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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的判決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浙民初0105第7234號

原告陳* *,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太倉市。

委托代理人:余飛飛,北京市博如(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平安普惠浙江分公司;惠特尼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位於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平安金融中心1棟901室。

負責人:袁茵。

委托代理人:今敏、梅亞琛(實習),上海市邦信陽鐘健中匯(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 *與被告平安普惠公司合同糾紛案;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普惠;惠特尼浙江分院)於2021 65438年10月29日由我院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後因案件需要,轉入普通程序另行審理,於2023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飛飛,被告平安普惠浙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今敏、梅亞辰到庭參加訴訟。這個案子已經結了。

原告陳* *向本院提起訴訟(變更後):

1.陳* *與平安普惠簽署的解除《委托擔保合同》及《服務委托書》的說明;惠特尼浙江分公司;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已支付的擔保費、服務費共計人民幣27765.25元(2020年5月至2021 65438+2月,計算公式為人民幣1397.58元/月* N-1 1268)。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維權費用105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收到上述借款後,按系統要求每月還款8223.93元,截至2021年4月已還款90015.48元。5438年6月+2020年2月,原告稱“平安普惠;惠特尼平臺,希望提前結清這筆錢,得知除了上述借款合同,還有附加保險。原告該筆貸款的總利率已達14.75438+05%。如果提前結清貸款,利率甚至會超過20%。

被告在與民生銀行南寧分行簽訂借款合同時,強行取得委托保證合同和服務委托書,使原告購買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公司”)的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服務費每月1389.04元,擔保費每月8.54元。原告了解到上述情況,明確表示對貸款利率以外的服務費、擔保費有異議,希望終止不合理收費。然而,在稱“平安普惠;惠特尼平臺多次交涉,平臺和被告均未對上述擔保費和服務費做出合理解釋和相應解決方案。

此外,原告進壹步了解到,“平安普惠;惠特尼平臺因為與原告存在相同和相似的問題,引發了大量的糾紛和投訴,多次被銀監會通報和舉報。被告通過“擦邊球”隱瞞違法事實,通過不平等格式條款無視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市場混亂,損害消費者利益。原告在捆綁投保並收取高額服務費的過程中,嚴重違反了相關規定,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基本權利。因此,將其告上法庭。

被告平安普惠浙江分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涉案合同合法有效。涉案合同是網上簽訂的。根據合同簽訂的過程可以看出,合同是雙方自願簽訂的,原告對整個簽訂過程是清楚的。原告作為法律理性人,有義務對其簽字確認的材料進行仔細審查。被告已盡到了應盡的提示義務,並以頁面提示、支付金額確認、視頻確認等多種方式告知了條款、權利和義務。

(1)本人在第三個還款日(含)前提前還款的,服務費差額補償為剩余本金的【3% 】;(2)本人在第三個還款日(不含)後至第六個還款日(含)前提前還款的,服務費差額補償為剩余本金的[1.5%];(3)本人在第6個還款日(不含)後提前還款的,服務費差額補償為剩余本金的[0%]。受托人未從上述銀行還貸賬戶中扣收服務費的,不免除本人的支付義務,本人將及時以現金或轉賬方式支付。

上述協議簽訂期間,審計師告知原告借款金額、還款方式、每月應還本息、擔保費、保險費、服務費。通過語音和視頻,我與原告陳* *反復確認,得到的回答是“清楚”。

民生銀行南寧分行向陳XX發放約定貸款後,原告已支付部分貸款本息、服務費、擔保費和保險費。

我們認為,原告陳* *與被告平安普惠公司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及《服務委托書》;惠特尼浙江分公司系原告陳自願訂立,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且原告陳* *已取得相應貸款並支付了部分服務費。現原告陳* *請求解除與被告平安普惠公司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及《服務委托書》;在本案訴訟請求中,惠特尼公司認為,被告在訂立合同時未充分告知,強行捆綁保險和保障並收取高額服務費,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應予撤銷。

故原告陳* *請求撤銷委托擔保合同及服務委托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認為,民生銀行南寧分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並要求其提供相關保險公司的保證保險作為貸款條件,法律不禁止。故原告陳XX基於解除相關合同請求返還已支付的擔保費、服務費、維權費,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六款。

第17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77元,由原告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並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由本院根據不服本院判決的上訴請求另行書面通知。

張杉杉法官

2002年4月18日

職員楊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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