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包括內容。
(1)海外投資。
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國企業)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者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取得現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和經營權的行為。
(2)農、林、漁、礦的海外合作。
境外農業合作是指中國企業通過開辦企業、購買或租賃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從事農作物和經濟作物種植、畜牧業、農產品加工和銷售等經營活動。
境外林業合作是指中國企業通過簽訂合同(協議)、購買林權或采伐許可證、設立企業等方式,在境外從事森林種植、采伐、更新、木材加工、運輸等經營活動。
境外漁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簽訂合同(協議)、購買捕撈許可證、開辦企業、派出漁船等方式,在境外從事捕撈、養殖、加工、銷售及相關產業發展的經營活動。
境外礦業合作是指中國企業通過在境外投資設立企業或直接以購買礦權、產能投資、專項經營許可、資源支付等方式從事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和加工。
(3)對外承包工程。
指中國企業或其他單位承包的境外建設項目,包括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造價、采購、施工、安裝、調試、運營和管理。
(4)對外勞務合作。
是指由商務部批準的具有對外勞務合作資格的企業,與國(境)外獲準招收或聘用外籍勞務人員的公司、中介機構或私營雇主簽訂合同,組織在國(境)外招聘、選派中國公民提供勞務並進行管理的壹種經濟活動。
二。主要支持2011年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
(壹)中國企業直接投資實施的海外R&D中心項目和裝備制造項目;在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實施的項目;海外農林漁業合作項目。
裝備制造業包括: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機械制造業、手工業及其他制造業(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目錄中行業類別代碼c35-c42)。
(二)中國企業實施的對外承包工程、采用中國工程技術標準的對外承包工程和以人民幣計價的對外承包工程。
特許經營外包項目包括BOT(建設-運營-移交)及其衍生方式(BO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建設-擁有-運營、BT建設-移交、TOT移交-運營-移交)和PPP(公私合作)項目。
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的內容和標準
(1)直接補貼。
1.前期費用。
前期費用是指中國企業在境外投資(不包括境內企業間已有境外投資權益的轉讓)、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在項目所在國註冊登記前、購買資源權證或對外承包工程簽訂合同(協議)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1)法律、技術、商務咨詢費。
指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為項目提供法律、技術、商務和投融資咨詢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2)勘測調查費。
-項目勘測費(不含油氣和礦產資源勘探費)、論證費和規劃費;
——漁業資源勘探費:購買勘探儀器設備費、代理費、船舶登記費。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安全評估報告編制費。
指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安全評估報告所發生的費用。
(4)購買規範性文件和招標文件的費用。
購買項目(資源)調查許可證、捕撈許可證、標書、技術資料和軟件發生的支出。
(5)規範性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翻譯費。
指委托專業機構或人員翻譯規範性文件和招標文件所發生的費用。
支持標準:專項資金支持不超過項目中方投資額或合同金額15%的前期費用,支持比例不超過可享受支持的前期費用的50%。壹個項目只能享受壹次支持。不支持增資項目。
2.資源運輸溢價。
中國企業進行境外資源開發,將其農業(包括大豆、玉米、小麥、天然橡膠、棕櫚油、棉花、木薯)、林業(原木、鋸材、板材)、漁業等合作產品運輸回國,按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費用的20%補貼境外啟運地與境內港口之間的運輸保費。計算運輸費的資源性產品進口數量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
企業對外承包工程所交換的資源性產品,不超過與外方簽訂的開發投資合作協議合同總額(具體類別和支持比例參照境外農林漁業合作項目執行)。
3.人身意外險,壹個“走出去”的勞動者。
在境外從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企業,應當對保險機構為在境外工作的中方人員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給予補貼。每人最高保額不超過50萬元,贍養比例不超過實際保費支出的50%。
4.處理海外突發事件的費用。
境外突發事件是指因恐怖主義、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從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企業派遣人員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發生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相關處置費用包括企業工作人員出國處理突發事件的護照、簽證、國際差旅費和臨時費用。補貼標準參照《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行[2006 54 38+0]73號)的規定。
5.海外R&D中心專利註冊費。
補貼中國企業海外R&D中心國外專利登記費,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登記費的50%。
6.外籍勞工適應性培訓費用。
對外來勞務人員開展適應性培訓的企業,按實際培訓人數和派遣人數每人補貼不高於500元。
(2)貸款貼息。
對我國企業從境內銀行取得的用於境外投資、境外農林漁礦合作、對外工程承包、對外設計咨詢,用於項目管理壹年以上(含壹年)的貸款給予貼息。
人民幣貸款的貼現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並執行的基準利率。實際利率低於基準利率的,不得超過實際利率;外幣貸款年利率不得超過3%,實際利率不得超過3%。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累計滿3年的項目不再給予貼息。
(3)支持配額。
同壹企業當年獲得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累計補貼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屬於同壹最終控制方的企業由同壹企業核算。
四、申請企業和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註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 .已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批準文件;
3.近五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行為;
4.在本通知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前,拖欠應償還的財政資金貸款本金已經償還;
5.根據《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商合發[2008]529號)、《對外承包工程統計制度》、《對外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統計制度》(商合發[2008]511號), 商務部、外交部《關於印發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相關信息備案的通知》(商合發[2007]419號)和《商務部關於啟動外派勞務人員基礎信息庫的通知》(商合發[2007]36號)規定,開展的業務統計數據及相關信息應報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主管部門。
(二)申請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註冊或備案;
2.在項目所在國註冊、登記或備案,項目依法生效;
3.項目金額標準:
(1)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額不低於5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單筆貸款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2)中方投資額不低於654.38+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單筆貸款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的境外投資和境外林業、漁業、礦業項目;
(3)境外農業合作、中方投資境外R&D中心、境外設計咨詢項目合同金額不低於5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單筆貸款金額不低於654.38元人民幣+5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4.項目申請時間:
(1)申請前期費用的項目,新設項目境外註冊(登記)時間、M&A項目和對外承包工程合同生效時間、對外設計咨詢項目合同(協議)簽訂時間、境外註冊、協議(合同)簽訂、境外農、林、漁、礦合作項目取得資源權證、捕撈許可證或租賃土地時間為2065433年。
(2)2010 10 1至2010 10 10 12 31期間正在執行申請貸款貼息項目的項目合同和借款合同,且該期利息已在本通知書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前支付完畢;
(3)2010 1 10月至2010 10 2月31 2月期間申請資源返程運費補貼和“走出去”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補貼的項目的項目合同(協議)正在執行中,權益範圍內的資源產品在此期間運回。
(4)申請境外急救費用補助的項目,突發事件發生在2010 1 10月至2010 10 2月31期間,且該期間項目合同(協議)正在執行中;
(5)申請外派勞務人員培訓直補項目,10月2010至1至2月10、31期間實際派遣勞務人員。
動詞 (verb的縮寫)資金申報和支付程序
(1)企業申報材料應嚴格按照《2011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及說明》(附件1、2)的相關要求提供。
(二)地方省級財政、商務部門按照《辦法》和本通知的規定,認真審核地方企業的申報材料,並於5月31日前將合格的項目申報材料(含所需電子表格)聯合報送財政部(企業司)、商務部(投資促進局)。
(三)中央企業通過所屬集團(總公司)公司匯總申報材料(含所需電子表格),於2011前報送財政部(企業司)、商務部(投資促進局)。
(四)資金申請文件和申報項目初審意見匯總表(附件13)由省級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集團分別向財政部和商務部(投資促進局)報送壹式兩份。“走出去”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審核明細表、境外應急處置費用明細表、外派勞務人員適應性培訓明細表(附件14-16)經省級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公司審核後報送商務部(投資促進局),上述文件電子版發送至指定郵箱zx@fdi.gov.cn。其余材料壹式兩份報送商務部(投資促進局)。截止日期後,申請將不被接受。
(5)2010中央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本年度不得申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
(六)財政部、商務部委托中介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確定支持項目和金額,並按照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向中央管理企業和地方財政部門撥付專項資金。
六、地方財政商務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公司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審核上報材料,確保材料完整、真實、準確。企業申請材料應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財政和商業部
201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