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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道路交通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下屬的交通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區和機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權限範圍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工商、城管、市政、教育、農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鼓勵單位和個人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誌願服務,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第二章交通安全的責任和義務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落實相關經費和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協調隊伍建設,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組織全社會參與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落實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和應急交通保障機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定期組織評估交通安全狀況。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所轄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加強社區(村)交通安全機構建設。第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依法履行相應的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第七條規劃部門在審批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築和其他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評價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的,應當予以調整;不能調整的,不予批準。

規劃等部門在審批城市道路沿線大型建築以商業、會展、娛樂、餐飲、教育培訓為目的,認為可能對道路交通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可以要求建設或者管理單位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新聞媒體等渠道發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詢和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控設備控制的限速、限行、路口、路段等信息;及時調整交通標誌和標線。第九條道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證道路完好,並根據道路等級、交通流量、安全狀況和交通管理需要,按照國家標準在道路上設置和完善相應的交通安全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劃、設計、建設相應的交通安全設施,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條道路兩側及隔離帶、廣告牌、管線、照明設施、過街設施、非交通標誌等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放置在道路上的,應當與交通安全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標線,不得妨礙安全視距或者交通。

出現影響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或者道路交通安全的情況時,其產權單位應當及時排除障礙;產權單位與使用或者管理單位對排除妨礙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壹條專業客貨運輸企業、汽車租賃企業、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內部交通安全管理。

其他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備300人以上的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專門人員;不足300人的,應當認定相關人員負有責任。

單位內部交通安全管理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內容。中小學校應當配備專門人員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並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情況納入操行考核。

學生上下學時,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派員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學校周邊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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