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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門:嚴格規範地方招投標系統規則制定活動。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國家發改委等11部門近日發布《關於建立健全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長效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嚴格規範地方招標投標系統的規則制定活動。

通知稱,根據國務院部署要求,2019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展了工程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組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全面清理招投標法律政策,廣泛收集損害營商環境的問題線索,大力開展抽查和重點檢查,嚴厲查處破壞公平競爭的違法行為。通過專項整治,招投標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壹大批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制度和規則更加清晰,市場秩序不斷規範,不同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進壹步形成。

但應該看到,與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相比,與廣大市場主體的期待相比,招投標領域的營商環境還存在薄弱環節。各地招投標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總量過大,規則繁雜,增加了市場主體的合規成本;地方保護、所有制歧視、擅自設立證明事項和辦理環節、非法幹預市場主體自主權等問題仍時有發生,在壹些市縣仍比較突出;招標投標行政管理重事前審批輕事後監管,監管主動性、全面性不足,部分行業監管責任不清,不足以震懾違法違規行為。為鞏固和深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成果,進壹步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長效機制,久久為功,持續發力,推動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根本好轉。

《通知》要求,嚴格規範地方招標投標系統的規則制定活動。各地要嚴格落實《條例》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認真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查,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於30天。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命令為依據,規範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設定證明事項,不得幹預市場主體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新的制度規則出臺之前,有必要仔細評估其必要性。現有文件修改後能解決或能解決相關問題的,不再出臺新文件;之前發布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對同壹事項有多個規定的,應當根據情況進行合並、銜接、替換和廢止。地方政府應當制定招標投標制度規則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制度規則,建立征求同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領導部門和上壹級主管部門意見的機制,確保符合上位法的規定,維護制度規則的統壹性。

《通知》明確,要著力清理整合地方招標投標制度規則。省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工作領導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招標投標制度和規則的統籌規劃,加強對市縣招標投標制度環境的監督和指導。從推進全國統壹市場建設的高度,以問題最突出的市縣壹級為重點,加大對招投標制度規則的清理整合力度。

除少數調整政府內部行為的文件外,對各市保留的招投標制度規章制度,要按照減少和減少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和增減,避免邊清邊增;各區縣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類文件。省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要匯總省級、市級清理整合後保留的招標投標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於2021+01年底前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和省級行政監督部門網站專欄發布目錄和全文(或未列入目錄的不得作為行政監督依據。

《通知》要求,全面推行“雙隨機、雙公開”監管模式。各地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在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方面,全面推行“雙隨機、雙公開”模式,狠抓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審查、開標評標、異議答復、招標投標書面報告、招標代理等關鍵環節和載體,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要合理確定抽樣對象、比例和頻率,向社會公布後實施;對於問題易發環節和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主體,可以通過增加抽查頻次、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重點監管;如果實在不具備“雙隨機”條件,可以按照“雙隨機”的理念,暫時采用“單隨機”的工作模式。抽查結果應當通過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網站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並同步歸集到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投標服務平臺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要充分發揮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作用,明確交易服務機構需要支持配合的事項和履行職責的方式,實現交易服務與行政監管的有效銜接。各地區、各部門要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相關制度建設,在11年6月底前完成第壹批抽查。

《通知》明確,暢通招標異議和投訴渠道。地方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在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公布受理異議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及時依法答復和處理相關主體提出的異議。結合全面推行電子招標投標,凡在2021 1結束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均可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在線提出異議並給予解答。

要進壹步完善投訴處理機制,依法及時受理、調查和處理投訴,並在網上公示行政處罰決定;積極探索網上投訴並做出決定。各地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職責,以清單形式明確投訴處理的責任分工,避免重復受理或相互推諉;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快落實工業、農業農村、廣播電視、能源等行業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管職責,完善監管措施。鼓勵探索通過地方立法建立特定部門的投訴處理機制,防止在確實難以協調和明確監管責任的領域出現部門相互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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