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用地審批,是指依法報請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收回國有土地)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批。
第三條建設用地審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嚴格保護耕地,實行“占補平衡”;
(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
(3)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土地供應和產業政策;
(五)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嚴格的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核準備案制度和批後監管制度。
第二章審批方式和審批權限
第五,建設用地審批分為兩種方式:單壹選址項目用地和城市用地分批審批。
單壹選址用地是指符合單壹選址條件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等項目,確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選址建設的。工業、住宅、商業、文化、教育、衛生等壹般建設項目不得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另行選址審批。
城市分批次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根據城市經濟發展和建設的需要,按年度計劃分批次報批的建設用地。
六是鄉鎮和村集體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根據實際需要分批(或按項目)辦理征地手續。
第七,下列建設用地需報國務院批準:
(1)經國務院、國家發改委等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軍事機構批準的各類單獨選址項目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濟南、青島、淄博、棗莊、煙臺、濰坊、泰安、臨沂(以下簡稱八市)經國務院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年度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計劃;
(三)征用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第八條、下列建設用地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審核):
(1)國務院批準的八城市城鎮土地實施方案;
(2)省政府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分批建設用地(含建制鎮,下同);
(3)除第七條第壹款以外的項目單獨選址;
(4)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不足35公頃,其他土地不足70公頃的。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九條。需要報國務院批準的八個城市的批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按以下程序執行:
1、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擬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說明》,填寫《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表》,整理城鎮土地利用方案材料並報市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上報省人民政府;
3、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匯總八市上報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計劃並出具審核意見,由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
4.國務院批復8個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後,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知8個城市上報城鎮土地利用實施方案。
第十條、需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分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城市建設用地土地征用(含八城市實施方案),應履行以下程序:
1,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報,報縣(市)人民政府;
2、縣(市)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
3、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上報省人民政府;
4、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後,按照法定權限上報省人民政府;
5.省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後,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地征收和土地供應;
6、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季度第壹個月5日前上報上壹季度建設用地情況,並按規定報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壹條、需要報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單獨選址項目,應當執行下列程序:
1,項目單位用地申請書;
2、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報,報縣(市)人民政府;
3、縣(市)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
4、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上報省人民政府;
5、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後,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權限出具審查意見;
6、省人民政府根據審批權限,依法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或上報國務院審批;
7.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項目用地申請人提供土地;
8.設區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季度第壹個月5日前上報上季度建設用地情況,並按照規定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建設用地報告內容要求
第十二條、八市擬上報國務院審批的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方案報批時應附以下材料:
1,市人民政府請示,征地清單;
2、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說明;
3、加蓋市人民政府公章的年度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計劃表;
4.土地利用現狀圖,65,438+0 ∶ 65,438+0,000標準圖幅,標明土地利用位置;
5、加蓋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章並標明中心城區位置的建設用地範圍控制圖;
6.征地補償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險、耕地占補平衡等方面的地方性文件。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土地利用規劃指標明細,包括本市規劃指標占全省、中心城市占全市的比例;
(二)申請用地的基本情況;
(3)上壹年度國務院批準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計劃執行情況及土地征用供應情況分析;
(4)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用地需求預測,以及因特殊情況或大型項目導致當年用地規模過大的情況;
(五)占用耕地及補償情況,補充耕地項目的名稱、位置、面積、資金、驗收單位、驗收編號;
(六)土地補償安置所依據的文件和標準;
(七)申請用地的規劃用途構成。基礎設施、公共建築、工業倉儲、居住用地和特殊用地的面積和比例,涉及房地產開發用地的,結合當前房地產市場分析,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宅占居住用地的比例;
(八)落實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十三條、報國務院批準的單獨選址項目,應附以下材料。
1,各區、市、縣(市)人民政府請示,征地名單;
2、縣(市)人民政府對土地補償的合法性、移民安置的可行性和保障資金的落實情況、征地前後單位人均耕地面積等進行論證。;
3、項目用地申請表;
4、建設用地申報說明、農用地轉用計劃、補充耕地計劃、土地征用計劃(收回國有土地的,附土地收回協議)、土地供應計劃;
5、建設用地權屬匯總表;
6、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7、規劃選址意見(線性工程除外);
8、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國家政策要求有初步設計的,需有初步設計批復或專家論證;
9、涉及占用林地的,憑《占用林地許可證》;
10,涉及地質災害易發區,具有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不涉及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11,涉及重要礦床,有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意見涵蓋礦產資源;
12、省級項目(或審批、備案),應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上報國務院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18號)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請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市場準入、審批)。
13,是省級審批(或核準、備案)項目,涉及占用基本農田的,附選址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說明,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論證意見,補充基本農田規劃。
14.以有償協議方式提供土地的,應附土地評估備案表和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草本);
15,征地聽證材料。被征地農民自願放棄聽證的,村民小組應當放棄聽證證書;對未明確放棄聽證且不申請聽證的,應附聽證通知書和回執,由負責征地的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放棄聽證聲明;聽證的,應當附聽證筆錄和負責征地的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完善征地補償安置補償方案的說明。
16,設區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補充耕地驗收文件、驗收表、補充耕地位置圖;
17、1: 10000土地利用標準圖;
18,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及土地勘測定界圖;
19,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的,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的相關材料、論證意見和聽證材料;
20、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大型線形工程不附此圖)。
第十四條、報送省審批的城市用地(含八城市用地實施方案),應附以下材料:
1,各區、市、縣(市)人民政府請示,征地名單;
2、市或縣(市)人民政府對征地補償的合法性、安置的可行性和保障資金的落實情況,征地聽證和土地供應情況;
3、提交說明、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
4.市、縣政府關於今年城市土地利用和項目建設總體安排的意見;
5、擬征收土地權屬匯總表;
6、征地聽證材料(如上);
7、設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補充耕地驗收文件、驗收表、補充耕地位置圖;
8、1: 1萬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9、土地勘測定界圖(在圖上標明坐標值和土地面積);
10,標明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第十五條、省級審批單獨選址項目用地,應附以下材料:
1,各區、市、縣(市)人民政府請示,征地名單;
2、市或縣(市)人民政府對征地補償的合法性、安置的可行性和保障資金的落實情況,征地前後耕地變化情況,征地聽證情況。
3、建設用地申報說明、農用地轉用計劃、補充耕地計劃、土地征用計劃(收回國有土地的,附土地收回協議)、土地供應計劃;
4、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5、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和初步設計批準文件;
6、擬征用土地權屬匯總表
7、征地聽證材料(如上);
8、設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補充耕地驗收文件、驗收表、補充耕地位置圖;
9、涉及占用林地的,由省林業廳出具占用林地許可證(或林地審核意見);
10,涉及地質災害易發區,具有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
11,涉及重要礦床,有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意見涵蓋礦產資源;
12.以有償協議方式提供土地的,應附土地評估備案表和土地出讓合同(草本);
13、土地勘測定界圖(在圖上標明坐標值和權屬、地類和面積);
14、1: 10000土地利用標準圖;
15,標明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涉及規劃調整的,附規劃調整相關材料、論證意見和規劃聽證材料;
16、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大型線形工程不附此圖)。
第十六條、省級審批征用鄉鎮和村集體建設用地,可分批或按項目報批,應附以下材料:
1,各區、市、縣(市)人民政府請示,征地名單;
2、市或縣(市)人民政府對征地補償的合法性、安置的可行性、保障資金的落實情況、征地聽證情況以及改變土地用途、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論證。;
3、提交說明、征地方案;
4、擬征收土地權屬匯總表;
5、集體企業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合法農用地轉用和土地使用批準文件、項目用地清單(如按項目模式申報材料、協議出讓土地、國有土地出讓評估備案表、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草本)和土地供應計劃);
6、征地聽證材料(同上);
7.土地勘測定界圖(標明坐標值、權屬、地類、現狀、面積)。
8.標有土地位置的1 ∶ 10000標準土地利用現狀圖。
9、標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位置。
第十七條、報批材料的格式和時間要求:
(壹)上報材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統壹格式和要求上報,不得隨意更改規定的格式表格。
(二)八市分批上報實施計劃,其他市縣分批上報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計劃,原則上應控制在每年五批以內。八城市年度城鎮土地利用計劃申報時間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建設用地申請在當年65438+2月65438+5月前完成。
(三)上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材料,壹式三份,圖紙2份,電子文檔2份;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材料應當為文字1份、圖紙1份、電子文件1份,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同時報送。
(四)上報材料要求裝訂規範、表面整潔。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山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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