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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去世後,兒媳是否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法律上,贍養義務不包括兒媳和女婿。這麽說很多人會很驚訝,但其實贍養義務其實法律上很簡單,我們父母自己管。我們看看具體條款就明白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67條規定,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其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

那麽這裏的成年兒童具體範圍是什麽呢?

說到這個問題,就要在科普下判斷父母和孩子的關系了。

首先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需要強調的是,這其中包括婚生子女與父母的關系,這是大家普遍理解的。還包括非婚生子女和父母。

其次,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法律提出的,主要包括兩種: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也就是說,父母子女之間的上述關系,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正常辦理了收養關系的養子女、形成了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都有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

但不包括女婿和媳婦。在這個問答中,老人的兒子是否還活著,他的配偶,也就是他的兒媳,沒有贍養嶽父母,也就是男方父母的義務。

法律鼓勵喪偶的媳婦贍養公婆。為什麽說法律鼓勵她?那是因為民法典明確規定了類似的獎勵政策,讓喪偶媳婦照顧公婆。

《民法》第129條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為第壹繼承人。

從這個法律我們可以看出,沒有贍養義務的喪偶媳婦或女婿,如果對另壹方父母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就有機會獲得更多的遺產。

法律上,遺產的第壹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也就是說,女婿、兒媳雖然不是第壹順序繼承人,但因為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也可以是第壹順序繼承人。

為什麽說有機會得到更多遺產?除了與被繼承人的財產實力有關,畢竟自然繼承的法律效力排在遺囑之後。遺產的最後分割,在有遺囑的情況下,還是會尊重遺囑的決定。在有法定遺囑的情況下,是否是第壹繼承人並不重要。畢竟他甚至可以捐錢給陌生人。

不過話說回來,我相信我媳婦會好好照顧她的,公婆也真的會有遺產,不會虧待他們的。

人的感情很難用法律條文來解釋。事實上,法律條文很難完全解釋家庭關系。

在這個社會中,法律本身起著自下而上的作用,也就是最基本的規範。但是做壹個有誌向的人並不意味著不違法。

媳婦要不要贍養公婆,更多取決於公婆和媳婦的關系以及雙方的素質。

如果雙方都是善良的,相處多年,感情深厚,如果壹個孩子不幸夭折,另壹個失去愛人,媳婦自然願意互相照顧,互相安慰,公婆自然也有能力,他們也會願意幫助媳婦。

這也是為什麽大多數已婚夫婦都是父母壹起照顧對方的原因。因為愛屋及烏,妳的父母也是我的父母。

但是,如果這種關系水火不容,也不能強求。法律上,很多父母和子女關系不好,子女不願意贍養。

即使是法律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壹條對老年人應當履行經濟上的贍養、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慰藉、特殊需要的照顧等義務。

但是因為仇恨和各種原因,孩子被起訴後不願意給父母支持,也無法真正關心和照顧他們。

說了這麽多,我想說,凡事都有後果,媳婦沒有義務贍養公婆。合理的說,要不要照顧她,要看雙方的關系和彼此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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