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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和公司的區別

合夥企業和公司有以下區別:

1,設立的法律依據不同:合夥企業基於全體合夥人意思表示壹致的合夥協議,對合夥協議的訂立具有約束力;公司以章程為基礎;

2.投資人的要求不同:基於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和“人合”的原則,合夥人應為自然人;公司在這方面沒有限制;

3.法律地位不同: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合夥企業的財產壹般歸全體合夥人所有;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同於股東的財產。

4.財產關系不同:合夥企業只強調財產的相對獨立性,企業財產與合夥人財產相關,不強調財產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公司強調獨立法人財產權,公司財產必須與股東財產嚴格分離,公司財產應完整獨立。

5.經營方式不同:壹般可以按照合夥協議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執行合夥企業的合夥事務,也可以委托壹名或者多名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公司有比較健全的管理機構,壹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處理;

6.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不同: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由合夥人自行約定,沒有約定時,盈余平均分配,虧損平均分擔;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公司的利潤和虧損分配原則上按出資比例進行。

7.責任不同: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8.退出機制不同:在合夥企業中,對合夥人想要退出轉讓其出資的財產有嚴格的限制。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告知其他合夥人;相比之下,有限公司的股東在向公司內部的其他股東轉讓其股份時,不需要征得任何其他股東的同意。當妳要對外轉讓股份時,不需要全體股東同意,只需要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即可。

合夥企業如何納稅?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企業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2.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按照全部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合夥人人數以全部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平均計算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沖減其利潤。

總結起來,合夥企業和公司有八大區別,即法律基礎不同、出資人要求不同、法律地位不同、財產關系不同、經營方式不同、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不同、責任承擔不同、退出機制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前需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依法經批準經營,並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第二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壹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文章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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