、知識產權保護條款缺失等。

借鑒國際經驗,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新外貿法增加了“主動條款”,以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合理保護國家和國內產業利益。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等三個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章節,共17條,占新《對外貿易法》全部條文的近四分之壹。新外貿法充分利用了WTO的例外條款,將維護產業經濟安全作為中國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礎,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的平衡。這種平衡,壹方面加強了倡議條款的攻擊力,另壹方面加強了國內產業對進口沖擊的防禦,特別是提高和加強了國內產業開拓國際市場的能力。使中國的對外貿易法真正成為積極的貿易防禦法和積極的市場發展法,從而遏制國外的貿易保護主義,拓寬中國的貿易和投資。

(三)體現了從外貿管理向外貿管理和服務並重的轉變。

《1994對外貿易法》主要是壹部以管理對外貿易為主的《對外貿易管理法》。從內容上看,主要規定了國家管理外貿經營活動的法律規則和依據,片面強調政府對外貿企業的監督管理,忽視了促進外貿和提供外貿信息服務作為規範外貿經營活動的基本法律的職責,缺乏維護外貿秩序所需的法律保障和服務。

作為“1994對外貿易法”的延續和發展,新對外貿易法強調了政府在對外貿易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如建立和完善對外貿易秩序、保護知識產權、對外貿易調查和對外貿易救濟、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加強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和建設國內外市場預警監測系統等相應條款,進壹步明確了政府在對外貿易管理中的重要職責和角度定位。

同時,新外貿法強調其服務和保護外貿發展的功能。比如增加了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規定(第1條),強調國家應當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第54條)。同時,參照國際慣例,國家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第58條)。新外貿法的修訂歷時數年,在借鑒國際經驗、總結我國對外開放成果、探索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外貿法律法規體系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新外貿法有以下四大亮點:

(壹)強化開拓國際市場的保障功能。

目前主要國家對外貿易法的壹個突出特點是對內開放國外市場,保護國內產業的功能。強化對外貿易法開拓國際市場的保障功能,開展對外貿易調查,已成為各國開拓國際市場、維護本國產業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是當今各國對外貿易法的立法趨勢。著名的美國條款301就是壹個例子。根據美國1988綜合貿易與競爭法,301條款及其配套措施分為壹般301條款、特殊301條款和超級301條款三種。根據壹般條款301,如果美國貿易代表認為外國立法、政策或做法違反或不符合貿易協定,或不公平,並對美國商業造成負擔或限制,那麽美國貿易談判代表應采取行動,實現美國在貿易協定下享有的權利,或達到取消該立法、政策或做法的目的。特別條款301旨在重點監管本國的知識產權貿易。超級301條款的重點是貿易自由化,美國貿易談判代表應關註壹些關鍵國家的主要貿易障礙和貿易扭曲做法。根據301條款,美國貿易談判代表可以根據情況對外國采取強制報復措施,如暫停或撤銷貿易減讓、對外國進口商品或服務實施進口限制、要求外國政府糾正做法或通過談判提供補償等,可見301條款是貿易單邊主義的武器。美國經常利用這壹條款調查其他國家的貿易措施,然後與其他國家進行談判。如果談判失敗,它將單方面報復,以迫使其他國家讓步。歐盟、日本等美國的主要貿易夥伴也頻頻被該條款調查,深受該法之苦。中國也是301條款的主要目標。而我國對外貿易法1994在這方面的功能明顯不足。

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內產業利益,新《對外貿易法》在原有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反規避等對外調查的基礎上,調整並專門增加了第七章對外貿易調查。例如,參照美國、韓國的立法實踐,明確規定國家可以調查貨物進出口、技術和國際服務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並相應規定了調查的主管機關、方式和措施(第38條和第39條)。這些規定為我國未來對外談判磋商、簽署多雙邊協議、發起國外調查和貿易救濟措施提供了基本的量化分析框架和評估程序,有利於全面平衡國際經濟變化對國內產業和國內就業的影響,全面評估貨物進出口、技術和國際服務貿易多雙邊安排的利弊,準確及時地發起國外調查和貿易救濟措施。

同時,第48條明確授權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對外貿易中進行雙邊或多邊磋商、談判和爭端解決,增強了運用國家機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企業合法權益的能力。

(2)高度重視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日益成為發達國家維護國家利益的主要手段。在全球化的知識經濟中,知識產權的本質不僅是技術創新,也是國際貿易中的競爭武器之壹。因此,發達國家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日本甚至提出了專利立國戰略。

在世貿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中,規定了保護知識產權應當遵守以下原則,即國民待遇、保護公共秩序、社會道德、公共健康等,還明確規定“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權利人濫用知識產權”。根據WTO規則,新《對外貿易法》在借鑒美國、歐洲、日本等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增加了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並具體規定實施貿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這些規定有利於中國企業妥善處理與外國專利權人的知識產權糾紛,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特別是新《對外貿易法》第31條還規定,部分國家和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未對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新《對外貿易法》規定將對與該國家或者地區的貿易采取必要措施。這將為有效保護中國企業在國外的知識產權和產品競爭優勢提供有力的國內法律依據。

(三)建立預警和應急機制已經成為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法定職責。

建立外貿預警和應急機制是各國的普遍做法。例如,2003年9月,美國商務部成立了“產業分析辦公室”,負責審查和評估進出口貿易和政府政策對產業和企業的影響;南非和歐洲聯盟建立的“進口監測快速反應機制”;以及在印度建立的進口監測機制。從國內產業的角度來看,對外貿易預警和應急機制壹般被稱為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產業損害預警機制主要是持續監測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異常情況,分析其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及時發布相關預警信息,服務於國務院領導、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和企業的決策,實現“有所為、有所不為”。該系統由三部分組成:預警、預案和響應實施。它是國家宏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是有效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的基礎性、前瞻性和預防性工作,對維護國內產業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加入WTO後,特別是面對經濟全球化和跨國公司的迅速發展,中國工業安全工作面臨的形勢日益嚴峻。對此,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原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國家質檢總局、人民銀行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積極探索建立相關預警機制,並取得積極進展。其中,商務部建立了汽車、化肥、鋼鐵等重點行業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對重點商品進行監測,積極推進區域和企業級行業預警機制建設。新《對外貿易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預警應急機制,應對對外貿易中突發和異常情況,維護國家經濟安全。該條款的出臺必將強化政府的預警職能,促進我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的建設和發展。

(D)作為壹般原則,透明度原則在新的對外貿易法中得到了充分實施。

透明度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中最基本的原則之壹,也是實現世貿組織總體目標的關鍵。透明度原則的核心條款是GATT第10條。隨著世貿組織影響力的擴大,這壹原則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和應用,成為保證國際貿易可預見性的關鍵,成為各國對外貿易法的強制性規定並列入其對外貿易法的主要條款。

其具體內容,壹是公布告知原則,即告知義務。該原則要求成員管理機構必須公布正式實施的與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必須公布與另壹成員的政府或政府機構簽署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條約和政府協定;具體貿易實施中普遍引用的法律、法規、司法判例和行政決定應及時公布。第二是關於行政和司法程序的透明度。要求成員在管理對外貿易和審理對外貿易案件的過程中保持透明,並對管理對外貿易過程中的政府決策進行獨立的司法審查。第三是關於商業經濟層面的透明度。當然,世貿組織的透明度原則也有例外。公開會損害公眾利益、國家安全或者企業正常利益的,如商業秘密等,可以不公開。

中國在入世議定書中承諾透明度原則的關鍵,或者說突破口,是政府在對外貿易管理中取消內部文件(也叫紅頭文件),即所有執行的必須是公開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新外貿法第36條和第38條在外貿秩序和外貿調查中都強調了對外公告的義務。比如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告”。第54條還規定,國家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對外貿易信息服務系統,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公眾提供信息服務。長期以來,我國外貿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滯後,公共信息服務意識薄弱。外貿公共信息能否及時提供給外貿經營者和其他公眾,關系到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所做的承諾,也關系到中國的國際形象。通過公告,壹方面增強了透明度,體現了新外貿法與WTO基本原則的壹致性;另壹方面也通過對擾亂外貿秩序的行為進行公開,保證了公民知情權的實現,使中國的經濟環境更加穩定和可預期。實現引導公眾關註外貿法、學習外貿法、監督外貿法實施的功能。

同時,新外貿法在修訂過程中也首次征求了外國商會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立法機關認真研究了他們在貿易權、指定經營、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吸收了合理的意見。這壹做法不僅體現了WTO的透明度原則,而且對外貿法本身的修改和整個國家的法制建設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壹)突破了外貿經營主體單壹和實行審批制的局面,優化了外貿經營主體結構。

是否允許自然人、法人、合夥企業等所有企業從事對外貿易,是壹個國家對外貿易法的基石,與壹個國家的憲法是否保障人權同等重要。20多年來,放開外貿經營權壹直是中國外貿體制改革的主線之壹。實際上,我國過去實行的外貿經營權審批制,是我國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壟斷管理體制的直接體現。原《對外貿易法》第九條第1款規定的許可制度,無疑造成了有外貿經營權和無外貿經營權企業事實上的不平等,限制了市場和競爭。也違背了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容易被視為貿易壁壘,與《中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中“中國將在加入3年內取消貿易權審批制度”的承諾不符。

隨著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中國出臺了壹系列放寬外貿經營權的改革措施。1999 142民營企業取得自營進出口權,全國大型工業企業全面實行自營經營權登記備案制度。原有的國有外貿公司壟斷局面基本打破,全國範圍內基本形成了多元化的外貿經營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成分、多層次、多渠道的外貿經營格局,具備了放開外貿經營權的條件。在此基礎上,新外貿法取消了貿易權審批制,改為備案登記制(第八條、第九條)。賦予企業更加廣泛的外貿經營權,從而為形成以多種經營為核心的外貿體系,充分發揮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整體優勢奠定基礎。同時,新外貿法賦予自然人從事對外貿易的權利,徹底實現外貿經營主體的國民待遇。根據1994《對外貿易法》第八條規定,自然人不得從事對外貿易活動。根據中國的世貿組織承諾,在貿易權利方面,所有外國自然人和企業應獲得不低於中國企業的待遇。我國自然人能否成為外貿經營主體,不涉及我們在WTO規則下的義務,但是否增加這壹條款,國內業界普遍關註。

對此,壹些專家學者認為,降低準入門檻,開放外貿大門,短期內容易導致外貿經營主體快速增長,可能引發惡性競爭和市場秩序混亂,最終損害國家利益。事實上,在技術貿易、國際服務貿易和邊境貿易活動中,有大量的自然人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放開後,我國包括自然人在內的外貿經營主體數量短期內可能會增加,但預計不會持久。主要是自然人做貿易風險大。與法人和其他組織相比,自然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同時,實現自然人作為主體真正參與外貿管理,在配套制度上還存在障礙。比如合同效力、海關管理、外匯支付、稅收等法律法規中對自然人行為效力的確認。需要通過修訂和制定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來進壹步理順。

(2)突破了我國重視民商事主體救濟的立法模式,突出和強化了公權的貿易救濟功能,以及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作用。

對外貿易秩序包括對外貿易的管理秩序和經營秩序。前者是為維護國家經濟政治利益而產生的,體現了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與作為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後者是適應對外貿易活動的客觀規律而形成的,體現了對外貿易經營者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權利義務關系。依法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是重要內容之壹。無論是在1994對外貿易法中,還是在新實施的對外貿易法中,第壹章總則第1條都把“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作為制定本法的壹個目的。

1994的《對外貿易法》從內外兩個方面規定了對外貿易秩序,試圖應對當時已經出現的對外無序競爭和貿易摩擦。它在內部確立了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具體列舉了對外貿易領域的各種不正當競爭和其他違法行為。對外則是針對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這種體例削弱了對外貿易法對國內產業的保護,不利於公權在對外貿易救濟中的作用。

新《對外貿易法》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調查和貿易救濟三章,強化了對國內產業的保護功能,彌補了我國作為世貿組織成員應享有的相應權利。特別是第46條和第45條規定了國際服務貿易的貿易轉移和貿易救濟問題,為我國產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對外貿易令在第六章中也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相應規定,明確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禁止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其危害或者影響,及時發現和處理對外貿易中的新情況,更加全面地保障經濟安全。

(3)突破進出口商會主要參與外貿中介服務的規定,強化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作用。

查閱《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協定)及其附件可以發現,在《建立WTO協定》第5條第2款“總理事會可與涉及WTO相關事項的非政府組織進行協商與合作作出適當安排”,以及《關於實施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1994、《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和《反補貼措施協定》。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政府對經濟的管理由微觀管理向宏觀管理轉變,正在逐步形成政府宏觀調控——行業組織自我管理和服務——企業自主經營的新格局。外貿由於其涉外性質,更需要這種協調機制。特別是在應對貿易摩擦的實踐中,行業協會和商會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作為進口國國內產業的代表,在中國發起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調查;作為利害關系方,應訴進口國發起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遊說、影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調查機關等。

與1994對外貿易法相比,新對外貿易法客觀反映了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成果,尊重了協會等中介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的實際作用和發展,明確了協會、商會的權利和義務。特別強調了協會、商會為其會員提供生產、營銷、信息、培訓等與對外貿易相關的服務的職能,以及依法申請對外貿易救濟措施、反映會員呼聲的義務。例如,新《對外貿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加入有關的協會、商會。有關協會、商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章程為會員提供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生產、營銷、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申請,維護會員和行業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對外貿易建議,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

(四)突破外貿發展的單壹道路,強化外貿促進手段,實現多元化。

新《對外貿易法》除了在第九章增加了出口信用保險、公共信息服務體系、鼓勵外商投資、工程承包和對外勞務合作等內容外,壹個非常重要的突破是首次以法律條款規定了我國參加區域經貿協定和區域經濟組織的內容。這將為中國外貿發展提供廣闊的空間。

目前,以NAFTA和東盟自由貿易區為代表的區域經貿合作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壹種趨勢,也是世界各國尋求發展本國經濟、抵禦經濟衰退的重要舉措。由於其積極作用,GATT第24條對此作出了特殊規定,從而使其成為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並明確允許成員國在其境內建立自由貿易區。壹方面,中國無法享受區域貿易安排所產生的貿易創造效應;另壹方面,由於區域貿易安排對區域內國家給予優惠待遇,其成員對區域外的貿易夥伴仍保留原有的貿易壁壘,因此其貿易分流效應甚至排他性日益明顯,造成了中國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同時,自由貿易區是世界貿易組織明確允許的例外。如果不積極利用,就不會充分利用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為中國謀取應有的利益。因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中國都應該重視和利用自由貿易區來促進中國對外貿易的進壹步發展,發揮中國在自由貿易區中的積極作用。

新對外貿易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性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性經濟組織。這將積極推動中國參與區域經濟壹體化活動,有助於中國與東盟以及中日韓就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可能性進行有益的嘗試。

(五)突破處理外貿違法行為主要靠行政處罰的局面,完善嚴格的法律責任。

1994對外貿易法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只有四條,比較原則,處罰手段不夠,處罰種類也比較單壹。主要手段是吊銷外貿經營許可證。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1994《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通知》,對1994《對外貿易法》中的違法行為作了補充規定。

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根據對外貿易管理的新情況、新問題和對外貿易管理的實際需要,對國營貿易等法律責任的規定(第六十條至第六十六條)進行了補充、修改和完善。例如,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禁止違法行為人在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1年至3年內從事相關對外貿易活動。”處罰措施不僅包括撤銷外貿經營權、罰款等傳統手段,還包括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禁止從業等多種手段,為維護公平自由的外貿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鑒於對外貿易違法行為法律關系復雜,新對外貿易法在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壟斷、不正當競爭、海關管理、稅收征管、外匯管理、商檢等法律、行政法規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方面,也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相銜接,明確了違法行為的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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