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
行政處罰的內容和原則
第壹,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有:
1.處罰依據合法;
2.處罰主體合法;
3.處罰權限合法;
4.處罰程序合法。
第二,三個原則。
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和處罰的相關內容必須公開。
公正處罰原則要求公正的程序不能違反。
公正處罰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判斷,公正地處罰違法者。我們既不能在同壹種情況下給予不同的懲罰,也不能在不同的情況下給予相同的懲罰。
第三,違法行為相適應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與被處罰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相適應,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和救濟方式應當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第四,壹事不再罰原則。
壹罪不罰原則應在四個層面上實施。
(1)壹個行為不再被忽略。當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的第壹次處理尚未失去效力時,不能基於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給予第二次處理,除非第二次處理是對第壹次處理的補充、更正或者糾正。第壹次處理違法、不當的,應當先撤銷行政主體,再重新處理。第壹次處理合法正確但未達到行政目的的,行政主體應當充分考慮信賴保護原則,如果必須撤銷,應當依法賠償相對人遭受的損失。
(2)壹個行為不再受到懲罰。行政主體應當嚴格遵守壹行為壹罰原則,但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根據基本法理和法律規則合理推斷的除外,如數罪並罰、壹物多罰、壹物多罰、壹物多行為。
(3)壹種行為不再受到同樣的懲罰。對於行為人的同壹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不能給予兩次以上同類處罰。這主要是指壹個違法行為違反幾個法律規定的情況,即法理上的法律規定或規範的競合。在規範競合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各種法律規定對應的相關行政主體以不同的理由作出處罰。但是,為了體現相對的公平和正義,每個行政主體不能對行為人實施同壹種處罰。
(4)壹項行為不應被罰款兩次以上。對於行為人的同壹違法行為,無論違反多少條法律規定,構成幾個處罰理由,幾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的,只能處以壹個罰款。如果幾個行政主體都有權對所涉及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根據效力優先的原則,應該先被罰款的壹方有效。
當然,壹種行為不再受到懲罰並不是壹個不變的法律原則。它有以下例外:
(1)合並處罰。在法定數罪並罰的情況下,由於可以合並的刑種很可能在程序上,特別是在期限上不壹致,所以可以先將幾種刑種合並後,采取幾種不同的處罰決定。
(2)壹物多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的,行政主體可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員采取不同的處罰決定。
(3)為了壹件事懲罰很多人。幾個違法行為人共同違法的,行政主體可以對每個違法行為人分別作出不同的處罰決定。
(4)多壹事。當壹個違法事件涵蓋多個違法行為時,每個違法行為性質不同的,在法律上應當構成不同的處罰理由,行政主體可以分別處罰該違法行為;每壹違法行為性質相同的,構成法律上的連續行為,行政主體只能對壹個違法行為作出壹次處罰。
第五,結合教育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壹種形式,但它不僅僅是壹種制裁,還具有懲罰和教育的雙重功能。懲罰不是目的,而是通過懲罰達到教育目的的手段。行政機關在適用行政處罰時,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第六,民事刑事責任的適用原則。
民事刑事適用原則是指不免除民事責任、不代替刑事責任的原則。行政相對人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因受到行政處罰而免除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因為行政制裁在性質和對象上不同於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第七,上訴和賠償原則。
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處罰違法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權要求賠償。行政處罰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護相對人的權利。
第八,刑罰時效原則。
自違法行為終止之日起,兩年內未被追究責任的,不再處罰。單行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