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借據?
借條通常是民事主體欠他人錢或物時所寫的書證。
借據應包含雙方主要信息、未支付款項或物品的原因、未支付標的物的詳細信息(如款項金額、物品名稱、物品數量、有具體方向或標記的信息等。),歸還方式,歸還時間等。,並由借據簽發人簽名或蓋章。
有見證人或保證人的,還應註明見證人或保證人的信息並相應簽字。
借條要寫在完整的紙張上,字跡清晰,內容具體。
二、借條和白條的區別
(壹)形成的原因不同。
欠條形成的原因是具體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如買賣、勞務、企業承包等事實。法律後果不壹樣。
(2)訴訟時效不同。
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無約定還款期的借條的時效是壹樣的,但無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借條是有區別的。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訴訟時效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借條的效力最長可達20年;無約定履行期限的借據是雙方對過去經濟往來的結算。訴訟時效從借據發出之日起算,債權人應當自借據發出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3)舉證責任不同。
壹般借據持有人只需要向法官簡單陳述借款事實即可;借據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借據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借據持有人必須進壹步證明借據形成的事實。
三。借條法律性質的認定
對於借條的法律性質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借條不是合同關系。“債”是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借條只是壹種表明債權債務的證據,並不能代表合同關系。它實際上是對雙方過去經濟往來的壹種清算。發債日是雙方債權債務形成的日期,也是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日期。還有壹種觀點認為,由於債務人未能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雙方產生了新的債務,因此欠款條款是對新債務的確認。另壹種觀點認為,應通過區分其出具的時間來確認借條的性質。壹般來說,借條是雙方經濟往來的結算,是債權債務的憑證。但是,借條的發放有不同的情況:壹種是在債務已經到期的情況下發放借條。在這種情況下,借條是對已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確認,當事人之間並沒有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另壹種情況是,當事人雖已簽訂合同,或壹方已履行合同義務,但另壹方履行義務(如支付貨款或償還貸款)的期限尚未屆滿,債務人出具借據證明交易關系的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借據應被視為雙方之間存在法律關系的證明。此時出具借條的事實並不表明雙方債務已經到期。上述兩種情況,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也有所不同:在債權已到期的情況下,債務人侵害了債權,所以訴訟時效起算。債務人應債權人的請求出具借據,說明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因此應當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規定。在期限屆滿前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尚未開始,因為債權人尚未享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當然,債務人出具欠條的行為不具有訴訟時效開始的效力,更不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最高法院現在同意最後壹種觀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92條
如果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