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補救對仲裁裁決的不滿?
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申請撤銷裁決、申請不執行裁決或者攜帶起訴狀、仲裁裁決書、身份證及證據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提起口頭訴訟,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對勞動仲裁的申訴
原告:張××,男,1967年9月出生,漢族,身份證號41052619670918×××,河南省滑縣人,住址:河南省滑縣市留固鎮×××。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欖鎮××工業區××路號,法定代表人:李×××,職務:董事長,電話:07602635×××。
因與被告發生糾紛,原告不服中勞中X案字(2007)第×××號仲裁裁決,決定對被告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於2006年XX月XX日、XX月XX日支付的銷售費用,共計人民幣XX元;
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06年XX月、XX月工資共計人民幣XX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6年XX月XX日、XX月XX日拖欠的正常工資共計人民幣XX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支付工資總額的25%作為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
5.判令被告單方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
6.判令被告額外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人民幣××××××××××元
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幣×××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
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F3 。}共計{\\ F3 {\\ F3 .}元
9.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仲裁費和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仲裁裁決認定原告錯誤地侵犯了被告的商業秘密。
原仲裁裁決書稱:“但是,原告作為被告的業務人員,在與被告工作期間,與其他人共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與被告公司相同的業務,侵犯了被告的商業秘密”,這是錯誤的。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商業秘密的第十條規定,企業的經營信息或者技術信息要構成商業秘密,必須滿足四個條件,即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物質利益且具有實用性,要求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勞動法》第六十壹條關於競業限制的規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公司董事、經理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對於普通員工而言,只有在用人單位與員工雙方約定了競業限制義務,且用人單位單獨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情況下,員工才會承擔競業限制。因此,原告沒有義務競爭。
另外,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公司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也沒有證據證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不存在的“商業秘密”。因此,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僅因為原告註冊成立了與原告經營範圍相近的公司,就認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業秘密是錯誤的。
仲裁裁決認定原告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是錯誤的。
原仲裁裁決書稱“原告利用被告提供的計算機、辦公電子郵件等工作條件為上述公司服務,並試圖以上述公司的名義與被告的客戶洽談業務,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這是嚴重的事實錯誤。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個人隱私的方式收集的證明原告試圖以其他公司的名義與被告的客戶洽談業務的證據是違法的。此外,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制定的所謂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經過了民主程序,並進行公示。根據《勞動法》第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在沒有事實證據證明被告遵守了法律規定的勞動紀律,也沒有證據證明原告違反了“勞動紀律”的情況下,原仲裁裁決只是基於非法來源的證據認定原告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
塑造的人
日期年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