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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公積金提取新政策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依法維護繳存人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規範》、《日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日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管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管理部)具體承辦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工作。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提取遵循“合規、便利”的原則。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職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

(三)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四)遇到重大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五)既有多層住宅建築配備電梯。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

(2)退休;

(三)已經出境定居的;

(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五)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

(六)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半年以上未就業的。

第七條同壹房屋在壹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交易的,壹年內只能辦理壹次支取。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凍結;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租賃公寓、別墅及償還上述項目的貸款本息;單獨購買或租賃車庫、車位、庫房,並償還上述項目的貸款本息;

(三)裝修自住住房和償還裝修貸款本息;

(四)以離婚、死亡、繼承、贈與、交換等原因進行財產分割、分析、轉讓等非房屋交易取得的住房;

(五)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以欺騙手段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檔案且仍處於中止期的;

(六)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存在當期逾期還款金額;

(七)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 * *產權人購房。

第三章材料提取和老化

第九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結婚證或者戶口簿、本人壹類銀行卡及證明材料原件。

因特殊原因,員工不能到櫃臺辦理取款手續,需由配偶辦理,同時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證明;需要第三方辦理的,應同時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條凡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自網簽購房合同備案、取得產權證、補交差價、簽訂購房合同(協議)、司法部門出具拍賣裁定或判決書、批準房屋建造、批準舊房改造、批準房屋大修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壹)購買新建商品房提取的,提供房管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和首付款憑證;申請人未用該套住房網簽提取購房合同且未用該套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應提供房管部門網簽的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和契稅完稅證明或購房發票或契稅減免證明。

(二)購買再交易住房提取的,提供購房合同、交易房地產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或契稅減免證明。

(三)購買拆遷安置房提取的,提供戶口簿、拆遷部門簽訂的拆遷安置合同(協議)、補交差價付款憑證。

(4)提取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應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準購證明、保障性住房售樓部簽訂的購房合同(協議)及付款憑證。

(五)購買拍賣房屋提取的,提供拍賣機構的拍賣房屋確認書、房地產權證、購房發票;或司法部門出具的拍賣交易裁定書或判決書等法律文書和支付憑證。

(六)建造自住住房提取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證明材料、住房發票。

(七)提取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或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舊房改造許可證明材料、改造費用發票。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房屋危險鑒定為C級或D級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大修費用發票。

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購買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購買自住住房的證明材料,同時提供購房人或者配偶在購房地的工作證明或者戶籍證明。市公積金中心通過信函、證明等方式核實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壹條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轄區內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賃本市自有住房,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壹)租賃商品房提取的,提供本市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和稅務部門出具的房租完稅票據或山東省增值稅普通發票。市公積金中心通過房管部門不動產登記和數據信息核對無房職工及其配偶信息,申請自稅務部門開具的房租完稅票據或山東省增值稅普通發票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如果沒有房租繳納票據或山東增值稅普通發票,市公積金中心可以通過不動產登記和房管部門查詢無房職工及其配偶信息,每年可以提取壹次。

(2)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憑證,申請自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第十二條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壹)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貸款期內,每12個月可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後方可提取壹次;未按年還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提取委托按月還貸協議》,委托市公積金中心按月提取其公積金賬戶內的可用余額,用於沖抵上月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

(二)異地提取住房公積金還款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應提供異地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中心出具並蓋章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屬證明、還款記錄、提取期間借款人信用報告;再次提款時只會提供借款人的信用報告。每12個月可以提取壹次,貸款結清後才可以提取壹次。

(3)償還商業用房貸款本息,提供貸款申請的購房合同或房地產權屬證明、貸款銀行出具並由其蓋章確認的本次提款期間的還款記錄、首次提款時借款人的信用報告;償還異地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提供借款人或配偶在貸款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再次提款時只會提供借款人的信用報告。每12個月可以提取壹次,貸款結清後才可以提取壹次。

償還貸款本息需要提供個人信用報告的,借款人應當授權市公積金中心當場查詢其個人信用報告;借款人無法到現場授權查詢其個人信用報告的,可以到相關征信機構打印獲取。

借款人及配偶應同時辦理償還貸款本息的提款手續;不同時辦理的,12個月內不辦理配偶提取手續。

第十三條重大突發事件,造成提取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應急證明和個人支付的相關費用。申請在緊急情況發生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第十四條現有多層住宅電梯提取的,提供現有多層住宅電梯協議、安裝電梯竣工驗收證明。本申請自既有多層住宅電梯安裝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第十五條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提取時,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每年可提取壹次。

第十六條離休、退休退養的,提供退休證明。

第十七條辦理出境定居的,應當提供出境定居簽證或者戶籍註銷證明。

第十八條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取,按下列規定提取:

(壹)提取資金轉入本人銀行卡,可由其繼承人中的任何壹人辦理,並提供本人死亡證明或當地公安機關或法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殯儀館的火化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

(2)資金提取轉入其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銀行卡的,由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辦理。除第壹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有效的繼承權或者遺產權的證明(公證書、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

第十九條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提取人,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證明,並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第二十條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戶口未重新就業超過半年或者重新就業單位未建立公積金制度的,提供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第二十壹條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含貼息貸款)尚未結清的,除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現有多層住宅電梯外,不得在其他情況下申請提取。

第二十二條市公積金中心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渠道獲取提取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婚姻關系證明、業務材料證明的,提取申請人可以不提供實體證明材料。

第四章提款額度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及配偶在相同情況下提取的總額應當在余額範圍內,最高不得超過下列規定限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總額不超過購房總價減去住房公積金貸款額。

(二)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每次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金額:

1.租賃商品房的,按實際租金支出提取,每次最高提取金額不超過24000元;無租付票據或山東省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年度最高提取金額不超過12000元;

2.租住公租房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租金繳費單金額。

(三)償還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本息,可以按照下列條款所述限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前最後壹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時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1.按年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及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自上次提取次日起至本次提取日止的累計還款金額(含提前償還本金和提前償還貸款金額);簽訂按月還款提取協議的,每月還款提取總額不得超過上壹還款期的還款額(包括提前還本和提前還款)。

2.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或提取外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及配偶提取的總額不得超過自最後壹次提取貸款的次日起至當前提取日止的累計還款額(包括提前還本和提前還貸)。

(四)發生重大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突發事件中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現有多層住宅電梯提取的,提取總額不超過個人繳納的安裝電梯費用。

第二十五條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提取金額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第二十六條職工符合第六條第(二)至第(六)項條件,且職工本人及配偶無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擔保的,對職工賬戶進行結息銷戶。

第二十七條住房公積金借款人的公積金賬戶余額不低於貸款余額的5%,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的公積金賬戶余額不低於擔保貸款余額的5%,同時公積金貸款和擔保累計計算留存余額。

第五章提取和處理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完整,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驗收後可以當場審核的,應當當場完成;不能當場審核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提取申請人。申請人對審核提出異議時,可以申請復核,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5日內作出最終復核意見。

第三十條市公積金中心應積極運用“互聯網+”新技術,拓寬業務渠道,推廣網上提取等自助服務事項,相關規定可適時優化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壹條個人采取偽造證明材料、虛構住房消費行為等欺詐手段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積金,或者非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退還非法獲取的住房公積金資金,通報職工所在單位,納入住房公積金誠信檔案,暫停其五年內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和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協助打假的機構和人員,移交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實行終身負責制。在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過程中,擅自擴大提取對象和範圍,或者修改提取條件和要求,違規操作謀取私利,造成資金損失的,責令負有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回提取資金,並依規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規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因上級政策調整與本辦法不壹致的,應當根據上級新政策實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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