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漫長的歷程,生存意識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人類發現,自己不同於動物的存在,在於對同類的尊重;這種尊重不僅是同類人生存所必需的,也是自身生命本質的要求:克服存在的自卑,走出動物的生命周期。
人們逐漸發現,過度不尊重同類,確實是壹種低級行為;尤其是對以人類姿態存在的同類,發動動物攻擊和掠奪。這種襲擊和掠奪不僅導致社會成員對襲擊者的蔑視,也導致人群不可避免的報復。善良的人們不願意看到,動物襲擊的始作俑者往往在社會非常時刻承受著難以形容的身心痛苦。
為了克服低級的存在形式,為了避免動物的攻擊和報復,為了締結社會和平,社會成員不得不確定人的尊嚴和價值。
這個確定與其說是對人性的發現,不如說是有效減少動物攻擊和報復的必要假設。
為了達到假設的目的,社會不得不把假設變成真理、人的尊嚴和價值,所以它不再是先驗的存在;它體現在人權中。
權利有物化形式:農民通過土地體現權利,工人通過經濟組織體現權利,知識分子通過媒體體現權利;即使是婚姻權,也總有張司的存在。
借助法學家的工作,社會澄清了權利的物化形式,並給予必要的固化和調整。
法家雲:土地的權利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工作權是獲得報酬、失業保護等的權利;知識分子的權利是獲得知識產權和自由表達的權利...
學會認為法學家權利被物化的說法是合理的,並積極采納。
法律在人民社會逐漸深入人心,露出了頭。
第二,法制建設
經過漫長的歷程,人類終於找到了維護人類尊嚴、價值和社會安寧的可靠途徑。
人們開始大規模生產法律:這種生產與其說是對“法律”文化創造的熱愛,不如說是對權利物化的激情。
在歐洲大陸,人們開始以條款的形式書寫法律;在英倫島國和美洲大陸,人們通過系壹根繩子記錄事情的方式,把法律的案例串聯起來;其他領域,開始模仿學習或者觀望。
社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政治,從古至今,都是用權力的“智慧”來發動動物攻擊和掠奪的“指揮藝術”。鑒於法律的突出表現,輸是必然的。曾經從未設定的動物權利,在權利運動的腳步和法律的威脅下,開始無情地衰落。反思的力量也在這樣的衰落中,重生,尋求與權利共存的可能性。
政治,在很多地方已經逐漸走出了動物攻擊和掠奪的藝術,從而轉化為人類集體生存的藝術,成為組織社會資源的總綱。
權力開始與社會就權利進行頻繁對話。我希望作為人而存在的社會成員能夠彼此達成契約:讓我們享有人的尊嚴和權利;必須約束歷史不好的權力;必須及時糾正失控的權力,使受傷害的權利得到及時恢復。
法律體系開始承擔這樣的社會需求。
在西方和東方,作為壹種權利救濟法,它也走上了物化之路:不同設計來源、不同形態的權利保護制度的物化形式,如同荒野中的遮風避雨之所,充斥著城市和鄉村,成為人類社會的壹道生態景觀。
第三,法律的進步
通過法律的作用,象征不平等權利的人民等級制度逐漸消亡;人民和國家的利益趨向於通過壹致和融合來平衡。人們開始作為社會的平等成員參與社會生活;公眾的權力不再是任意的。人的動物需求也在不傷害同伴的情況下得到滿足;再者,在和平的環境中,人類可以安全地創造人類文化。
在法律的過程中,壹位法國智者不得不驚呼:沒有哪個詩人能像法家那樣自由地解釋自然,自由地解釋現實...
人們發現,熱衷於人權和公平的律師比熱衷於權力的政客更可靠;所以,在人類社會,在壹個厭惡動物攻擊的社會,法家享有人民的極度信任;人們說:我們知道妳的天賦,讓妳帶領社會前進。因此,在歐洲和美國,律師成為受歡迎的社會領袖。
這與其說是對法家的偏愛,不如說是壹個民族對權利的熱愛。
第四,法律的困境
在信息社會,權利在人們生活中的意義以及法律在維權中的作用被廣泛傳播。所以,即使在地球的角落,比如非洲等等,法律的大旗也被犧牲了。
打著旗號,想不到維護權力的規則被冒名頂替,成了“法律”。而受困於低級生存的人,會把這種規律誤認為“人的規律”。
然而,當人們走近“法律”時,卻發現這裏本應是社會成員遮風擋雨、矯正失控權力、恢復受損權利的安全場所,並沒有安全感;除非權力蜷縮在裏面,否則就露出了動物貪婪的嘴臉。人們隨後發現,這樣的情況實在太多了。
所以“法”中有狼的傳聞,漸漸被人知道在角落裏。法律,失去了應有的榮譽,陷入了困境。
動詞 (verb的縮寫)法律的未來
膽小的人說:“人啊,為什麽要進入佛法的過程呢?”?妳在自己的茅草屋療傷多好?沒有法律負擔的自我恢復不如帕累托。"
悲觀者開始悲傷;悲觀主義者有理由悲觀。
樂觀主義者認為:狼,既然被發現了,還能留下來嗎?然後就提出了有趣的問題:什麽時候,怎麽馴化的。
冷靜的人認為,當角落裏的人走出存在的低級階段,以人的方式存在的欲望就產生了,就像其他地區壹樣,法律必然會出現;角落裏的情況所證明的,是維權法律的社會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