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民族團結進步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自治縣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本系統、本地區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第七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憲法、法律法規、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民族團結進步的宣傳教育。
鼓勵和支持民族團結進步公益宣傳片的制作和傳播,創作少數民族題材影視劇等文化產品。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積極推動將民族團結進步教育納入各級各類學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內容。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團結進步知識納入幹部職工培訓內容。第十條支持將民族團結進步的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學生守則和行業規範。第十壹條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維護民族團結和宗教和諧。第十二條每年3月為自治縣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月。每年3月的第壹個星期日是自治縣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日。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主題,開展展示民族文化、宣傳國家法律和政策等活動。第十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民族和宗教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教育指導和服務管理工作,發揮其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作用。第十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民族團結進步創建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鄉鎮、進學校、進宗教活動場所,組織創建民族團結進步示範縣、示範鄉鎮(街道)、示範村(社區)、示範單位,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與現代化同步、公共服務同質化、依法保障同等權利、共建精神家園、共創社會和諧。第十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每五年召開壹次民族團結進步大會,對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民族特色經濟和優勢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快發展民族特色產業、農業、文化旅遊和現代服務業,促進各族人民持續增收。第十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結合鄉村振興戰略,建設體現民族傳統建築特色的小城鎮和村莊。
鼓勵單位和個人建造和維修房屋,保持民族傳統建築的風格和工藝,節約土地和材料。第十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完善生態保護措施,大力實施重點生態工程,加強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推進新型城鎮化,構建宜居、宜業、宜遊的新型城鎮體系,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各族人民生活質量。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國家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促進自然資源和生態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第十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民族和宗教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各民族優秀文化遺產和傳統古村落的保護力度,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物的調查、搶救、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促進各民族優秀文化的傳承和傳播。第二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動少數民族的服務和管理,建立民族工作網絡聯動運行機制,將流動少數民族創業、就業、醫療、教育、技能培訓、法律援助、社會保障等事務納入網格化管理,全面提高社會服務管理能力,積極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