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則起源於羅馬法,並被法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以及我國澳門和臺灣地區的民法所采納。在德國民法中,與公序良俗等同的概念是善良風俗。在英美法中,類似的概念是公共政策。
公序良俗原則的功能主要是填補法律漏洞,克服法律局限性。
中文名
公序良俗原則
全名
公序良俗
國家
法國、日本、意大利等
應用範圍
非常廣泛
快的
航行
理論基礎
分類
民事審判的適用
理論簡介
所謂公共秩序,即社會的普遍利益,包括我國現行法律中的國家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所謂良好的風俗習慣,即壹般的道德觀念或良好的道德習慣,包括我國現行法律所說的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和良好的社會習慣。
公序良俗原則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運用,探討該原則在民事審判中的適用具有重要意義。
理論基礎
公序良俗原則的基本理論基礎
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和“權利不可濫用”的辯證統壹“法無禁止即無禁止”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則和法律不禁止的條件下,可以自願選擇滿足或有利於自身利益的行為。“權利不可濫用”是指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時,其行為應符合良好的風俗習慣,不損害政治國家和公民社會的壹般公序良俗要求。特別是當法律不足以評價主體的行為時,公序良俗原則可以限制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和權利濫用。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壹直強調“道德教育”的作用,這造就了中國法制強調倫理道德的法律精神,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提供了良好的思想基礎。同時,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公民社會生活和交往日益繁榮和復雜,這為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提供了廣泛的社會基礎。公序良俗來源於民事法律調整的固有缺陷,即民事社會生活交往的廣泛性、復雜性和不穩定性與法的不竭性之間的矛盾。公序良俗原則的任務就是解決這壹矛盾,從而彌補法律的不足,維護公眾的利益,實現社會正義。
公序良俗原則
壹方面是指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法律關系時,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則的前提下,以公序良俗的壹般要求進行民事行為;另壹方面,民事糾紛的仲裁員可以在法律規定不充分或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的情況下,運用公序良俗的壹般要求處理糾紛。民事法律制度根據公序良俗原則,對民事主體權利的行使進行必要的法律限制,與公認的道德規範壹起,形成系統的公序良俗。
分類
壹個是我們國家和民族的公理秩序;
二是傳統的良好風俗和生活習慣;
第三是每個人之間的人格尊嚴;
第四,在家庭的血緣關系和小家庭成員的關系之間維持的人道主義和倫理原則;
第五,受時代優秀情操的影響,是帶動社會變革的良好氛圍安排。
民事審判的適用
在大陸法系民法中,主要采用公序良俗原則來控制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無效。在我國,也出現過援引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進行判決的案例。需要註意的是,法院在判斷某壹法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時,壹般要經過兩步:壹是確認現實生活中存在相應的公序良俗,即查明公序良俗的內容;其次,是確定爭議的法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在民事審判中,運用公序良俗是有依據可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