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
(二)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明;
(三)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具有合法產權。第五條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出租,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與市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也可以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出讓和出租。第六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土地使用者應遵守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並依法辦理各種登記手續。第二章土地使用權轉讓第七條本章所稱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自願將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因城市規劃布局調整或國家建設需要,土地使用者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適用本辦法。第八條土地使用者有償轉讓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須事先征得市規劃局同意,由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報市土地管理局批準,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雙方憑市土地管理局批準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分別到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登記手續。第九條受讓人承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條因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買賣、交換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除按照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買賣、交換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和轉移登記外,出讓人還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十壹條本章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準,由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根據土地級差和出讓人的實際出讓收入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應依法納稅。第三章土地使用權租賃第十三條本章所稱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第十四條土地使用者需要將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他人的,應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許可證後,方可出租。
承租人需要租用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建設的,應當事先征得市規劃局同意。
出租人應與承租人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經市土地管理局批準後生效。第十五條土地使用者以行政劃撥方式出租土地使用權的,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實際租金的50%。第十六條因房屋出租而共同出租管理局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除按出租屋管理規定辦理審批登記事項外,還應憑市房產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屋租賃證和房屋租賃合同,到市土地管理局領取土地使用租賃證,並按第十七條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租金。第十七條非住宅房屋與土地使用權共同出租的,租金(包括房屋租金和土地使用權租金)由雙方根據房屋結構、使用性質和地段等級差約定,土地使用權租金按下列標準繳納:
實際租金等於或低於市物價局、房管局制定的非住宅房屋租金標準的,免征土地使用權租金;
實際租金超過住房租金標準不足二倍的,按超出部分的40%繳納土地使用權租金;
實際租金超過二倍(含二倍)不滿四倍的,按超出部分的50%繳納土地使用權租金;
實際租金超過住房租金標準四倍(含四倍)的,按超出部分的60%繳納土地使用權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