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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抵押權,登記後生效。

法律主觀性:

質押財產的交付是質權的生效條件。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動產質押權利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質押財產的占有權轉移之前,不發生擔保物權的效力,出質人只有在質押財產實際轉移並交付質權人占有時才發生效力。根據《民法典》第429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成立。(1)質權人可以占有質押財產。質押物應該是動產,這些錢以專用賬戶、印章、存款等形式明確後也可以作為質押。(2)質權人可以收取孳息。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抵銷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押存續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或者處分質押財產,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質押物的保全。質押財產可能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及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能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約定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4)質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押財產,並以全部質押財產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要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導致質物價格下降的,質權人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5)質權人享有質權。質押期間,經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可以以其占有的質押財產為第三人設定質押,以擔保其債務。但應在原質押物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內,超出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質權的效力優於原始質權。質押存續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其債務而為第三人設定質押無效。質權人應當對質押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四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而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1.質權人擅自使用或者處分質押財產,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因保管不善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第四百三十壹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者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百三十二條規定質權人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六條* *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或者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證書交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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