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們之間的關系
礦產資源法與礦產資源法草案之間的關系是復雜的。首先,礦產法是現行法,草案是尚未實施的礦產法的全面修訂版,兩者之間存在繼承關系;其次,該草案於2005年在俄羅斯聯邦杜馬壹讀後公布,隨後對《礦產法》進行了6次修改,並在《礦產法》中增加了草案的部分條款,因此2008年新版《礦產法》也包含了草案的內容。
2.兩者的主要區別
1)《礦產法》規定了國家礦產資源管理的三個層級,即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俄羅斯聯邦主要機關、地方自治政府機關;草案規定了國家礦產資源的兩級管理,即國家權力機關和俄聯邦主體機關。
2)《礦產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四類聯邦礦區(2008年4月29日第58號聯邦法),但草案沒有明確規定聯邦礦區。
3)草案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和國際組織不能成為俄羅斯礦產資源的使用者,但原礦產法中沒有類似規定。
4)草案列出壹般礦種,並按用途對礦產資源區塊進行分類;規定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應當根據合同及合同的相關要求設立,突出了合同的地位;對招標拍賣、礦產資源區塊的提供和使用、使用權的轉讓作出了具體規定。
5)草案還規定了固體礦床開采、碳氫化合物原料和地下水開采、地下設施開發建設、環境保護和土地修復的相關要求。
6)草案還對礦產資源使用費的種類、數額和收費方式作了詳細規定。
(2)研究現行礦產資源法與其他專門法律法規的關系。
1.礦產資源法與產品分成協議法的關系研究
(1)它們之間的關系
礦產資源法是俄羅斯礦產資源法律法規體系的主體法,是法律體系的核心,是產品分成協議法的上位法和基本法。產品分成協議法是俄羅斯礦產資源法律法規體系的特別法,是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從屬法和特別法,是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礦產資源法法律原則的具體化。
《礦產資源法》體現了壹定時期俄羅斯聯邦在礦產資源領域的基本思想和原則,體現了俄羅斯聯邦作為國家主體的意誌及其國家戰略。產品分成協議法體現了俄羅斯聯邦在礦產資源領域的基本國策和當前的政治經濟形勢,體現了俄羅斯聯邦的經營戰略。
《礦產資源法》規定了俄羅斯聯邦在礦產資源管理領域的基本原則和政策。《產品分成協議法》規定了俄羅斯聯邦在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簡化的管理程序和改進的管理機制。
(2)礦產資源法與產品分成協議法的相關規定。
在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俄羅斯礦產資源的使用關系由產品分成協議法規定。政府可以礦區的形式向使用者提供用於礦產勘查開發的土地;根據* * *聯合經營合同設立的法人(普通公司合同)和不具有法人資格、根據產品分成協議承擔連帶責任和義務的聯合公司股東,可以成為礦產資源使用者;礦產的使用期限由相關協議確定;依照《產品分成協議法》簽訂的有效產品分成協議是采礦權產生的依據之壹。
根據產品分成協議提供使用的礦區需要辦理礦產使用許可證,許可證持有人有權根據協議開發使用所提供的礦區,協議需要明確規定根據產品分成協議法和礦產資源法使用礦產資源的壹切必要條件。
在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向企業經營者提供的礦產資源使用權的轉讓和再許可,按照產品分成協議法執行。
按照產品分成協議使用礦產資源的,礦產使用權的終止、中止或者限制應當按照產品分成協議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在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使用礦產時,提前終止礦產使用權的條件和程序由產品分成協議確定。
享受自己經營活動的成果,包括根據許可證或產品分成協議和現行法律開采的礦物原料。
限制在供其使用的礦區範圍內建設其他礦區;在許可證或產品分成協議授權的礦區內,可自費進行礦區地質研究,無需有關部門的補充許可。
落實許可證或產品分成協議規定的條件,按規定繳納礦產使用費。
對於《產品分成協議》項下使用的礦產,封閉和拆除與礦產開發相關的礦山隧道和其他設施的費用應由投資方設立的企業封閉式基金支付。費用的金額、處理程序和用途應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由產品共享協議確定。
在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依據產品分成協議使用礦產資源的情況下,所有訂立協議的使用者都是相關稅費的納稅人。
根據產品分成協議法,在簽署產品分成協議時,俄羅斯聯邦政府和礦產使用者應根據產品分成協議法對擬開采的礦產原料進行預分配。作為《產品分成協議》的壹方,礦產用戶免於支付根據《產品分成協議法》和俄羅斯聯邦其他相關法律應支付的部分稅款和其他費用。這些免除的稅費由根據產品分成協議法簽訂的產品協議條款分配的礦物原料產品替代。俄羅斯聯邦根據產品分成協議從礦產使用者處獲得的礦產品或其等價物,應根據俄羅斯聯邦行政機關與聯邦主體相應行政機關簽署的合同,在俄羅斯聯邦與礦區所在的俄羅斯聯邦主體之間進行再分配。
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礦產資源使用費的支付程序、金額和收取條件應根據當時俄羅斯聯邦法律簽訂的產品分成協議中的規定確定。
在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使用礦產資源時,如果該協議是在產品分成協議法生效之前簽訂的,那麽礦產資源使用費的計算和支付條件將采用當時簽訂的產品分成協議中確立的相應條款執行。
在有產品分成協議的情況下,礦產使用的壹次性費用金額由產品分成協議確定。
在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礦產地質資料使用費的定額和收取程序由產品分成協議確定。
產品分成協議項下礦產資源使用費的定額、收取條件和程序,在本條款範圍內根據產品分成協議確定。
在實施產品分成協議法生效前簽訂的產品分成協議的情況下,礦產資源定期使用費的計算和支付應當采用該協議確定的條款。
對於在《產品共享協議法》生效後和本條款生效前簽署的產品共享協議,支付和收取礦物使用固定費用的條件和規則應在產品共享協議簽署前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制定。
綜上所述,礦產資源法是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領域的主要法律,產品分成協議法是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礦產資源管理的細化和具體化。產品分成協議方法簡化了《礦產資源法》中的資源管理程序,提高了采礦管理的效率。
總的來說,自《產品分成協議法》頒布以來,俄羅斯聯邦根據《產品分成協議法》的具體內容,對《礦產資源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因此,相關條文的內容銜接良好,法律條文也很吻合。
2.礦產資源法與貴金屬寶石法的關系研究
礦產資源法是俄羅斯礦產資源法律法規體系的主體法,是法律體系的核心,是貴金屬和寶石法的上位法和基本法。《貴金屬和寶石法》是俄羅斯礦產資源法律法規體系的特別法,是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從屬法和特別法,是貴金屬和寶石的特別法,是礦產資源法的法律原則在這些特定礦物中的具體化。
《礦產資源法》規定了俄羅斯聯邦在礦產資源管理領域的基本原則和政策。《貴金屬和寶石法》為地質研究和勘探領域貴金屬和寶石特定礦物之間的各種關系及其開采、生產、利用和流通(民間流通)提供了法律基礎。
兩者的適用範圍不同:《礦產資源法》適用於俄羅斯管轄的所有礦產資源;貴金屬和寶石法只適用於俄羅斯管轄的貴金屬和寶石。
3.礦產資源法與許可條例的關系研究
許可條例是依據《礦產資源法》制定的礦產資源使用許可的具體規定,是對《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管理相關原則的細化和落實。
由於《礦產資源法》修訂十余次,而《許可條例》僅在2007年進行了壹次不完整的修訂,兩者存在諸多矛盾,主要是由於《許可條例》修訂後的不完善。主要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主管部門變了但法規沒有相應改變。比如,1996年8月4日,俄羅斯聯邦總統發布總統令No。1177,其中決定撤銷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部、俄羅斯聯邦地質礦產利用委員會和俄羅斯聯邦水資源委員會,並在此基礎上設立俄羅斯聯邦自然資源部,但規定仍沿用俄羅斯聯邦地質礦產利用委員會。“俄羅斯聯邦的共和國、邊境地區、國家和自治機構”已改為“俄羅斯聯邦所屬的聯邦實體”,而該法令仍使用“俄羅斯聯邦的共和國、邊境地區、國家和自治機構”的名稱。
2)《礦產資源法》已修改,本條例未作相應修改。例如,在本條例5.1中,第1段“根據現有法律和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決議,礦產資源的使用者必須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包括礦產資源使用費、礦產原料基地再生產特許權使用費、水域和海底使用費。”《礦產資源法》中刪除了“礦產原料基地再生產特許權使用費、水域和海底使用費”;而且條例也沒有修改。
綜上所述,包括《礦產資源法》、《產品分成協議法》、《貴金屬和寶石法》、《許可條例》以及《大陸架法》和《俄羅斯聯邦對維護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外商投資經營公司程序法》構成了俄羅斯聯邦較為完整的礦產資源法律體系,是俄羅斯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的核心法律體系,對其進行跟蹤、收集、翻譯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