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長在公司中的角色定位
公司的董秘是公司裏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代表著公司的內在素質和外在形象。綜上所述,他們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首先是規範操作。在公司治理機構中,秘書長負責規範公司的運作。公司經營的各個環節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內部管理的各個操作流程中。比如依法負責董事會、股東大會召集的會議工作和具體召集工作;負責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依法表決並通過法定程序開展工作;負責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記錄並依法作出決議;負責保存文件和記錄,確保所有文件合法、有效、相互聯系、完整和統壹;負責組織相關機構所需報告和文件的制作和提交;依法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妥善保管股東名冊,如實記錄相關內容;確保相關人員能夠及時查閱公司相關記錄和文件,如公司章程、年報、財務報告等。,都具有明顯的法律屬性。未依法召開會議並依法記錄的,通過的決議無效。公司的文件必須符合法律,秘書長應該努力使其不僅在形式上合法,而且在內容上合法。因此,高素質、高水平的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效、規範運作的基本保證。
二是提示和警示的作用。在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中,董秘有責任對公司是否合法經營給予提示或警示意見,這是由董秘必須對董事會和全體股東負責的責任所決定的。秘書長應當協助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並關註股東行使的權力是否正確;少數股東的利益是否被剝奪;董事是否也是股東,權力的行使是否符合其當時的身份;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應提醒關聯交易各方相互回避;公司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提醒董事依法行事,必要時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報告。秘書長的這壹職責起到了防止公司違反規章制度的“防火墻”作用。
三是協調和督促的作用。作為董事會秘書。其職責是向董事會提供建議。秘書長是各種矛盾的緩沖中心。當董事與總經理、董事長與總經理意見不壹致,或股東與董事會有任何矛盾時,應主動參與協調工作,解決矛盾。同時,為保證公司的正常運作,董秘有責任將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如實傳達至公司相關層面,及時反映意見,做好督促工作。認真負責地執行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決定。這種協調和督促工作也是維護公司股東、董事會和經理層關系的重要工作。
第四是監督和溝通。根據相關規章制度,公司董秘有責任向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介紹公司經營中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提供相關法律依據,溝通決策層與執行層對法律的理解,嚴格規範毛巾在公司的個人行為和決策執行行為。同時作為公司董秘,也有責任監督公司決策層和執行層在公司運營中的個人行為、決策和執行行為。比如,董秘有責任讓公司的決策層和執行層人員明確自己的職責和責任,督促他們在公司運作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要求他們的言行符合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秘書長的這壹職能在英國被稱為“公司的良心”。
總之,公司董秘機構的設立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公司決策和執行人員不可替代的。就其監督職能而言,是執行人員不可替代的,是公司運營中必須設置的機構(筆者將該職位視為機構,而不僅僅是自然人的職位),這是設置董秘的必要性;公司董秘的工作內容多,責任重,維護著公司運作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完整性。這是秘書長工作的重要性。這種必要性和重要性完全是由現代企業運作中規範運作的特殊要求所決定的,也充分體現了秘書長在公司運作中的重要作用。
當前公司設置董秘角色存在的問題
現代企業制度是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由於我國企業剛剛從計劃經濟體制中走出來,由於體制、觀念、政治制度改革相對滯後,現代公司在運營初期還存在很多問題。公司董秘的設立也不例外,可以概括為:
首先是錯位替代。主要表現在:在壹些公司,秘書長由經理兼任。雖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經理是否可以兼任公司董秘,但可以想象,如果公司經理兼任董秘,董秘的監督作用將會喪失,董秘能否公正、完整、真實、客觀地披露信息是個問題。為了從法律和制度設置上保證這項工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必須使秘書長的設置不被取代,否則可能形同虛設。
二是設定降級。主要表現為,董秘設在公司的執行職能部門,董秘的工作由管理者領導。這種設定不能說是從法律法規規章上對決策層和執行層人員的提示或警示。只有當秘書長與董事、經理處於同壹工作層次時,他才能對董事、經理和股東進行監督和激勵。這樣的秘書很難有效履行職責,更談不上相互制衡。
第三,權限不清。主要表現為:秘書長雖已設立,但由於沒有落實職級安排、工資待遇、職稱等,難以履行職責。因為這個責任不到位,秘書長依法建議和提示沒有效果,決策層和執行層依然我行我素。對外,形式已定,可以解釋為過得去;從內部來說,過年不過年無所謂。同時,由於權責不相稱,秘書長難以承擔相應的責任,勢必影響公司的規範運作。這種情況雖然少見,但影響不可小覷。
董秘設置上的誤區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障礙,必須隨著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深入而得到有效解決。
如何規範秘書長的角色
為了更好地規範公司運作,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筆者就設立秘書長提出幾點建議:
壹是進壹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從法律上明確秘書長的設置和職能。目前政府出臺的法律都沒有提到董秘的問題,證券法也沒有提到董秘的問題。《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董事會秘書管理實施辦法》雖然提出了董事會秘書的設置和職責,但不具有法律效力,應引起相關部門和機構的高度重視。
第二,規範設置,不要繼續沿用計劃經濟體制下黨委、部門定職級的做法。在現在的企業中,企業管理者大多屬於黨委管理,董事長和經理大多由黨委任命。他們對黨委負責,很難談依法對股東和董事會負責。沒有董事長和經理的關系,在這種幹部運作模式下,董秘的問題更難解決。秘書長的法定程序是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命。沒有黨委會討論,沒有文件黨委會是達不到公司副總裁級別的。筆者認為,解決公司中高中級管理人員的職級問題,應該認定為人大選舉。任職期間享受高級管理人員待遇是有利的。考試鞏固
第三,加強自身建設,建立秘書人才市場。根據相關規定,董事會秘書長必須具備良好的品行,具備法律、財政、金融、稅務、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以及良好的溝通能力和靈活的處理能力。近年來,上交所對在滬上市公司的秘書進行了專業培訓,並頒發了資格證書。上海證監局建立例會制度,召開例會,進行在職培訓,都是規範秘書工作的有效嘗試。對於秘書長來說,更應該註重自身形象的設計。充分發揮其在公司運營中的特殊作用。為了進壹步規範秘書長的行為,筆者建議,秘書長職業資格應像其他專業技術資格壹樣進行評審,先進行全國統考。資格確定了,才能建立秘書長人才市場,才能把秘書長這壹特殊人才推向市場經濟的舞臺。隨著公司治理結構的不斷完善和人才的逐步市場化,董秘工作將更加規範,充滿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