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資產評估的問題。我國資產評估機構不發達,執業不規範。有些鑒定機構不能認真執行鑒定法規,鑒定範圍也很窄。因此,評估結果不能全面反映公司資產的真實情況。而且無形資產的評估受人為因素幹擾較大,會使收購活動有更大的操作空間。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現象嚴重且普遍,資產處置隨意性大,偏離資產的收購也時有發生。同時,資產評估滋生更多的經濟犯罪,損害多方利益,使收購成為個人牟取暴利的幫兇。?
在資產評估中受到損害的壹方可以提起訴訟。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壹定要以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作為最終依據,而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重新估算。壹般有問題的評估報告與市場實際價格總有相當大的距離,或者無形資產評估檢查的因素不全面,使其偏離價值。如果有這種情況,法院可以糾正。更何況,如果發現主要責任人因評估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並從中謀取私利的,應當立即移交偵查機關立案。?
第三,平等自願。從本質上講,收購是壹種經濟活動,應該遵循市場的客觀規律,不應受其他非市場因素的影響。嚴格來說,政府不應該對公司的收購做出過多的指令性計劃,不應該“迎合”,不應該采取強制收購或者搭便車的收購方式來解決企業的問題,必須遵循自願的原則。平等自願的原則還包含了公平的因素,即雙方在談判中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故意讓對方對自己的基本情況做出錯誤的認識。如果行政幹預過多,表面上是泡沫效益,實際上很可能短時間內就被淹沒。在收購過程中,雙方都或多或少的誤導了對方,所以要嚴格區分這種誤導是否屬於惡意行為。?
如果收購存在欺詐行為,可以認定為無效收購。如果是上級或政府命令購買或收購,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行為,則應當認定該收購有效。?
第四,逃廢債務問題。逃廢債務是現在很多企業渡過難關的選擇。他們要麽成立壹家新公司,把自己的優秀資產全部轉讓出去,要麽把債務轉移到母公司,他們很容易重組自己,脫胎換骨。執行的問題是,企業收購債權債務涉及壹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在收購過程中,由於缺乏資產評估、財產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導致債權要麽被遺漏,要麽被擱置,要麽被否定,債權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利用收購逃避債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損害債權人利益,是壹種危害極大的嚴重違法行為。在這壹點上,收購可以說是掩人耳目,目的只是披著合法的外衣逃避債務,給債權人造成相當大的經濟損失,使債權人難以追債,法院難以強制執行。我國法律禁止這種行為,壹經查實,應認定這種收購行為無效。?
五、勞動關系。公司重組後的勞動關系問題是最容易被忽視的問題,但也是最容易不穩定的因素。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被收購後,不應當變更勞動關系,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但實際情況並不完全相同。因為原公司往往忽視員工享有的勞動權利,比如拖欠各類保險費,或者員工內部集資,這些遺留問題就轉移到收購方,最後轉嫁到工人身上。而且新管理層壹旦成立,通常會伴隨著大量裁員,使得勞資關系處於緊張狀態,最終增加收購成本。
而且如果處理不當,會導致大動蕩,增加社會不穩定,成為訴訟隱患。因公司並購導致企業職工失業或變相失業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此類案件的受理應以保護勞動者為重點,能恢復勞動關系的盡量恢復,不能恢復的予以說明並妥善安置。如果收購方在勞動關系問題上對被收購方作出了虛假承諾,可以認定收購方具有主觀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導致收購無效。?
第六,舉牌問題,也就是要約的時機問題。我國《證券法》規定,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必須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以前持有該公司5%以上股份時,應當向證券管理機構報告,以後持有的股份每增加五個百分點,應當公告。舉牌是收購的第壹步。收購成功與否需要仔細研究市場情況,以確定何時、以何種價格容易實現目標。?
七。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每壹步都伴隨著必要的信息披露,因為收購面對的是不特定多數,在股權變動中不能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而且證券市場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價格的波動,無形中增加了股東的風險,為大資金造市提供了便利,所以信息披露非常重要。信息披露遇到的主要問題是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能有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現象。如果有,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關於敵意收購的問題。惡意收購的目的不是收購本身,而是通過收購獲取巨額利潤,客觀上擾亂了證券交易市場。惡意收購的手段壹般主要是散布虛假消息,使股價異常波動,或者利用多個賬戶買入壹家公司的股票,然後在信息披露時進行虛假買賣。實際上此時已經完全控制了公司的股票;或者打著收購的幌子,目的是讓股價上漲,把自己持有的低價股票高價賣出,牟取暴利,等等。
上市公司惡意收購的法律後果是什麽?惡意收購別人的公司可能是為了救濟,但最終的法律後果會很嚴重,提醒每壹個決策者在做收購決策時都要遵循相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