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受主任會議委托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檢查和監督國家法律和決議、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的實施。要圍繞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確定壹個時期執法檢查的重點。特別是要加強對有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和監督,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二、省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委托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進行的執法檢查,主要是檢查和監督執法主管機關實施法律、法規的情況,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及時解決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問題。三、執法檢查要有計劃地進行。執法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的內容、組織、時間和要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計劃,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在年度代表大會後壹個月內擬定,提交主任會議批準。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的執法檢查計劃,根據主任會議的要求,也應在年度代表大會後壹個月內制定,由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協調,報主任會議批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執法檢查計劃需要調整的,應當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省人大常委會和各工作委員會的執法檢查計劃,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通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有關市人大常委會,印發常委會會議。四、本著精幹、高效、便民的活動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由1名組長、1-2名副組長和若幹名成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從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確定。檢查組可分為若幹檢查組,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工委執法檢查組由工委組織。常委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執法檢查組可以吸收省人大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也可以邀請法律法規實施主管部門、政府法制機構和市、縣(區)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負責人參加工作。五、執法檢查組成員和工作人員應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收集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材料,聽取主管部門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匯報。六、執法檢查組應深入基層,深入實踐,深入群眾,采用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實地走訪等多種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規實施的真實情況,研究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支持執法檢查組的工作,並提供真實信息和其他必要的幫助。七、檢查結束後,由執法檢查組組長主持,寫出執法檢查報告。執法檢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被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綜合評價;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改進執法的建議;需要修改、補充和說明的法律法規建議。報道必須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不回避矛盾。八、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執法檢查組組長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由分組會議和全體會議審議。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就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重要問題提出質詢。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九、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由主任會議以書面形式送交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有關機關應當切實改進執法工作,並在6個月內向常委會書面報告改進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未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執法檢查工作委員會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轉送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或者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參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受主任會議委托,交有關機關改進執法檢查工作, 向主任會議報告,並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典型違法案件,主任會議可以移交常委會辦公室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有關機關限期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報告處理結果。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對特別嚴重的典型違法案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不直接辦理具體案件,應當由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上一篇:實習律師工作總結下一篇:個人總結師德考核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