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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請求權:具有補償性質,沒有懲罰功能,與經濟補償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勞動者請求經濟補償的權利:1。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過錯辭退);3、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4.勞動合同終止的;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註: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實施(2012修訂)。新法實施前,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適用部門規章《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1994年2月3日勞動部頒布)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是有限制的。隨著勞動用工經濟補償糾紛的發展和多樣化,《勞動合同法》在原有規定上擴大了經濟補償的適用範圍,包括:1、單方解除勞動者,增加了以下情形:(1)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二)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三)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合同無效的;(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新法規定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這種情況可以要求經濟補償。2.增加了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以下情形:(1)勞動合同期滿,(2)用人單位宣告破產,(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案例背景:6月1995 65438+10月1日,勞動部制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舊法”,實際上是部門規章)正式生效。當天這個時候,王與壹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13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新法”)於2008年65438+10月1日實施,王與公司續簽了勞動合同。期間沒有發生戰爭,直到2014 65438+10月1,王某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王某欲申請經濟賠償。經濟補償應該是多少?他打算咨詢律師。其中,2013至2014年平均月工資為15001元,2013年當地職工年平均月工資為5000元。律師解答:因為王的勞動合同適用法律法規,有舊法有新法。兩者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上有很大的區別:壹是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對於新法與舊法適用相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從實際建立勞動雇傭關系之日起計算(例1)。對於新法規定的適用經濟補償的新情況,只能計算2008年以後的經濟補償年限(例2);第二,經濟補償金的封頂。舊法沿用了“法定上限”,即在“協商解除”和“無能力解除”的情況下,經濟補償期限不超過12年(例1、3、4);新法規定了基準金額上限,即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高於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社區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期限不超過12年,經濟補償基數按三倍計算。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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