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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論文

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壹直是法學家們經久不衰的話題,在每個歷史階段都具有決定性的現實意義。以下是我為妳整理的道德與法律論文範文。歡迎閱讀參考!

論法律與道德的關系(1)

法律和道德是主導社會發展的兩股力量。它們既不同又相互聯系。在我國的歷史進程中,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在經濟和政治的基礎上影響歷史走向。現實中,法律與道德的沖突是激烈的,這促使我們從過去看現在,從古代法律與道德關系的處理中尋求解決現實問題的方法。

關鍵詞:法律,道德和法治

人類法律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從法律的產生到法治的實現,是壹個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互動演進過程。道德法律化強調人類的道德觀念被鑄造成法律,即良法的形成過程;法律道德化強調法律內化為人的素質和道德。然而,無論法律的天網如何修復,總有漏網之魚;法律調整的範圍再廣,總有鞭長莫及的地方。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不如的地方,就是道德可以用的地方,法律不能完全代替道德。顯然,中國古代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的思想,為我們今天采取德治與法治相結合的治國模式提供了壹個可行的歷史考證。

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法理分析

(壹)法律與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由國家制定或承認,並由國家強制力執行。它們反映了由壹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的意誌和利益。它們通過規定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來確認、維護和發展執掌國家政權的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道德是人們關於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榮譽與恥辱、正義與偏袒的觀念、原則和規範的總和。它依靠輿論、傳統習慣和人們的信仰來保證它的完成。道德主要從個人和社會整體的利益出發,反映和調整社會經濟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

雖然歷史上各國法律差異很大,但透過各種復雜的法律形式,我們仍然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律的特點。壹般來說,規律的特征壹般包括:1。法律是壹種概括的、普遍的、嚴格的行為準則;2.法律是國家制定並認可的行為準則;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準則;4.法律是在國家強制的保障下實施的行為準則。同樣,道德上的差異並不妨礙他們具有以下壹致的特征:1。道德規範是非制度化的規範;2.倫理不使用強制手段;3.道德是壹種內化的規範。因為它們在人類社會的發展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所以有必要對它們進行法律分析。

(二)法律與道德的區別

1,法律和道德的條件不同。法律是執政階級運用國家權力,由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認可的。是統治階級的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具有意識的特征。道德是在人們的物質生產和生活中逐漸自發發展起來的,壹般不需要專門的機構和人員來頒布和制定。

2.法律和道德的規範內容是不同的。法律規範的內容主要是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道德比法律更需要人。它應該考察人們行為的動機是否善良,強調對他人和社會集體的義務和責任,但不壹定要求社會或他人對他們承擔等量的義務。

3.法律和道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法律主要表現為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文件;道德存在於人們的意識和輿論中。

4.法律和道德的調整範圍不同。法律調整的是關系到根本和重大利益,需要國家權力幹預和保障的社會關系;道德調整的範圍比法律調整的範圍廣得多。

5.法律和道德的實施方式和手段是不同的。法律的實施需要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道德的實施主要依靠輿論和教育的力量、人們的意識、社會群體和行為者的內在自我強制。

(三)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關於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主要有兩種思想流派:實證主義法學認為,法律是國家主權者的命令,還是壹種秩序?封閉邏輯系統?法律與道德之間?實際方法?用什麽?應該是這樣的?兩者之間沒有必然聯系;自然法認為,只有體現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質的法律。

與其他國家不同,中國有自己特殊的國情,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也有特定的含義和理解。結合中國國情,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如下:

1,壹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和統治階級的道德是統治階級整體意誌的體現。我們知道,道德有階級性,法律也有階級性。兩者都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意誌和利益,區別只是外在表現形式的不同。

2.統治階級的法律和道德是相互滲透的。忠、孝、義是中國封建王朝維護階級統治的道德規範,體現在它們的立法中。十惡不赦?不可饒恕的罪過。在司法實踐中,甚至以儒家學說作為辦案依據,《春秋判案》壹書就是典型的例子之壹。

3.道德狀況制約著立法的發展。像漢代以前,在道德上?三綱五常?等等都沒有上升為國家的法律規定和立法原則,只是在社會現實中決定了這種道德的必要性。

4.道德有助於彌補法律調整的真空。法律再細,總會有照顧不到的地方,比如秦朝繁瑣的法制,繁瑣的物品。還是偷桑葉,藏(偷)不牟利?。

第二,中國法律與道德關系的歷史分析。

按照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觀點,法律並非天生存在於人類社會,只是在人類社會的矛盾(主要是階級矛盾)激烈到僅靠習慣和道德的力量無法解決的時候,才采取強硬措施。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硬實力?,講究他律,而道德是?軟實力?註意自律。唯物史觀認為,人類社會的階級對立只是壹種歷史現象,最終會隨著歷史進程而消滅。如果消滅了階級,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客觀物質基礎,它的消亡是歷史的必然。以此為契機,社會秩序的維護只能依靠道德的力量。

(壹)中國古代法律與道德關系的演變。

在中國古代,法律被簡化為?懲罰?,?平淡如水?,有公平正義的意思。道德最遲在西周被還原為壹套完整的?禮物?它無處不在,無所不包;兩者的關系也確定為?道德是主要的懲罰?。因此,二者的長期相互滲透、相互補充,顯示了中國法律發展中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特殊現象。

1.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主要著眼於立法過程,是指立法者借助立法程序,將壹定的道德觀念和道德規範或規則以法律和國家意誌的形式表達出來,並使之規範化、制度化。

從中國歷史來看,道德法律化起源於西周初期?周公做了壹個儀式?,確定儀式的基本原則?接吻?、?尊重?並使之趨於合法,才能實現?無禮則不成功,無禮則不安。。禮與刑在性質上是相通的,在應用上是互補的。違禮違法,禮有罰。

隨著西周的滅亡,周禮失去了在全國的主導地位。真正為中國古代法律與道德關系奠定理論基礎的,是董仲舒的“以德為主,以刑為輔”的思想,證明了以德為主,以刑為輔是符合天道運行規律的。這是中國古代道德法律化過程中的壹個重要環節,在此後兩千年的封建時代被采用,不僅對中國和東亞,而且對世界都產生了巨大影響。

後來,唐朝延續並發展了漢魏晉以來“以德為主刑”的趨勢,根據統治需要制定了引法入禮的指導思想,最終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歷史任務,甚至?壹定要有禮貌嗎?成為對唐律的主要評價。在接下來的壹千多年裏,歷代封建統治王朝幾乎原封不動地按照唐朝制定的規則繼續著他們的統治和封建制度的實施。直到近代中國的來臨,他們才被迫在清末全面修訂法律典籍。

2.法律道德化

所謂法律道德化,主要著眼於遵守法律的過程,即法律主體將遵守法律內化為壹種道德義務,並以道德義務對待法律義務。法律道德化的實質是從他律約束向自律約束轉變,從法律約束向道德約束轉變。

毫無疑問,在世界歷史進入近代之前,中國古代人在法律道德化方面走在了前面。僅僅通過法律來規範社會生活和交往是不可能的,即使是在文明高度發達的今天,在生產力非常落後的古代中國的更不用說。法律的道德化可以在節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情況下最大程度地擴大法律的適用範圍,而法律壹旦作為道德力量保存下來,其影響之長是不可思議的,比如中國就延續了兩千年。綜合兩個因素,可以看出,法律道德化不僅是道德道德化的結果,更重要的是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法律道德化是可供選擇的最佳途徑。

第三,以史為鑒,促進法律與道德的和諧發展

古人說:?以史為鑒,能知興亡嗎?。通過以上對中國古代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歷史考察和對二者關系的法律分析,我們可以從前面的問題中得到以下啟示:

(壹)、愛情與法律的沖突

不可否認,這種情況在現實世界中客觀大量存在,法治社會(無論是在秦朝專制統治下?法制社會?,或者說我們今天努力建設的真正的法治社會)要求人們在處理問題時首先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官在判案時,只能依靠現有的法律,而不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必然導致法律無法適應新的形勢,道德等非強制性的社會規範可以主觀地調解新的行為現象。這就是壹元論法律體系的弊端,即國家制定的法律與道德之間缺乏過渡和緩沖機制,造成了法律的僵化、軟弱和冷酷,法律與公眾心理和社會習俗的分離和疏遠,以及對道德的無力感和蔑視,甚至鼓勵了對道德的違反,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理定案,就違背了法治原則,也非常容易把法律法規放在偏上,只靠世俗的習慣來審理案件,就會回到古代的封建社會?春秋監獄?、?被命運定罪?在深淵裏。所以,只有調整法律制度,才能找到現代文明社會中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平衡點?,才能實現情與法的協調,道德與法的共存,避免法與情的尷尬。

(2)法律中的情感

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規範的制度化實踐。普遍的或個別的法律原則,如正義、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和遵守良好的習俗,本身就是人類道德觀念的壹個強有力的組成部分。也正是因為有了道德的支撐,法律原則才能發揮人性的作用。如果法律不承認或拋棄這樣的道德因素,那麽法律或法律制度就有很大的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有多大的生命力都是值得懷疑的。

良法表明法律應該包含某種道德價值,所以法治的概念本身就體現了法治與道德的深刻關系。失去了道德基礎的法律是惡法,惡法的統治與法治的精神是根本不同的。中國古代儒家倫理法體現了壹種道德與法律相結合的模式,即將社會普遍認可的道德規範上升為法律,納入國家強制執行的行為準則。解決現實社會中人們的道德空缺和法律尷尬,能否吸收儒家倫理法的合理內核,靈活運用法律,為法治註入道德血液,建設中國特色的法治國家。。

(3)德法並重。

法治思想來自西方,德治思想來自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兩者的結合順應了尋根意識與全球意識相結合、民族性與時代性相結合的趨勢。當我們執著於法律的傳承與移植,法律本土化與國際化的探索、困惑與思考時,請讓我們把視角拉到社會規制的高度。我們會突然耳目壹新,發現當西方的法治精神征服我們的時候,傳統的德治精神正在歷史的深處呼喚。需要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雖然不排斥道德,但在宣揚法律至上的同時,無疑忽視了道德,尤其是分析學派的觀點。

奧斯汀主張:法律反映或符合壹定的道德要求,雖然經常如此,但不是必然的真理?。西方社會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機和道德淪喪就是證明;而傳統的德治主張以德為主刑,法律是德的附庸,貶低了法律的作用,不適合時代的發展。因此,我們應該對二者進行揚棄和改造,提取其合理內核,重組其結構,建立壹個全新的德法結合的體系。

從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歷史演變來看,正確處理德與法的關系,找到兩者之間的最佳平衡點和結合點,是古代中國繁榮程度遠高於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原因之壹。但是,理順道德與法律的矛盾,發掘當前推動社會進步的因素,是有助於復興大業的。

參考資料:

周旺生。法律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韓明德,法理學(M),鄭州大學出版社,2004年。

道德與法律第二條論法律與道德沖突中的利益平衡

作為人類社會的主要社會規範,法律與道德的利益沖突壹直是社會和法律界高度重視的問題。本文從法律與道德沖突的歷史淵源出發,簡要分析了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沖突的現實意義,並通過對現實中兩個真實案例的分析,簡要論述了法律與道德沖突的利益衡量。

關鍵詞:利益衡量、法律道德、法律與道德沖突的歷史根源

(壹)歷史文化原因

法律與道德的沖突歸結於中國古代的歷史文化,主要來源在於倫理本位,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形成,很大程度上受孔子的影響?任?然後呢。禮物?儒家思想的影響使得整個社會生活都以倫理道德為中心,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會道德,壹切思想和活動都是圍繞倫理道德進行的,就連當時的法律也不例外。隨著時代的發展,倫理思想雖然遠不如古代深刻,但許多思想已經滲透到幾千年的文化中,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規範著人們的思想和行為。壹旦制定的法律規範與這種既定的社會道德不壹致,必然會對案件的審理產生壹定的影響,體現出法律與道德的沖突。

現實的社會原因

目前現實中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就是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會經常出現?輿論?參與。這類案件壹般都是嚴重侵害公眾利益的案件,人們往往會非常關註。產生這些擔憂的原因在於人們的正義感和對社會道德的維護。最極端的表達民意的方式就是上訪,這在現實社會中並不是壹個很新的名詞。請願書壹旦送到法院,由於輿論的壓力,法官在審判中會在某種程度上無形中參考民意,但民意代表的社會道德會在某種程度上與法律有所不同,這就直接反映出法律與道德的沖突,而這種沖突又會反映到具體案件的審理中,實際上對案件的審理產生不利的影響。

二、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沖突的現實意義

(壹)維護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壹個基本要求是形成壹個完整的所有現存法律的法律體系,法律體系更好的要求是實現法律?良法?要求,?良法?它不僅體現在法律的適用上,還體現在與其他社會規範的和諧發展上。這裏最重要的是實現與社會道德的良好兼容。同時,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善法的運行需要其他社會規範的協調。只有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得到很好的解決,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統壹性才能得到很好的加強和維護,司法實踐才能得到人民的很好支持。這些是在中國實現法制的客觀要求和必要保障。

(二)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會矛盾的最終解決方式,努力使壹切訴諸司法的案件得到合理解決是其重要任務。這就決定了案件的正確審理對於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性。由於社會道德與社會輿論息息相關,如果道德沖突案件處理不公,最終司法手段失效,當事人可能依靠自助解決問題,不僅達不到停止訴訟的目的,還會導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危及社會穩定。因此,正確處理情與法的沖突對社會穩定至關重要。因此,案件審理的壹個重要目標,不僅是使當事人遵守法律和判決,而且要使案件的結果在情理上無可挑剔,從而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C)需要提高司法效率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價值之壹。案件壹審終結,判決生效,是最理想的結果。但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審理法律與道德相沖突的案件時,這種理想的結果很難達到,因為這類案件的判決很難同時達到雙方當事人的訴訟目的。現實中絕大多數案件都是上訴,20%左右的案件走向再審。往往壹個不復雜的案件壹審就是幾年甚至更久,無形中增加了司法成本,影響了司法公正等基本價值觀。正確處理法律和道德沖突,有助於雙方達成協議,使判決盡快生效,從而大大縮短訴訟時間,節約人力、物力、財力等司法資源,達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第三,法律與道德沖突的真實案例分析

(1)維權中故意傷害

2005年6月5438+10月,湖南省某市出租車司機黃被江等劫匪搶劫。蔣某等歹徒下車逃跑時,黃某追趕出租車,將蔣某撞倒,致蔣某重傷死亡。劫匪將黃告上法庭,某市某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黃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黃不服,上訴至市中級法院。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審判結果存在很大問題,不僅違背了刑法的主旨,也違背了社會公德。首先,從法律角度來說,法院之所以判決黃故意傷害,主要是黃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法院認為,姜在搶劫行為結束後逃逸,黃再次駕車不屬於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故其傷害他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屬於故意傷害。

這種解釋很牽強,搶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難認定的,因為搶劫的認定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實施暴力,二是非法侵害財物,也就是說在我們對搶劫的正當防衛中,不能只認為犯罪嫌疑人對當事人實施暴力侵害就是不法侵害。在逃跑過程中,姜某仍處於非法侵害黃某財物的狀態,故搶劫行為仍在繼續。

從社會道德意義上來說,人們看到這類案件的審判結果,顯然會認為這是對搶劫的縱容。目前,搶劫在現實社會中日益猖獗,嚴重影響了人們的財產安全。人們在維護自己財產的同時,也給案件的審理以沈重的打擊,必然帶來不利的輿論壓力。雖然黃的死亡結果過於嚴重,但黃並沒有故意殺人,只是為了追回自己的財產。因為這個行為被判故意傷害罪,受到這麽重的處罰,會對人民群眾造成壹定的心理傷害。

往往在這類案件中,涉及盜竊、搶劫等案件,或多或少會有壹些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就像筆者引用的上述案例壹樣,我們很多關於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尤其是防衛過當和防衛過當的認定,是無法用社會道德來評判的。人們在道德上對維護個人合法利益的理解,很可能從法律的角度變成不當防衛或防衛過當。因此,筆者認為,改變社會道德不是短時間內可以實現的事情,仍然需要細化和規範法律條文以及關於正當防衛的相關規定,以盡可能實現與社會道德的和諧。

(2)無因管理下的民事賠償。

女人胡和是鄰居。2002年2月的壹天,由於情況緊急,胡讓暫時照看這個三歲的男孩。陳某是個熱心腸的人,欣然答應。然而,在陳某做飯時,這個淘氣的男孩不幸摔倒,被壹個玩具刺傷了右眼,無法治愈,導致殘疾。胡最終將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等精神損害撫慰金65438余萬元。根據民事無因管理的相關司法解釋,法院判決負主要責任,賠償胡6萬余元。

本案是壹個典型的無因管理問題,無論陳某出於何種心理考慮,當他答應為他人照顧孩子時,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上的無因管理。無因管理不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是在管理過程中,會有相應的管理義務。壹旦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也會對其不良後果承擔壹定的民事責任,所以在本案中,由於陳某的過失,他未能盡到合格的管理義務,從而使孩子致殘。因此,根據無因管理的相關規定,他必然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

但是在社會道德方面,就存在很大的問題。在法律上,陳某沒有義務照看孩子,只是因為他的熱心。他的初衷是幫助別人,幫助照看孩子,而這樣的結果並不是陳某所希望看到的。然而,陳某熱心幫助他人,但結果卻要承擔6萬元的巨額賠償,這是普通大眾完全無法理解的。這樣的審判結果不僅會嚴重傷害人們做好事的積極性,也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整個社會的社會風氣。

因此,筆者認為,在這類案件的審理中,由於是民事審判,本身就有壹定的自由度。因此,在參照法律條文進行審判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維護社會正義,從正義的角度看待此類案件,盡力保護幫助他人者的權利,從而更好地維護法律的正義,帶來良好的社會氛圍。

參考資料:

【1】楊仁壽。法律方法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

[2]孫笑俠。中國傳統法官的實體思維。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05 (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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