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通過財政撥款或註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通過債務融資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籌集資金,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存在壹些需要高度關註的問題,主要是融資平臺公司債務融資規模迅速擴大,運作不夠規範;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債務風險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臺公司缺乏信貸管理。為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維護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抓緊清理、核實和妥善處理融資平臺公司債務。
地方各級政府要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進行全面清理,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
此次清理的債務包括融資平臺公司直接舉借、違約或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清理核實後,按照以下原則對債務進行分類:
(1)融資平臺公司為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而舉借的主要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
(2)融資平臺公司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收入且主要以自身收入償還的債務;
(3)融資平臺公司為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而舉借的債務。
對原計劃由融資平臺公司融資的在建項目,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後續資金。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審核項目投資預算和資金來源,各類資金要集中用於續建和收尾項目,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防止出現“半成品”項目。經地方政府審批,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資金的在建公益性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引導社會資金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以市場化方式解決建設資金問題。對其他使用債務資金的在建項目,原貸款銀行要重新審核,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審慎信貸管理規定和宏觀調控政策要求的項目,要繼續按協議提供貸款,推進項目建設;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清理並妥善處置。
對融資平臺公司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壹個包壹個開,壹個壹個查,重新評估、整改、保全”的原則,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確保信貸資產安全。
地方各級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債務人的償債責任。融資平臺公司現有債務應當按照約定償還,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融資平臺公司要統籌安排資金,制定償債計劃,明確償債期限,切實承擔償債責任。
第二,清理融資平臺公司。
對本通知發布前設立的融資平臺公司,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清理規範:僅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主要依靠財政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今後不得承擔融資任務,相關地方政府要在明確償債責任、落實還款措施後對公司進行妥善處理;對承擔上述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同時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應當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臺功能。對於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具有穩定經營收入且主要依靠自身收入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以及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充實資本,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化運作。要通過引入民間投資等市場化方式,促進投資者多元化,改善融資平臺公司股權結構。其他具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臺公司也應按照上述原則進行清理和規範。
今後,如果地方政府真的需要設立融資平臺公司,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足額註資。學校、醫院、園區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金註入融資平臺公司。
三、加強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和擔保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必須規範,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必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為貸款主體,並符合相關貸款條件。融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講求效益,穩健經營。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規範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要落實借款人準入條件,按照商業化原則履行審批程序,認真評估借款人的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融資平臺公司新增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項目資本金的規定。嚴格執行貸款集中度要求,加強貸款風險控制,堅持信貸審批的原則、程序和標準。根據要求,以符合抵押、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或項目預期收益作為貸款擔保。要認真審核貸款投向,確保貸款符合國家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要求。要加強貸後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適當提高融資平臺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根據不同情況對貸款質量進行嚴格分類。
四、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反擔保承諾的行為。
地方政府在出資範圍內對融資平臺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不得以財政收入、行政事業單位等國有資產,或者以其他任何直接或者間接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充分認識加強融資平臺公司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統壹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落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和機構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完善相關政策,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建立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管理信息系統、會計統計報告制度和融資平臺公司債務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實現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的全口徑管理和動態監控。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審計監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範、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制度的規定,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對清理規範中查出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對清理規範後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抓緊落實相關工作,並於2010 12 31前將工作落實情況報國務院,抄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
國務院
20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