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到期搬出有什麽規定?
租賃當事人對房屋租賃期限沒有約定,依照法律規定不能確定的,應當視為無限期租賃。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房屋,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租賃期限不確定。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租賃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至於搬出去住半個月是否合理,壹般來說,半個月是正常時期。
租賃合同成立後,租賃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出租人應當將具有租賃功能的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應當按時支付租金。租賃期限屆滿後,除另有約定外,出租人拒絕續約的,承租人應當退出並返還租賃房屋。承租人在租賃關系終止後未及時騰退房屋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按照原租金標準向出租人支付房屋使用費。租賃期結束後繼續占用租賃房屋也是違法的。壹是向承租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限期退房。如果對方不服,可以要求街道辦和物業送達公證服務。如果承租人仍拒絕遷出,可以提起侵權訴訟,要求其返還房屋。
正常情況下租房違約金的計算
1.目前壹般違約金的數額是半個月或者壹個月的房租,或者押金的數額,也有說付房租20%的。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應支付多少違約金的,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進行違約金賠償。
2.合同中未明確約定違約金數額的,雙方可以相互協商,支付約定的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要求變更。如果約定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的30%,可以認為約定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少。
3.根據市場價格確定違約金的數額。作為計算損失額基礎的市場價格壹般應為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如果履行地沒有市場,就很難確定客觀的市場價格。在這種情況下,應以買方最有可能購買替代品的地方的市場價格加上合理的運輸費用作為計算損失的基礎。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難免會遇到租房的情況。租賃合同未到期的,雙方仍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履行義務。對於房東違約,他們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需要明確的是,即使房東需要出售租賃物,也不允許違反買賣不毀約的原則。
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即行終止。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應按合同日期搬出租賃房屋。承租人如需繼續使用房屋,應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房屋不同於其他租賃物。租賃期滿後,無論是自用還是出租給其他承租人,出租人都要有壹定的時間進行安排。因此,承租人應提前決定是否繼續使用,並向出租人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時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壹個功能是,如果出租人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再將房屋租給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早做出安排,避免陷入被動局面。對於私人出租的房屋,適用相關法律規定:“承租人到期確實找不到房屋的,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有些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後並不要求承租人收回房屋,而是繼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這實際上是延長租賃期限的承諾,不能說承租人違約了。但這種超期租賃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容易產生糾紛。所以,如果雙方願意續約,就應該重新辦理租賃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登記證。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租人因故確需提前收回租賃房屋的,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因出租人提前收回租賃房屋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承租人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
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