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壹、《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建築許可證
(1)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建設報告,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2)申請施工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
(壹)已辦理建設項目用地批準手續;
b)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
c)如需拆除,拆除進度應滿足施工要求;
d)施工單位已經確定;
e)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f)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g)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h)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③
施工許可證有效期: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建設,延期以2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項目未開工且未申請延期或加班延期的,許可證自動作廢。
(4)在建工程因故暫停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暫停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做好維護管理工作。
(五)經批準開工的建設項目超過6個月未能按期開工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
2.建築工程承包
(壹)聯合承包:聯合承包各方對合同承擔連帶責任,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營業執照範圍承攬工程;將* * *連同投標協議和投標文件壹起提交;
(2)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
(三)但是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以轉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④
建設工程的總承包方按照總承包合同對施工單位負責,分包方按照分包合同對總承包方負責,總承包方與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對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3.建築工程監理
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內容和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企業;
4.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1)“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
2)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3)
建築施工企業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負責;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由總承包商負責,分包商對總承包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繳納保險費;
二。增加合同法
1.合同主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同的基本原則: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合法。
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1.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必要時,政府可以對下列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壹)對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少數商品的價格;
(2)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的價格;
(3)自然壟斷的商品價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⑤重要公共服務的價格。
2)幹預措施:限定差價率或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
2.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①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③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1)建設用地
(1)涉及農用地轉用為建設用地的,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③
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a .國家機關和軍隊用地;b .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
(4)臨時用地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有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a)土地需要為了公眾的利益而使用;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b)為進行城市規劃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土地用途的;
c)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d)因單位撤銷或搬遷而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e)公路、鐵路、機場、工廠擴建等。被批準報廢。
3.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3)被保險人因過失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4)財產保險合同
(1)建築工程壹切險和安裝工程壹切險屬於財產保險;
②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保險責任開始至合同解除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③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當承擔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承擔的金額應當與保險標的損失的賠償金額分開計算,最高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四)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5)人身保險合同
①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其真實年齡未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除外;
(2)被保險人在規定期限後60日內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中止;
(三)保險人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險的保險費;
④
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壹致,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兩年內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⑤投保人解除合同時,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費。
⑥
無論哪壹方解除合同,被保險人已繳納保險費兩年以上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返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足額繳納兩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⑦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4.稅收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1)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應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二)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有關文件;
3)納稅人因特殊困難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否則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稅款0.5 ‰的滯納金;
4)稅率分為: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
5)根據征稅對象的不同,稅種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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