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的法官定義和現代意義上的法官並不壹樣。他指的是宋代中央和地方各級司法官員。宋代刑法典作為宋代的綱領性文件,對宋代司法官員的管轄範圍、判案時限、親友回避、實地考察的要求,甚至在自己衙門內的接待、與其他官員的溝通等都做了詳細而嚴格的要求。檢察部門是重要的監督單位之壹,從而在壹定程度上保證了司法的公正性。
1.法官責任制的前提,司法制度的相對獨立,通過加強司法受理主體的明確性和改革宋代監獄管理制度,為法官責任制提供了基礎。
1.被接受為司法依據
對於司法機關來說,審判權是最基本的權力。熟悉美劇的人都知道。美國聯邦調查局和美國當地警方經常就案件的主導權發生爭執。這就是管轄權之爭。早在800年前,宋朝就明確規定了所有地方中央的管轄範圍。
宋代嚴格規定了不應受理的案件。這裏最常見的情況是縣級官員受理了刑事案件。條例指出,只有州級官員才能受理刑事案件,縣級官員只有權受理民事案件。
同時,地方官員只能受理本縣的案件。無論如何,幹預鄰縣案件是越權行為,類似的協調必須由專門的監察部門進行。同時,對於60歲以上的老人,必須有同家的親友陪同才能受理訴訟。沒有宗族保護的老人,只有經過反復核實事實,才能受理案件。
推諉責任,拒絕受理應當受理的案件的。州縣知事直接追究主管的責任,下級官員接受杖的體罰。
2.監獄管理改革
監獄管理是司法部門的壹項重要職權。宋代司法審判前羈押證人和嫌疑人。具體來說,對於犯人來說,鞭刑是宋代重要的刑罰手段,也是監獄的分水嶺。犯了打棒罪的罪犯被強行拘留,犯了打棒罪的罪犯不容易被拘留。
同時,只要案情清楚,可以結案,犯鞭刑罪的罪犯也很快被分配,接受其他處罰。政府不鼓勵長期拘留。對於不是嫌疑人的證人,只要不是案件需要,不惡意作證。州和縣也不鼓勵拘留。
這樣,縣縣被拘留的人數大大減少,讓底層官員可以通過訴訟發財的心思稍微收斂,政府的司法運作成本也降低了。
3.酷刑條例的創新
肉刑和酷刑當然是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部分也是最容易受到批判的。宋朝嚴格管理酷刑。
首先,只有已經成立的案件所涉及的罪犯才有刑訊逼供的權力。同時,口供只有在其他證據充分且嫌疑人否認的情況下,才具有法律效力。沒有旁證的支持,單純刑訊逼供獲得的口供不具有法律價值。
此外,這種酷刑是在行政長官的嚴格監督和命令下進行的。如果沒有行政長官下令施行的酷刑,這些官員將會被鞭打,甚至被監禁兩年。在古代,它是保障犯人基本人權的創新之舉,體現了宋代特有的人文精神。
2.法律是社會正義的基石。宋代通過對法官的責任和審理的案件,規定法官錯案要承擔相應的結果,建立了法官責任制度。
1.入境的處罰和處分
入罪是對司法最直觀的褻瀆。簡單來說,就是把有罪定義為無罪,把無罪定義為有罪,主觀上減輕或者加重處罰的尺度,改變處罰的種類。這樣的顛倒黑白在宋代是被嚴格監管的。
入境犯罪可分為因其原因入境罪和遺失入境罪。所以指的是有意,失指的是失誤。定罪是指誣陷無辜,入罪是指故意免責。
到了宋代,對入境犯罪的懲罰是嚴厲的。蓄意的司法不公在壹定程度上是賄賂的結果。對入境犯罪的懲罰,通常是把對無辜者的懲罰完全轉移到作出不公正判決的司法官員身上。
對於確有過錯,但處罰大大超過應當接受的處罰的情況,超出的處罰由主審官員承擔。失民罪主要是官員能力不足造成的。他的處罰相對寬松。如果總共有三起殺人案,審判長被撤職限制人身自由,二審被開除公職。
因此,對他人實施犯罪的犯罪,多是審判長為幫助他人消災而采取的措施。在宋代,腐敗受到嚴厲的懲罰,這種罪行是不可原諒的。對他人實施犯罪的犯罪,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罰。
2.建立銀行系統
禁令制度是宋代司法官員自身的管理制度,他也為司法官員的個人行為和生活交往立下了規矩。
它包括禁止在官員工作的司法衙門接待其他官員,以及禁止司法官員前往其他地方會見其他部門的官員的規定。
簡單來說,他將司法官員與其他行政系統完全隔離,以保證司法的獨立性。這壹保證是在官員生活和交往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作出的。官員在司法審判中遠離人群,確保案件不外泄,人情賄賂遠離官司。
如此極端不人道的規定,客觀上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但是給官員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多不便。宋代將司法官員的獨立性提升到這樣的高度,也反映了頂層對司法公正的渴望程度。
3.回避制度的建立
宋代司法回避繼承了唐代的壹些習俗,也有了很大的發展。首次確立了親屬回避,包括司法官員的上下級之間的親屬回避和司法官員與犯罪嫌疑人、證人之間的親屬回避。由專人監督。
籍貫的回避,使得地方官不在其籍貫和長期居住地為官,最大限度地保證了刑罰不受客觀因素的影響。同壹案件多次審理時,前後任審判長必須沒有血緣、姻親關系。
因為當年官場也是人脈很大,還規定和要求司法官員的上下級、官員與犯人之間不能有同學關系,逮捕、審判、抓人的人之間不能有聯系。司法各方面都細化了,從根源上杜絕了自審自判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