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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管轄什麽樣的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案範圍的規定:

壹、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1.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損害賠償案件;

2.船舶觸碰海上、通海水域和港口的建築物和設施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和橋梁,以及觸碰航標和其他海上設施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3.因船方損害造成空中、海底、水下設施損害的賠償案件;

4.船舶排放或泄漏有害物質或汙水,造成水汙染或其他船舶、貨物損害的賠償案件;

5.因近海或港口建設、作業、拆船造成水汙染或其他船舶、貨物損害的賠償案件;

因船舶航行和作業造成漁網、其他捕撈設施和水產養殖損害的賠償案件6起;

7 .航道內沈船、廢棄物和海上作業設施不當影響船舶航行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8.海上運輸或者海上、通航水域、港口作業中的人身傷亡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9起非法扣押船舶和船上貨物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權糾紛。

二、海事合同糾紛案件

1.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包括海洋運輸、國際海上多式聯運、沿海和內河運輸,以及水路、水路和陸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2.水上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

3.船舶建造、出售、修理和拆解糾紛;

4.以船舶作抵押或者以船舶營運收入作抵押的借款合同糾紛;

5.租船合同糾紛,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賃、定期租賃和航次租賃,以及沿海和內河運輸船舶的祖租和承包糾紛;

6.船舶代理合同糾紛;

7 .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8.船舶營運或日常生活所需貨物供應等合同糾紛案件;

9 .海員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10.海事救助和救助合同糾紛案件;

11.拖航合同糾紛案;

12.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包括海上貨物保險、船舶保險、油汙及其他P&I責任保險、人身保險及其他保險合同糾紛;

13.海上運輸聯營合同糾紛案;

其他海事合同糾紛案件。

三。其他海事案件

1.船舶和海上作業(包括捕撈作業)重大事故案例;

2.港口作業爭議,包括港區內的勘測、勘探、港口建設、疏浚、爆破、打撈、救助、拖航、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裝卸(裝卸、駁運、倉儲)和理貨作業爭議;

3 * * *共同海損糾紛案件;

4 .處理設備、配件、集裝箱損失賠償糾紛案件;

5.海洋開發利用爭議,包括大陸架(如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海岸帶(如填海造地、灘塗、采礦、工程建設等)開發利用爭議。)、海洋漁業及水產養殖開發利用、海水淡化及綜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學考察等。

6.船舶所有人之間關於船舶營運、收益和分配的爭議;

7.關於船舶所有權、占有權、抵押權或者海事優先權的爭議;

8 .認定船舶和其他海上無主財產的案件;

海事、內河主管部門行政案件9件;

10.海事欺詐案件;

11.海事法院依法受理和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執法案件

1.海事、內河主管部門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

2.海事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壹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另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案件;

3.申請執行經公證機關確認的與船舶和船舶營運有關的債權文書的案件;

4.根據1958紐約通過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向我國海事法院申請承認及執行外國或地區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

5 .按照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協議,或者按照對等原則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

動詞 (verb的縮寫)海事請求保全案件

1.海事請求人為保全海事請求,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

2.海事請求人根據合同約定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或者船用燃料的案件。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4 165438+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事法院若幹問題的決定》中關於海事法院受案範圍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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