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專項規劃;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四)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區域布局規劃;
(五)財政年度預算計劃和大額財政資金安排;
(六)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七)就業、社會保障、住房保障、公共交通、城市改造等重大民生項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體育、公共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重大政策和重大項目;
(九)政府管理職能調整和改革的重大政策;
(十)社會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重大問題;
(十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
(十二)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本條前款所列涉及資金的重大決策事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第四條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按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進行,根據決策事項的需要,由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集體討論,市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本規則第三條規定以外的事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決定的,經市長授權,分管副市長可以按照職責分工召集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作出決定。第二章決策程序第五條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事項的建議按照下列規定提出和確定:
(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區、縣(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決策事項建議,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確定;
(二)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秘書長提出的重大決策事項,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確定;
(三)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提出的重大決策事項,報市長確認;
(四)市長直接提出並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
(五)NPC代表、CPPCC委員通過建議、提案對重大決策事項提出建議,由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確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決策的,可以通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第六條決策事項確定後,市長應當按照本部門法定行政職能確定重大決策承辦單位,並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負責決策前的相關工作。
需決策的事項需要多個部門或相關單位承辦的,市長應確定壹個部門或單位為牽頭承辦單位,其他部門或單位為協助承辦單位。第七條重大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調查研究工作,全面、準確地掌握決策所需信息。
調查研究的內容應當包括決策事項的現狀、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
調查研究工作完成後,重大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定決策備選方案;對於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決策事項,應當擬定兩個以上備選決策方案。第八條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重大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自行進行決策風險評估或者委托專門研究機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從經濟、社會穩定、環境生態、法律後果等方面對重大決策事項中的風險進行評估,並提出防範、減緩或者化解的措施。第九條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重大決策事項,重大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或者委托專業咨詢研究機構形成咨詢論證報告。
咨詢報告應當作為市人民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第十條重大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範圍,征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等單位的意見。
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認真研究,明確提出意見,並在規定期限內反饋意見。第十壹條重大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座談會、走訪、問卷調查等形式,廣泛聽取NPC代表、CPPCC委員、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社會各界對決策備選方案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