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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證政策法規案例分析

2017導遊考試復習進行中,各位考生正在努力備考。下面是2017導遊證政策法規案例分析,希望對妳學習有幫助!

案例1

張先生等10人參加了旅行社組織的張家界三日遊。根據旅遊合同,住宿標準是?兩星級酒店,雙人標準間,私人浴室。。這些客人到達酒店後發現,雖然是帶獨立衛生間的標間,但房間老化破舊,設施無法正常使用。他們認定酒店不達標,堅持要求旅行社更換酒店。導遊咨詢旅行社後表示,黃金周期間房源極度緊張,旅行社盡力爭取到這家酒店的房間,希望客人理解,並表示旅行社願意為每位客人補50元。但張等人不服,決定單方解除旅遊合同,自行返回。隨後,他們向旅遊質監所投訴,要求旅行社退還全部旅遊費用,並支付違約金。經調查核實,該酒店確為二星級酒店。

請問:1。旅行社違約了嗎?(1)為什麽?(2分)

A: 1,沒有。因為酒店確實是二星級酒店,符合合同。

2.這家旅行社的服務有什麽缺陷嗎?(1)為什麽?(2分)

答:是的。旅行社安排的酒店不符合行業標準。

3.這些遊客做得對嗎?(1)為什麽(3)

答:不是什麽時候。第壹,本案不存在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第二,本案情況下,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導致損失增加。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壹切後果由旅遊者承擔。

案例2

韓與壹家東南亞旅行社簽訂了6日遊合同。合同規定,如果旅遊費用4750元,需預付3800元,余款在退團前壹次性付清。合同訂立後,韓支付3800元,旅行社開具發票。

離團前15天,韓不能按計劃出行,提出解約,要求退還已交付的3800元。旅行社表示,其繳納的費用已用於辦理相關旅遊費用。韓同意扣除合理費用3800元,但旅行社應提供相關憑證,並返還余額。旅行社說韓交的3800元是押金,因合同法原因不予退還?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請問:1,韓交的3800元是定金還是預付款(2分)?為什麽(3分)?

回答:應該算是預付款(2分)。根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為定金的款項,應視為預付款(1分)。而且《合同法》明確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20%,韓支付的費用占總費用的80%以上(2分)。

2.預付款和押金有什麽區別?(7分)

答: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定金是合同擔保,而預付款不是(1);(2)定金不超過合同總價的20%,預付款不壹定(1分);(3)違約情況下,法律後果不同(1)。若收款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1分),預付款全額返還並承擔利息(1分);付款人違約,無權要求支付首付款(1分),首付款扣除合理費用後退還(1分)。

3.旅行社應該如何處理韓的錢?(3分)

答:旅行社要扣除合理費用(如護照費、簽證費、機票損失、通訊費等。)3800元起,這是旅行社的權利(1分),返還余額並提供相關單據是旅行社的義務(2分)。

案例3

某旅行社委托導遊張於2月16日、6月10接待來自寧波的旅遊團。根據行程安排,2月21日應該有壹個來自寧波的旅遊團。按照行程安排應該是6月12去鼓浪嶼壹日遊,但是到了鼓浪嶼應該是去鼓浪嶼壹日遊,但是到了鼓浪嶼導遊張向遊客推薦?海上旅行?活動。妳向遊客推薦張?海上旅行?活動。當時有27個人表示願意參加,有人說不參加,有人說不參加,還有人說不參加。另有16人表示不會參與16人的口頭咨詢。上午客人自由參加,導遊口頭和別人協商。客人上午自由參加,午餐後自理,約定12:30在鼓浪嶼碼頭。聚在壹起,去陽光巖。導遊沒有在約定時間到達約定地點,客人直到下午14:30才看到。客人直到下午才見到導遊,導遊也沒有向客人道歉。導遊,導遊也沒有向客人道歉。客人很生氣,向旅行社投訴,要求賠償損失。憤怒的向旅行社投訴,要求賠償損失。

個案分析

導遊擅自加的?海上旅行?項目期間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擅自添加導遊?海上旅行?項目時,旅行社未經旅行社同意,實行旅遊團隊自費項目推介制度;代理制,未經旅行社同意;並且遊客不滿意時,導遊未能及時妥善處理,遊客不滿意時,導遊未能及時妥善處理,進壹步激化矛盾,進而引發遊客投訴。進壹步激化矛盾,進而引發遊客投訴。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市旅遊局責令張某改正,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市旅遊局責令張某改正,暫扣證書三個月。扣證3個月的處罰。並按照導遊的評分方法,扣8法,扣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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