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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劉湧案的具體案例

為什麽劉湧案改變了他的判決?

從壹審死刑,到終審死緩,備受關註的劉湧案,積累了太多的新聞元素。作為媒體,我們有責任弄清楚修改的法律依據和關鍵因素是什麽。

本報記者/劉誌明(發自沈陽)

2003年8月16日上午,家住沈陽市和平區十緯路的胡燕像往常壹樣去報箱拿她在家訂閱的報紙。

剛開始,壹條新聞跳入我們的眼簾:劉湧終審被判死刑!

胡燕頓時傻了,癱在沙發上。“我從來沒想過劉勇能挺過這麽大的案子。”胡說:

在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中,胡巖可能是受害最嚴重的壹方。她的丈夫王,四年前被柳永的手下宋劍飛等人毆打致死。

2002年4月,劉湧壹審被判死刑,胡巖對民事賠償判決提出上訴。壹年來,她每天都在關註事態的發展,等待最終的判決。

最後的制裁

八月的沈陽,喧囂依舊。

又是劉墉。這個看似柔弱的人,三年來壹直牽動著沈陽人的心。最終的判決會讓他再次牽動沈陽百萬人的心,就像案發時壹樣。

65438年8月5日中午,距離沈陽幾十公裏的鐵嶺做出了終審判決。壹位律師告訴記者,當天鐵嶺中院戒備森嚴,法庭裏擠滿了人,大部分是被告的家屬。

遼寧省高院負責人宣讀了終審判決書。壹審判決被判處死刑的劉勇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第二名被告宋劍飛被判處死刑。

隨後,鐵嶺中院壹名副院長宣布了執行令。宋劍飛隨即被帶到法庭準備槍決。柳永留下了壹條命。

律師說宣判前不知道判決結果,很多人讓他做判決。他的判斷是,柳永必死。“但我萬萬沒想到這個結果,幾乎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記者拿到的遼寧高院終審判決書顯示,終審判決維持鐵嶺中院壹審判決對劉勇等人的定罪,以及劉勇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破壞財務罪、非法經營罪、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妨害公務罪的量刑部分。改變的是,終審判決撤銷了壹審判決中劉勇故意傷害罪的量刑部分。壹審判決對劉勇故意傷害的量刑是:死刑。

二審對這個“故意傷害罪”的判決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劉勇的“故意傷害罪”與其他罪名合並,法院決定對劉勇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數罪並罰的判決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破壞財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礙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

對於劉勇的命運,兩份判決書無疑對其“故意傷害罪”的認定起到了關鍵作用。

公訴機關和壹審法院認為,劉湧“故意傷害”的對象是胡巖的丈夫王。

20065438年7月31日,鐵嶺市人民檢察院對劉勇等人提起公訴,指控劉勇“鐵石刑檢(2006 54 38+0)54號”:

1999 10由於“雲霧山”香煙銷售不暢,劉勇命令壹個叫程健的人去市場檢查並“清理”銷售類似香煙的商家。6月5日10,宋劍飛、程健、吳敬明、董鐵巖、李凱先後“逃”到沈陽市和平區石楠農民會堂。派壹個叫的頭目上樓去指認“吳韻山”香煙的主人王。後在農館二樓,李凱、宋劍飛等人對王進行毆打,致使王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右肺門、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並發心包堵塞而死亡。

本報記者調查了解到,在劉湧已知的各種“劣跡”中,這是唯壹壹起涉及命案的事件。

劉湧的辯護律師之壹、被稱為“中國第壹刑事律師”的田文昌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劉湧的所有罪名中,能讓劉湧被判死刑的是“傷害罪”,“這是壹個核心問題”。

足見“傷人致死”的認定在整個審判過程中的分量。

按照田文昌律師的理解,這個“核心問題”的關鍵在於劉湧是否“唆使”宋劍飛等人打人。如果妳“教唆”,妳就參與其中;如果沒有教唆,那怪的就不是柳永了。

2002年4月,鐵嶺中院壹審判決認定,王之死與劉勇指使他人“故意傷害”王有直接關系。

折磨?

本報記者在沈陽調查期間了解到,改變局面的另壹個關鍵因素是調查人員是否對劉勇等人刑訊逼供。

庭審中,劉勇的辯護律師提出,在律師會見當事人和在法庭上,劉勇等人均反映偵查人員存在嚴重、普遍的刑訊逼供行為。

大多數被告在法庭上翻供。

劉湧的另壹位辯護律師,北京萬森律師事務所律師佟林告訴本報記者,壹審認定的起訴事實,是根據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相互印證的。壹審判決書中,“被告人供述”這幾個字被引用了49次。童認為,壹審判決的主要依據是被告人的供述。

在劉湧案的整個庭審過程中,劉湧的辯護律師反復向法庭強調刑訊逼供的可能性。佟林說:“本案判決主要依據口供,口供來源要合法,使用的證據要有三點:關聯性、合法性、客觀性。只有具備這三點,才能作為證據。”佟林說,口供的來源是刑訊逼供的產物。口供來源的合法性壹旦被推翻,就失去了最終判決的客觀性。

壹審判決認為,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證據不足,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劉勇等人不服,向遼寧省高院提起上訴。

二審階段,劉湧的辯護律師繼續咬著刑訊逼供,反復補充偵查。他們終於找到了有力的證據——八名現役或退役武警。這8名武警全部被轉來見劉勇或其他被告人。

佟林說:這八名武警是本案改判的關鍵。

遼寧知名全國人大代表馮友薇告訴記者,沈陽市公安局此時處於非常被動的局面,100多名民警全部接受相關審查。

事實上,在壹審法院,檢察官曾經被田文昌抓住過。壹審時,劉勇質問公訴人:“我坐在虎凳上的時候,妳看到我的腿都腫到大腿根了。”

檢察官楞了壹下,問劉勇:“後期沒有好轉嗎?”

法庭被噓了。田文昌反應敏捷,壹下子就抓住了細節。

律師們努力的最終結果是,遼寧高院在對劉湧案作出終審判決時,專門對刑訊逼供的環節進行了說明:“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的情況。”

這句話很明確地寫進了終審判決。

田文昌非常重視這壹點:“這是最關鍵的壹句話,不容易在判決書中體現出來。”田文昌認為,劉湧之所以從壹審判決到終審判決都被判死刑,是基於判決書中的這樣壹句話。

“因為有刑訊逼供,所以不能認定柳永的‘參與’和‘教唆’。”田文昌說。

劉勇被減刑,他的辯護律師顯然起了決定性作用。沈陽市公安局的壹名官員告訴記者,他們在處理劉湧案件時感到“難過”,因為劉湧的律師“太厲害了”。

柳永改判震動沈陽。

柳永終審改判,就像案發時間壹樣,也引起了很大的轟動。

沈陽多數人認為,“轟動”與柳永遇害時的媒體炒作有關。由於劉湧在案發前從未被大多數人所知,據媒體報道,劉壹夜之間成了沈陽市十惡不赦的“惡魔”。

當地壹名記者稱,在劉湧案發時,媒體炒作的源頭只是壹家機構提供的稿件。

在他看來,那些把劉湧描述成罪大惡極的罪犯的報道,是把劉湧“妖魔化”了,劉是否如外界傳說的那麽“邪惡”值得商榷。遼寧省高院刑壹庭審判長李曉明也認為,此前新聞媒體的壹些宣傳並不屬實。

沈陽大部分人知道柳永,還是通過報紙。

本報記者在沈陽調查了解到,柳永在沈陽並不是什麽知名人物。2000年5月21日,柳永所在的嘉陽集團邀請劉德華在沈陽五裏河體育場開演唱會,柳永和嘉陽集團開始被沈陽人所熟知。

這是柳永第壹次在沈陽成名。

此後不久,柳永在沈陽再次成名——2000年7月,他被沈陽市公安局通緝,沒幾天就被逮捕了。

為什麽要抓柳永?沈陽民間流傳著很多版本。

從接手此案到終審結束,作為劉湧的辯護律師,佟林對終審判決並不滿意。他認為既然判決“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刑訊逼供的可能”,就意味著不確定性。如果有刑訊逼供,案件應該發回重審,而不是簡單的改判。判決中不應有“可能”、“不排除”等不確定性詞語。

佟林也無法理解宋劍飛死刑的最終性質。在他看來,對於王的被打死,應該是所有涉案人員的幫兇,而不僅僅是壹個人。

遼寧省人大代表、同方律師事務所律師金喜生表示,對劉湧的量刑“可以接受”。他認為,外界對改判的不理解是基於對本案的不了解。按照法律規定,組織黑社會罪最高判十年,沒有死刑。如果劉墉與王的死無關,他可能不會被判處死緩。

金律師說:“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廢除了死刑。中國沒有根據自己的社會結構和具體情況廢除死刑。從法律上講,死緩和死刑其實是壹樣的,都是死刑,只是執行方式有區別。我國現行立法的原則,從法律的理念和趨勢來看,就是能寬則寬,能少則少。”

劉湧案有其他感覺嗎?

沈陽有壹批省人大代表,以敢於為民發聲而聞名。幾年來,他們壹直在關註劉湧案在沈陽的巨大影響。

2002年冬,劉湧案壹審結束已久,但終審判決卻久久未見,民間議論紛紛。這些省人大代表開始直接詢問這件事。

壹位人大代表說,當時社會上有傳言,有的說劉湧案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處死刑,但未獲核準;有的說劉氏家族拿出幾百萬財產,請了北京的大律師。

這位NPC代表告訴記者,他曾在壹些不知名的渠道親自看到最高法院轉發給遼寧的壹份材料,主要內容是劉湧不應該被判死刑,並列舉了幾個解釋,比如刑訊逼供的問題。他看了之後覺得難以接受,於是打電話給當時的遼寧省政法委領導。領導也很驚訝,於是把幾個NPC的代表請到自己辦公室討論,並叫來當時遼寧省高院的壹位副院長。

在那次小會上,高院副院長說,省高院同意鐵嶺中院判處劉勇死刑的判決,但省高院把情況上報給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始終沒有核準。

另壹名NPC人大代表告訴記者,遼寧省高級法院已經三次向最高法院報告了劉勇的死刑判決。

那次小小的會議之後,人大代表又開了壹次會,向省高院質詢劉湧案,高院還專門派了兩個院長,壹個院長,壹個副院長。

令大多數NPC代表驚訝的是,在這次調查中,省高院推翻了壹審對劉湧案的認定。許多NPC代表不理解。

壹名NPC代表告訴記者:“這個案件非常復雜,現在仍然很復雜。”他說,不禁想起柳永的妻子劉曉金,她曾說“不知道誰笑到最後?”

遼寧省高院劉湧案案刑事第壹庭審判長李曉明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們將繼續向最高法院報告對劉湧案的判決結果。因為這個案子最高法院已經問過好幾次了,也有批示。

劉勇的主要犯罪事實(根據終審判決)

1.組織、領導、參加、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1995年底,百佳連鎖店籌備期間,雙興購物中心被恐嚇占領。

2.65438+1997年4月21,領導為他人說話,毆打、刺傷壹人。

3.1997年8月7日,帶領人毆打沈陽盛京酒店經理翁玉珠。

4.1998年2月25日,指使宋劍飛等人砍死盛京賓館總經理劉燕等3人。

5.1997年秋,指使手下毆打賣煙人李玲等人。

6.1998年4月20日,在壹家迪廳跳舞,和保安打架。

7.1998年5月指使宋劍飛等人劃傷劉誌蘭地攤服裝,打碎試衣鏡。

8.1998年9月22日,指使宋劍飛等人毆打周偉傑,砸碎辦公用品。

9.1998 10,指示他的人去打煙草商劉木林。

他指示手下打敗煙草商葛亮。

11.1998 10.30因爭執,指使手下刺死周剛。

12.1998 165438+10月,因與他人發生沖突,用手槍向酒店天花板開槍。

10月,李君妍被人用手槍打傷。

14.1999 65438+10月8日,帶領部下用刀砍孫巖。

15.1999四月,指示部下搗毀中街藥店。

他的手下把煙草商王打死了。

17.2000年5月5日,15,指使宋劍飛等人砍算命先生崔巖。

18.1997 11月,送給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劉實3萬塊錢。65438+20萬三月更,0997。

人民幣。

19.1996,1997,1998,每年春節送給沈陽市和平區勞動局副局長高明。

西安2萬元;1995,1996,10,000元每年給淩董事。

20.65438+1999年5月送給和平區勞動局局長蔣新本,65438+萬元。

21.1998八月,兩萬美元給了馬向東。1999年5月,又發了2萬塊錢。

22.1999年7月;送給農行遼寧省分行營業部副經理楊利偉港幣5000萬。

65438+10月,又發了5000塊。

23.19910,送給沈陽市中心醫院副院長焦玫瑰四個拼圖凳和壹面鏡子;1999

6月165438+10月贈送三星800手機壹部;2000年春節前,送2萬美元;2000年2月,

另外3萬人民幣。

第二,故意傷害罪。

1.1989 9月11,帶領宋劍飛等人毆打寧勇。

2.1991 7月15日,壹家時裝店的老板童俊森被火槍打傷。

3.1992年7月,唆使部下射殺孫。

4.1992 10月,率領部下砍張,並打傷警員劉。

第三,非法持有槍支罪。

非法持有清華牌小口徑運動手槍壹支,小口徑運動子彈八發。

(資料來源:中國《新聞周刊》,2003年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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