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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和管理,確保世界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四川省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樂山實際,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峨眉山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的保護和管理。

峨眉山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以下簡稱峨眉山)的保護範圍為:東至黃灣鎮唐河壩,西至峨眉山與洪雅縣交界處,北至黃灣鎮尖峰頂,南至萬公山。具體範圍由依法批準的規劃確定或調整。第三條峨眉山保護管理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嚴格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樂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峨眉山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市長擔任召集人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根據樂山市人民政府授權,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承擔峨眉山保護範圍內的生態保護、文化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旅遊開發、特許經營、社會參與、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等職責。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的監督管理職責外,峨眉山保護範圍內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防災減災、市場監管等職責,由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第五條樂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責任制、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文物保護績效考核制,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在線利用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要求,系統保護峨眉山山、水、林、田、湖、草,統籌推進世界遺產保護、利用和傳承。第六條樂山市人民政府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峨眉山保護管理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七條樂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世界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相關保護活動,增強土著居民和其他公眾的保護意識和生態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世界遺產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世界遺產的行為。

對在世界遺產保護和相關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保護第八條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和《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對世界遺產的下列核心要素采取分級保護措施,嚴格保護其真實性和完整性:

(1)文化遺產:以國保寺、萬年寺為代表的古代寺廟建築等文物;以普賢銅像、貝葉經、普賢願王金印為代表的佛教文物;以館藏文物、峨眉山普賢金典碑及相關歷史文獻和專著為代表的碑刻;以峨眉佛教音樂、峨眉武術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2)自然遺產:前寒武紀以來較為完整的地質地貌遺跡,以九老洞、蒲仙石船為代表;世界上最典型、保存最完好的亞熱帶山地植被景觀和由低到高由常綠闊葉林-常綠落葉闊葉混交林-針葉混交林-亞高山針葉林形成的亞熱帶-溫帶-亞寒帶-寒帶森林垂直帶譜;以小熊貓、峨眉藏酋長國猴、中華枯葉蝶為代表的珍稀野生動物;以楠木、峨眉冷杉為代表的古樹名木;以峨眉杜鵑、珙桐為代表的珍稀野生植物;以峨眉的佛光、峨眉的雲海、董磊的燈火、煙霧、香池的夜月為代表的自然景觀。第九條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規劃,對峨眉山實行分級分區控制和保護。峨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保護範圍,標明界區界限,設立界樁,制作準確標誌,並在顯著位置設立世界遺產徽記。第十條建立文化和自然資源資產調查制度,對峨眉山保護範圍內的文化和自然資源資產開展背景調查和定期調查,編制反映資源存量和變化的資產負債表。

加強對世界遺產的日常監測、定期監測和反應性監測,根據監測情況開展風險預警,並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生態環境質量信息。

建立峨眉山保護專家委員會制度,開展世界遺產和文物科學研究,評估保護現狀,提出保護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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