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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好《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這篇論文

加強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既是提高公安機關執法能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近年來,通過加強法治理念教育、不斷完善辦案機制、強化執法監督等有力措施,我市公安機關執法能力和水平顯著提升,服務社會經濟發展能力顯著增強,人民群眾滿意率不斷提高。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人民群眾對公安執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寄予了更高的期望。為此,為了更好地推進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本文結合當前公安執法實踐,對如何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進行了分析和探討。

壹、分析當前公安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正視問題是改進工作的前提。因此,在看到執法成效的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當前壹些單位的執法工作還不夠嚴格、合理、規範、文明,壹些執法問題還很突出,執法質量還不盡人意,主要表現為:

(壹)執法效率不高。在執法辦案中,壹些單位工作不積極,未能及時組織核實違法犯罪線索,錯失寶貴戰機;少數單位開展工作缺乏主動性,在破獲案件過程中,深挖違法犯罪的力度不夠;在執法辦案中,壹些單位關心事實,疲於應付,未能深入總結分析,及時查漏補缺,有效堵塞日常管理漏洞。還有壹些單位和幹警不誠信,拖拖拉拉,行動遲緩,效率低下,致使壹些矛盾長期得不到解決,不利於社會矛盾的化解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2)執法程序不夠規範。壹些單位執法態度不嚴格,在接警工作、立案調查取證、涉案物品管理等方面存在程序不規範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少數單位在調查取證中,工作不細致,處理事情、收集證據不全面、不細致,證據鏈不完整、不充分,導致工作處處被動,甚至使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嚴重影響執法質量和效率。部分辦案單位執法程序不規範,影響辦案效果。還有壹些單位對涉案財物管理不嚴,處置不規範、不適當,導致涉案財物毀損、滅失,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3)執法手段仍然簡單。壹些領導幹部和少數警察以管人自居,工作態度粗暴,執法手段簡單,容易訓斥,推諉冷淡,缺乏親和力,不僅降低了執法效果,也嚴重損害了和諧的警民關系。與此同時,壹些幹警仍未能理解“寬嚴相濟”政策的深刻內涵,從服務大局的高度把握執法工作,準確理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與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密切關系,對法律規定理解過於死板、機械,執法中不考慮不同執法對象的容忍度, 不區分不同執法環境的敏感性,執法手段僵化單壹,不僅容易導致執法相對人的抵觸,也難以贏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從而無形中降低。

(4)執法決定還比較隨意。少數基層辦案單位在執法辦案中,該立案不立案,該查處不查處,甚至有些刑事案件降格處理。壹些單位執法過於功利和隨意,寬進不寬,嚴進不嚴,甚至寬進不成比例,行政處罰極輕極重,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還有壹些單位和幹警責任心不強,不夠認真,主觀性太強,對案件調查缺乏全面深入,對案件事實掌握不全面,執法粗放,草率結案,甚至違背公平正義原則。

(5)裁決執行不到位。少數基層單位執行治安裁決失誤,執行裁決力度不到位,導致壹些行政裁決成為壹紙空文,不僅無形中降低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安機關的公信力,還容易引發案件當事人的不滿,甚至誘發新的社會問題。比如在近三年的執法評估中,迫切需要關註執行不到位的問題。

二、影響公安執法規範化的主要因素

查漏補缺是改進工作的關鍵環節。要深入分析當前影響公安執法的突出因素,有的放矢地為解決執法問題指明方向。目前,影響執法規範化的主要因素有:

(1)規章制度尚不完善。從某種程度上說,法律體系和相關制度的不完善是導致執法問題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現為:壹是法律法規滯後。與豐富多彩、千變萬化的社會生活相比,法律條文總是有壹定的滯後性。特別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不斷加快,各種新情況、新問題、新任務不斷湧現,公安執法面臨的社會形勢日益復雜,壹些法律法規的滯後性更加突出。二是規章制度不明確。有些法律法規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第三,相關規定沖突。由於不同規章制度產生的時間和背景不同,有些規定不壹致甚至沖突,使得警察在執法時無所適從。

(2)警察素質參差不齊。壹些單位和幹警宗旨意識淡薄,執法指導思想模糊。他們對“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等問題還缺乏正確的認識。在執法過程中,他們盲目追求績效執法、考核執法、領導執法的處罰指標,導致執法有輕有重,甚至出現明顯錯誤,違背了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壹些民警疏於學習,知識陳舊,對新修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不掌握、不理解,執法中仍沿用原有法律法規,導致辦案失誤。部分民警對法律精神理解不深,還存在“重實體輕程序”、“重結果輕過程”、“重口供輕證據”等思想問題。執法看似合法,但經不起分析和推敲。壹些單位領導缺乏大局意識和政治敏感性,過於本本主義和教條主義,在執法過程中不考慮社會背景和群眾感受,難以贏得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仍有少數警察立場不夠堅定。他們在執法中容易受到金錢和權力的誘惑,容易受到人情的困擾。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權錢交易、人情往來等違法違紀行為。

(3)執法監管有待加強。從監督方式來看,過程監督機制尚未完全形成,執法監督的過渡依賴於審計、集中突擊檢查、行政復議審查和信訪處理等方式。整個動態執法監管平臺還在建設中,發揮作用還需要時間。特別是在案件審核中,有的審核人員怕得罪人,不認真指出,不在考核中扣分,不督促整改,使得發現的問題壹次又壹次。從監督機制來看,執法監督機制尚不完善,法制、督察、紀委、信訪等相關職能部門之間沒有形成合力,使得壹些執法環節成為“監督縫隙”,容易導致權力失控。從監管手段來看,仍依賴於立案審查、嫌疑人提審等傳統手段,網上監管、遠程監控、自動比對等現代科技的應用尚不成熟,科技強警的優勢作用有待進壹步挖掘。從責任追究來看,現行執法責任制雖然基本完善,但執行力度不夠,執法過錯追究難,責任難以落實到領導,導致執法過程中出現失誤,檢查發現後整改,整改後又再犯。

(4)執法保障仍需加強。第壹,缺乏法律專業人才。目前,公安機關特別是壹些基層單位仍然缺乏法律專業人才,積極學法用法的氛圍不夠濃厚。優秀法律人才脫穎而出的上升通道不暢,吸引、留住、培養人才的用人機制不健全。二是裝備建設相對落後。近年來,雖然公安機關裝備建設有了很大改善,但與實際需要相比,執法裝備仍然比較落後,經費不足仍然是制約公安發展的重要瓶頸。三是執法信息化建設進展不快。執法辦案和執法監督信息化建設推進不快,執法監督模塊未全面投入建設,網上執法質量評估、動態檢查、實時研判、數據分析等先進運行模式未完全形成。

(5)執法環境有待改善。首先,執法部門面臨巨大壓力。公安機關承擔著“鞏固* * *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使命和政治任務,任務繁重,壓力巨大。再加上現在的警力嚴重不足,廣大民警壹直忘我工作,連續作戰,長期得不到休息。部分民警積勞成疾,體能下降,部分民警出現職業倦怠、厭戰情緒,嚴重影響了隊伍戰鬥力。二是復雜的社會環境。由於受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部分社會成員看重“人情世故”,不信任法律的公正,導致“人情”、“關系”、“金錢”、“權力”等因素滲透到執法中,直接幹擾了執法警察的客觀公正執法,使得公安執法缺乏良好的外部人文環境。第三是嚴峻的執法環境。當前,由於社會矛盾的特殊性和穩定環境的復雜性,公安執法要考慮諸多因素,執法手段受到制約;同時,由於暴力抗法的情況時有發生,對公安民警的執法心理造成了很大的沖擊,導致壹些民警在執法中畏首畏尾,有的民警容易情緒激動,甚至防衛過當,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質量。

三、有效推進公安執法規範化的路徑分析

對癥下藥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針對當前影響執法的問題,要從完善規章制度、強化執法監督、健全辦案機制等方面入手,多措並舉,多管齊下,進壹步推進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切實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堅實有力的保障。

(壹)加強宣傳教育,增強法治意識。思想是行動的指南。推進執法規範化,首先要解決思想認識問題。因此,公安機關要繼續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制觀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法治觀念、大局觀念和以人為本觀念,努力在公安內部形成嚴格、公正、文明、規範執法的濃厚氛圍,增強公安民警對規範執法的政治認同、情感認同和理論認識,使規範、文明、理性、和平執法成為公安民警的自覺行動和自發要求。同時,要加強公安機關法治文化建設,強化公安隊伍的法律信仰和精神,增強民警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感知,做到心中有黨、心中有民、心中有法、心中有義,使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真正滲透到民警心中、融入到他們心中, 引導他們的行為,不斷增強他們自覺抵制各種誘惑的能力,切實提高警察公正嚴格執法的水平。

(二)加強制度建設,規範執法。“沒有規則,就沒有方圓。”大力推進制度建設,不斷完善法律法規,細化執法標準,是有效推進公安執法規範化的必由之路。近年來,無錫市公安局堅持從基層民警日常執法最迫切的方面入手,切實加強具體執法標準的細化,嚴格執法程序,規範執法環節,切實增強法律法規規章的可操作性,努力確保民警的每壹次執法行動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例如,去年以來,根據無錫公安執法的實際需要,以《公安部關於大力加強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指導意見》為指導,無錫市公安局先後制定出臺了《無錫市公安局接警處警工作規範》、《無錫市公安局涉案財物管理規定(試行)》、《關於進壹步規範使用監視居住措施的通知》等壹系列規範性文件。同時,針對當前公安接警處警和現場執法工作缺乏規範性指導性文件的問題,無錫市局還主動立項,組織專門力量開展研究,試圖將基層常見警情的處置範圍和程序逐壹細化,將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與執法行動緊密結合, 明確各項執法行為的操作流程、註意事項和主要法律依據,增強現場接處警的可操作性,提高執法效率。

(三)借助信息推力,強化執法監督。“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加強執法監督是提高執法質量重要保證。壹是構建和完善執法監督體系。法制、紀檢、監察、信訪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實改變力量分散、監管不力的狀態,努力在執法責任制落實上有所突破、見成效。特別是法律部門要切實發揮主導作用,認真審查案件,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積極引導和規範辦案部門。二是完善網上執法監督平臺。以新壹輪綜合警務平臺建設為契機,盡快實現網上執法辦案、執法監控、執法問題研判、執法質量評估壹體化流程,為監管指導提供依據。特別要加快執法信息采集、存儲、傳輸和處理,實現法律文書網上制作、網上傳輸、網上審批,積極推進執法監督體系建設,探索網上執法質量評估。三是完善執法評估機制。要進壹步改進考評方式和內容,加強隨機考評和案例考評,開展明察暗訪和案例分析,加強領導幹部法律素質測試和執法重點薄弱環節考評;對發現的突出問題要抓緊督促整改,使執法質量評價真正發揮執法監督的作用。四是建立健全問責機制。加大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力度,符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及時開展執法過錯責任認定,並按照有關規定,由法制、紀檢、監察、人事部門或責成下屬單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執法過錯責任。

(四)完善辦案機制,加大執法力度。首先是改變傳統的執法模式。要徹底擺脫“再審重於偵查”、“重口供輕證據”的思想影響,切實改變“抓人取口供再找其他證據”的傳統辦案模式,加快實現“靠口供向靠證據辦案”的轉變,徹底杜絕刑訊逼供、精神折磨等非法手段獲取口供的問題。二是改革辦案體制機制。逐步推行復合型和專業化相結合的辦案機制,通過加強培訓、交流輪崗、考核激勵等方式,提高基層執法民警的辦案技能,提升隊伍整體辦案能力。同時,為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規範刑事執法,探索建立專門的刑事案件審理機構,承擔刑事案件專業指導、批捕後案件審理、深挖犯罪等工作。三是強化辦案保障措施。加大投入,切實為執勤民警配備攝像機、錄音筆、數碼相機、警用鏈路、警用裝備等執法必備裝備,不斷提高現場取證和民警自我保護能力;規範辦案監管場所管理,合理設置詢問室、訊問室、候審室,盡快落實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制度,堅決確保執法安全。進壹步規範基層隊功能區設置,將經辦場所分為接待場所、辦公場所、生活場所,加強安全管理。四是加強執法維權。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法行為,堅決維護民警合法權益,遏制襲警高發勢頭,消除惡劣社會影響,切實恢復民警公正嚴格執法的信心。

(5)加強教育培訓,提高整體素質。隊伍的素質直接決定了執法的質量和水平。第壹,逐步拓寬學習平臺。要以“三必訓”為抓手,以服務實戰為目標,及時更新民警知識結構,不斷提高隊伍執法能力。鼓勵各單位采取自行組織法律輔導、案件點評、選擇典型案件旁聽庭審等多種形式,努力提高民警執法技能和現場處置能力。二是不斷激發學習動力。積極推進領導幹部崗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全面推行執法資格等級管理制度,大力推行承辦幹警制度,切實提高幹警學法用法的積極性,督促幹警主動學法,努力培養壹批執法辦案專家。三是積極開展執法協助。結合“四級同創”執法示範單位、示範點活動,總結推廣典型經驗,開展幫扶趕超先進活動,引領和推動全市公安機關整體執法素質和水平的提高。特別是法制等業務部門,要以基層執法質量評估為出發點和著力點,深入基層和壹線,主動為基層執法提供法律服務,幫助基層提高執法水平。要緊緊圍繞公安實戰,積極加強法律法規適用的分析研究,特別是對群眾反映強烈、基層難度大、處理復雜的突出違法犯罪問題,及時為基層提供業務指導,提前介入指導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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