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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創作,沒有版權,這個怎麽處理?

《著作權法》修訂背景下二次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法規制與保護研究

近年來,中國的自媒體平臺發展迅速。類似短視頻模式的興起,為作品的二次創作提供了壹定的空間,這樣的作品可以隨時隨地在各種平臺上發布。二次作品目前多以文字、影像、電影、音樂等藝術作品為基礎,以引用、模仿、致敬、惡搞或改編等形式進行新作品的制作過程。尤其是最近兩年,隨著這類作品的爆發式增長,問題越來越多。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下,很多二次創作的作品仍然存在被判定為侵權的風險。另外,在實際合理使用的判斷上,合理使用的定義是不壹樣的。針對這壹現象,本文重點研究了著作權法修訂背景下的著作權法律法規和二次創作作品的保護,並提出了新時期著作權保護的相應思路和方案,希望能為今後的司法實踐提供壹些理論支持。

關鍵詞:二次創作作品的版權修改和保護方案

第壹和第二創作作品中版權的意義

1.1二次創作作品概念

二次創作是指對原作進行模仿、改動、引用或拼貼而形成的新作品,不同於直接臨摹和抄襲。壹般來說,二次創作的過程並不是占用原著,大多是引用作品片段或者改寫模仿原著中的人物。就其本身意義而言,二度創作不同於二度創作,雖然兩者都是對原作在形式上的再創作過程。二度創作主要是通過歌手的演唱、演員的演繹、作家對文學作品的改編,對音樂、戲劇或文字進行專業加工。它是壹個立體的書寫符號過程,重在對原作的升華。在轉化過程中,已經有歌手、演員、編劇等二次創作者對原著的自我思考和理解。二次創作過程將通過團隊運作進行,事先征得原作者同意,並支付相應費用。但是,二次創作作品就不壹樣了。二度創作作品壹般沒有著作權人的授權,創作形式也不是壹種升華和平升的轉化。大多側重於對原作的混搭、拼接等行為,對原作的形式並未進行改編和改變。

1.2二次創作作品分類

目前二次創作作品的分類主要集中在圖片、人物、視頻、音頻四大類。就網絡短視頻行業而言,壹些二次創作的作品可以涉及上述類型的作品,進行混合創作,比如在視頻中加入圖片,再加入音樂,形成最終的作品。從原著的創作情感來看,二次元作品也可以分為:熱愛原著的範作品;諷刺原著的戲仿作品和沒有明顯情感傾向的混錄作品之間沒有明顯的界限,內容形式多樣且重疊。可以說,上述二次元作品在如今的Tik Tok、西瓜,以及各種短視頻、自媒體平臺都相當普遍。

第二,著作權保護作品二次創作的正當性

2.1作品的版權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二次創作的作品不能被視為新作品。但是,要保護壹個二次創作的作品與著作權法相關的權利,就不能跳過二次創作的作品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這個關鍵問題。過去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采用“法定+封閉”模式界定作品類型,不允許司法行政機關自行認定新的作品類型。因此,法院大多側重於認定“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這壹條款的司法解釋,這意味著關於作品類型的規定仍處於封閉模式。但自1,20265438年6月起,我國再次修改著作權法。新著作權法將原來的封閉模式改為作品類型的開放模式,在新著作權法中,將以前的“電子作品”統壹改為“音像作品”。此次修改過程解決了長期以來關於短視頻是否屬於電音作品的司法爭議,也對日益火爆的短視頻作品進行了歸類。而且新著作權法規定,只要是作品的創作形式和其他符合作品特點的智力成果,都可以視為作品類型,這說明無論是二次創作中使用了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還是二次創作中創作的圖片、錄音、錄像,都有可能成為作品。

在作品特征方面,新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作品的定義:①作品必須是人類智力的成果;②作品必須是可以客觀感知的外在表現;(三)作品必須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成果;(4)獨創性,顯然,二度創作作品還是符合上述定義的。

2.2作品原創性分析

作品的原創性指的是不同的個性。原創性並不要求壹個作品壹定要和別人的作品不壹樣。只要是獨立創作,即使作品構成相似,也不代表可以通過抄襲他們的作品來保護。另外,對於最低創意的理解也沒有統壹的標準。只要這個創意不是無足輕重的,就符合原創的要求。壹般來說,是作者的智力活動,能反映其獨特的個性和思想,被認為是原創的。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整體抄襲或者類似的簡單機械剪輯,就認為體現了作者的獨特思維,是原創的。特別值得註意的是,在現實中,並不是因為二次創作作品是原創的,就不構成著作權侵權。在實際司法中,抄襲和侵權仍應以“聯系+實質相似”來判斷

第三,侵犯作品二次創作著作權的常見類型

3.1侵犯原作者人身權。

二次創作對原作者人身權的侵犯壹般包括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修改權。署名權是指用戶在二次創作中參考了以前的作品或者使用了其他方式,沒有署名原作者,這就容易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在戲仿過程中對原作進行諷刺和批判的行為。有學者認為,這壹行為侵犯了原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事實上,只有在對原作品進行再創作的過程中,如對原作者的名譽或名譽造成損害,才能判定為侵犯該權利。修改權是指在二次創作中,對原作進行篡改,添加類似色情、暴力、黑暗等元素,損害作品原有的名譽。此時可能會被判定為損害原作者的修改權。

3.2侵犯原著作權人的作品財產權

侵犯原作者作品財產權的主要類型有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和集會權。在創作第二部作品的過程中,如果對前壹部作品進行編輯重組時,復制空間過大,沒有原創內容,就很容易演變成直接復制的過程,侵犯了原則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用戶將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未經授權上傳到網絡,供第三方用戶隨意獲取,不得將其他屏幕獨家許可的作品經過簡單剪輯、剪切後上傳到網絡,供公眾獲取。最終編輯權和匯編權理論上壹般指演繹權。也就是說,這種變化和組裝過程既保持了與原作的相似性,又具有壹定的獨創性。如果有原著作權人的許可,很可能侵犯了原著作權人的改編權和匯編權。

第四,二次創作作品授權與合理使用判斷的現實矛盾

根據以上分析,不難發現,判斷二次創作作品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主要看是否得到原作者及相關權利人的授權,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或法律許可。但是,在這些判決的過程中也存在壹定的矛盾和問題。

4.1授權成本高,成功率低。

在微博時代大規模興起之前,授權問題是由專業媒體工作者創造的。如有二次創作需求,大都會取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或授權。然而,隨著信息傳播技術的快速發展,出現了大量的移動視頻、視頻、音頻、圖片、文字等app,這使得普通人很容易成為作品的創作者和傳播者。由於這個用戶群體的下沈,他們獲取授權的能力非常弱。就像現在最流行的Tik Tok、Aauto Quicker、西瓜等視頻,用戶基數很大,但大多是普通人,所以在創作上很難獲得授權,同時壹般也不會進行相關作品的授權。二次創作的作者和原作者之間存在很大的不平等和相關的對話問題,所以授權率很低,很多普通創作者負擔不起相應的版權使用費。換句話說,普通創作者的授權成本比較高,但侵權成本很低。畢竟很多用戶只是為了娛樂目的而創作,並沒有針對性的盈利目的,使得很多侵權行為在不經意間發生,侵權數量也變得越來越多。所以對於這種行為和現象,這種處於法律灰色地帶的行為,會成為壹種公眾認知。如果不及時調整規定,將不利於維護著作權法。

4.2大部分作品市場影響不大,合理使用有嚴格定義。

相對於普通大眾來說,很多創作都是建立在分享自己的觀點、想法、知識或者生活的基礎上,並不想通過這樣的作品來盈利、謀生。而且由於創作者技術水平、知識水平、創作能力的欠缺,作品在壹定意義上無法得到廣泛傳播,大多局限在自己的小群體中,所以很多作品很難對原著產生影響。此外,很多二次元作品大多是借助原著的市場影響力,用來傳播二次元創作者的不同理念,因此很難對原著的市場產生替代性影響,有的會幫助原著提高市場影響力和實時知名度。

就目前的現實來看,大部分二次創作的作者很難獲得授權。正是因為二次創作領域主要體現的是市場影響小,合理使用的界定非常嚴格,使得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向私人利益方向傾斜。在壹定程度上,二次創作作品的市場影響力不大,但對於原創作品的推廣可能有壹定的積極意義。但就目前的合理使用制度而言,絕大多數二次創作作品仍然存在侵權風險。

4.3法院判斷合理使用的標準並不統壹。

在司法領域,實際上對於合理使用的適用有不同的界定方式。整體來看,判斷方法多集中在“兩部檢驗”、“三步檢驗”、“合理使用四要件”、“轉化使用”等方面。在更復雜的情況下,法官可以使用每種方法。不同的方式對權利人的受益損害和合理使用的可能性產生不同的影響。

4.4非商業使用在合理使用判斷中有嚴格定義。

壹般來說,從學術角度來說,合理使用不能包括商業使用,很難判斷二次創作者創作的內容是否具有營利和非營利目的。此外,在很多創作平臺中,還有獎勵計劃和創作激勵計劃,這是鼓勵平臺上優質創作者持續發布優質內容的激勵措施,比如西瓜視頻平臺的“中文視頻計劃”。如果視頻創作者發布壹個原創視頻達到平臺規定的播放量,作者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獎勵,創作者還可以在自己的作品中加入廣告,獲得廣告收入。這算不算是以營利為目的?如果按照現有的判斷方法,“只要獲得報酬,就從版權作品中獲得利益,即屬於商業使用,但補償金額不對等”,或許權利作品會因為獲得幾分錢的報酬而被認定為具有商業行為,進而被納入不合理使用的範圍。這種判斷是極不科學、極不合理的。

五、著作權法修改背景下二次作品版權保護的思路和方案。

5.1基於三步測試法,應用正確。

新著作權法沒有新的合理使用類型,與原著作權法不同。我國原有的三步檢驗法並不在法律層面,而是存在於《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所以在實際判決中,大部分法官未能嚴格運用三要件判斷法。新著作權法將三步審查法上升到法律層面,強調我國著作權法的對象是“三步審查法”。

在判斷二次元作品的合理使用時,由於新著作權法並沒有增加新的合理使用類型,雖然大多數二次元作品的目的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說明問題,而是網絡用戶自由表達的需要,但由於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類型是具體的,要想合理使用就必須歸入某壹類型,所以這些作品只能歸入類似的情況。比如“以介紹、評論、解釋為目的”,戲仿作品理解為對原著的負面評論,範作品理解為為了介紹、解釋某個問題而引用的人物、特殊設定。

對三步檢驗法的要求是“不影響正常使用”和“不得不合理損害合法利益”。根據WTO裁決機構的解釋,合理使用行為不能與權利人行使其既定權利所能獲得的經濟利益相沖突,所有合法利益應歸著作權人所有。如果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權利人利益受損,則判定為不合理使用,但這種利益的保護不能與著作權法中鼓勵創作的目的相沖突。雖然該制度對其進行了進壹步的解釋,但在某些情況下,仍會存在界定的模式和不便於司法實踐的弊端。所以有時候法官還是傾向於使用“四要素判斷法”。但無論是否采用“四要素判斷法”,最終都會回歸到三要素法則。當判斷能夠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時,我們可以通過判斷使用的行為是否與前壹部作品的目的壹致、使用的數量是否少、使用的部分質量是否是原作的精華和本質來幫助判斷三步檢驗法中的壹般標準。同時建議在今後的法律法規修訂中,可以將判斷方法提高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層面,從而形成* * *知識的權威性。

5.2將轉化使用規則納入二次作品合理使用的判斷。

在轉化使用原則中,只要二次創作作品的表現形式是全新的,使用目的與原作不同,並且能夠體現出前作新的應用價值和意義。即使大量引用也在合理範圍內,這壹規則可以很好地解決創傷性合理使用認定的剛性問題。

就現有的法律規定而言,合理使用的判斷方法是三步檢驗法,這使得我們在實踐中無法創設十二種具體情形之外的新情形。因此,建議在轉換使用時,結合使用目的和方法重新界定“適用引用”的含義,並建議在司法解釋中予以規定。此外,轉化使用可以明確限制二次創作作品的合法性,避免影響產業化的版權市場。當然,在轉化使用的過程中,還是要按照三步測試法中的兩個通用標準來限定使用範圍。

5.3非商業用途的合理定義

隨著網絡流量時代的到來,二次創作的作者根本不可能不從網絡服務中獲利。僅僅通過獲得報酬就判定屬於商業使用是極不合理的。商業用途的合理使用,不僅取決於付費的多少,還取決於二次創作者的目的、收入、粉絲數量、商業影響。比如廣告的收入可以說是以盈利為主,而通過平臺激勵計劃從平臺獲得的獎勵可能不是主要的。另外,幾分錢或者幾塊錢的收入可以也不應該被判定為商業。此外,對於擁有龐大粉絲的二次元創作者來說,其作品的打賞可以視為具有營利目的,反之,小粉絲則可以視為“炫技”的自娛自樂行為,不應判定為具有營利目的。

隨著人們版權意識的逐漸提高,創作者也願意合理合法地使用以前的作品進行創作。因此,既要為新思想、新觀念的出現創造法律上的便利,又要忽視灰色地帶的曖昧行為,這種行為會損害法律的權威。我們相信,在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以及未來對著作權法的進壹步理解,著作權將迎來新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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