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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壹條不平等條約的內容

二十壹條不平等條約是日本帝國主義的秘密條款,那麽妳知道二十壹條不平等條約的內容嗎?以下是我為妳整理的21個不平等條約的內容。歡迎閱讀。

第二十壹條不平等條約的內容

1915 18年10月18日,日本駐華大使日置拜會袁世凱,提交所需文件21份,要求政府“絕對保密,並盡速答復”。之後,日本帝國主義用威脅和利誘的手段進行了長達五個月的談判,企圖迫使袁世凱政府簽訂二十壹條無理要求,企圖將中國的領土、政治、軍事、財政置於日本的控制之下。這些條款被稱為“二十壹條”,也被稱為“中國-民間第四條約”。[3]

條約全文

第壹

日本政府和日本政府願意維護整個東亞的和平,並期望進壹步鞏固兩國間業已存在的友好睦鄰關系。條款如下:

第壹節。日本政府承諾,今後將承認日本政府擬與德國政府約定的壹切處分,如山東省根據條約或其他關系將壹切權益讓與中國政府。

第二節。中國政府承諾,山東省及其沿海地區的所有土地和島嶼,無論名稱如何,都不會割讓或出租給其他國家。

第三節日本政府允許中國修建壹條連接煙臺或龍口與吉焦的鐵路。

第四條。中國政府承諾盡快開放山東省主要城市為商埠,供外國人居住和貿易。應當開啟的地點另行約定。

第二

日本政府和中國政府,由於中國承認日本在南滿和內蒙古東部的優越地位,茲達成協議如下:

第壹款:締約雙方同意將旅順和大連以及南滿和安豐鐵路的租期延長至99年。

第二節。在南滿和內蒙古東部的日本國民可以獲得他們建造工業用房或農業用房所需土地的租賃權或所有權。

第三節。日本國民可以在南滿和內蒙古東部自由生活和旅行,從事商業和工業等各種業務。

第四節。日本政府已將南滿和內蒙古東部的采礦權授予日本國民。至於擬建礦山,另行協商。

第五條。日本政府承諾,以下項目在處理前應獲得日本政府的批準:

1.在允許他人在南滿、內蒙東部修建鐵路,或者向其他國家借款修建鐵路時。

2.當南滿和東內蒙古的稅收被抵消和向其他國家借款時。

第六條日本政府承諾,日本政府如聘請政治、財政、軍事顧問到南滿、東內蒙任教,須先與日本政府協商。

第七條日本政府同意委托日本政府管理和經營濟長鐵路,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99年。

第三名

鑒於日本資本家和漢冶萍公司之間的密切關系,並願意增進兩國的利益,日本政府和中國政府就下列條款達成協議:

第壹款:締約雙方相互同意,在未來有相當大的機會時,將漢冶平公司作為兩國合資企業;並承諾未經日本政府同意,中國政府不會處置所有屬於該公司的產業,也不會讓該公司隨意處置。

第二款:中國市政府允許,漢冶平公司礦山附近的所有礦山,未經公司同意,不得由漢冶平公司以外的任何人開采;此外,允許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的行為必須首先得到公司的批準。

第四名

日本政府和中國政府為了有效地維護中國的領土,制定了下列條款:

中國政府允許中國沿海的所有港口和島嶼不割讓或出租給其他國家。

第五名

第壹節。在中國中央政府中,日本人應被聘為政治、財政和軍事顧問。

第2條日本在中國大陸設立之醫院、寺院及學校,均授予土地所有權。

第三段:中國和中國經常發生警察案件,導致了很多事故。所以有必要在必要的地方設置警察,作為日中合資,或者在這些地方的警察部門雇傭大部分日本人,以此來規劃和完善日本的警察機關。

第四款:中國向日本購買壹定數量的軍械(如中國政府所需軍械的壹半以上),或在中國建立中日聯合軍械廠,聘請日本技術人員,購買日本物資。

第五款:中國同意授予修建武昌至九江、南昌鐵路和南昌、杭州、南昌、潮州至日本鐵路的權利。

第六條福建省籌備路礦、整頓海口(含船廠)需要外資時,應先與日本達成協議。

第七節。中國承認日本人民在中國任教的權利。

(壹)締約兩國相互同意將旅順和大連的租期,南滿和安豐的鐵路租期延長至99年。

(2)日本國民在南滿和內蒙古東部建造工廠用於工業用途,或用於耕作,可獲得所需土地的租賃權或所有權。

(三)日本國民可以在南滿和東內蒙古自由居住和旅行,從事商業、工業等各種事業。

(4)中國政府已將采礦權授予南滿和內蒙古東部的礦山。.......

第二十壹條不平等條約簡介

第二十壹條是日本帝國主義的秘密條款。日本帝國主義利用第壹次世界大戰期間歐美國家無暇東顧的機會,於6月5438+0915 65438+10月18日,由日本駐華公使儀謁見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凱,提交了21份所需文件,要求政府“絕對保密,並盡速答復”。之後,日本帝國主義采用威逼利誘的手段進行了長達五個月的談判,企圖迫使袁世凱政府簽訂二十壹條無理要求,將中國的領土、政治、軍事、財政置於日本控制之下。這些條款在中日之間被稱為“二十壹條”。中日談判後,袁世凱被迫簽訂不平等條約《中日第四人民條約[1]》。但需要註意的是,“二十壹條”不能等同於“中日民四條約”。壹些條款在1922年的華盛頓會議上被廢除。隨後,條約內容不斷被改寫,直到日本在1945年二戰戰敗後被徹底廢除。

第二十壹條不平等條約的背景

1914年正式就任大總統的袁世凱,通過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俗稱新約法),壟斷了國家在宣戰、媾和、締結條約方面的全部外交權力。同年,歐戰爆發,幾乎所有歐洲國家都加入了戰爭漩渦。同年8月6日,中國政府也宣布中立。日本乘機奪取德國在中國的權力,於8月15日向德國發出最後通牒,並以日英同盟為借口通知中國政府:壹、盡快解除德國在日本中國的艦隊武裝;2.德國政府將在2004年9月05日之前將膠州灣所有租賃土地無償無條件移交給日本,以便歸還中國;三、以上兩項,德國在1965438+2004年8月23日沒有完全認可的答案,那麽日本將采取必要的行動。

直到截稿,德國沒有回復。8月23日,日本對德宣戰,但沒有出兵歐洲。但海軍和陸軍兩萬多人在中國山東龍口登陸,越過萊州半島作為戰區。沿途所有的中國城鎮都被占領並被視為敵國。中國政府事先沒有得到日本登陸山東的通知。得知這個消息後,袁世凱最初的對策是,除了作為中立區,防止戰火蔓延到中國,還利用日俄戰爭時使用的方式,劃定壹條日軍過境的走廊和參戰國的戰區。關於當時的決策過程,出席會議的顧維鈞回憶如下:

“總統急忙在總統府召集會議,所有內閣部長都到場,還邀請了參事參加。當時我是外交部參事,邀請的三個人之壹,另外兩個是國務院(內閣)參事。壹個是吳朝書,吳曾在牛津大學學習,是英國律師和倫敦林肯法律學會會員;另壹個是金邦平,留學日本,也是國務院參事。總統宣布會議結束後,他說邀請了三名顧問參加會議,因為他們在三個不同的國家學習過,學習過法律,了解國際法。題目是如何應對日本侵略中國領土。他必須先聽取三位法學家的意見。主席讓我先發言,我毫不猶豫地說,日軍在龍口登陸是公然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因為中國在歐戰中已宣布中立;根據國際法,交戰雙方都應尊重中國的中立。所以為了表明中國是在盡中立國的義務,有義務保衛自己的領土,保持中立的立場。所以抵抗日本侵略的理由很明顯。校長請吳朝書發言,說想聽聽在英國學國際法的學生的意見。吳是前著名的中國駐美大使吳的兒子。他只是說,他的觀點和我的完全壹樣,中國必須履行中立義務,以便根據國際法保護中立國的權利。如果中國不捍衛中立,沈默,即使不承認,也等於默許日本的行動。袁世凱也請金邦平發表意見。金瑉奭說,日本造成的局面比較套路,他真的很難表達明確的觀點。袁世凱向陸軍參謀長段請教,中國軍隊可以采取什麽行動來保衛自己的國土。段回答說,如果總統下令,部隊可以抵抗,盡量阻止日軍深入山東。但由於缺乏武器彈藥,打起來會很困難。總統直截了當地問他抵抗能持續多久。段馬上回復說四十八小時。總統問他48小時內做什麽,他看著總統說,等總統指示。總統又問外交部長孫寶琦。孫支支吾吾,不知道他在說什麽。簡而言之,他沒有成熟的意見。總統環顧四周,等著其他酋長發表意見,但每個人都沈默不語。總統深深地嘆了口氣,說他理解法學家們關於中國根據國際法應該做什麽的意見。然而,我們的國家毫無準備,它如何履行作為中立國的義務呢?

總統把事先準備好的筆記作為他演講的基礎。他提醒大家,中國在滿洲也遇到過類似的事件。從1904到1905,日本和俄羅斯在中國打仗。當時日軍根本擋不住,只好劃了個“戰區”。那麽,也可以劃出壹條走廊,日本可以通過走廊進攻青島。中國不會幹涉日本在這壹區域的通行,中國在這壹區域之外保持中立。顯然,這是應對非常情況的非常措施。總統要求在場的法學家起草壹份文件,劃定所謂的戰區以及在戰區以外保持中立的條例。因為陸軍參謀長表示中國不準備長期抵抗,而總統提出了自己的解決方案,所以與會者壹致認為這個解決方案是中國目前應該遵循的唯壹切實可行的政策。"。

也就是說,在日軍已經登陸,日軍完全沒有抵抗能力的情況下,袁世凱別無選擇,只能宣布魏縣站以東為中德戰區,以西為中立地。然而,日本方面仍然置之不理。反而增加了軍隊。占領威縣後,沿鐵路向濟南進軍。它不僅占領了吉焦鐵路全線和沿線所有的礦山,而且把在鐵路和礦山工作的中國雇員全部趕走,全部交給日本人處理。它聲稱山東鐵路是德國政府直接管理的鐵路,是德國國有財產...日本占領吉焦鐵路和濟南是為了破壞德國的根據地,這是正當的,與中國無關。雖然中方多次抗議,但日方置之不理,連青島也被日英聯軍占領。袁政府曾正式照會日、英大臣,要求撤軍。這壹次,日本大發雷霆,向袁世凱提出二十壹條。

第二十壹條與不平等條約內容有關的條款:

1.第21條的內容是什麽?

2.第21條的內容

3.第21條簽署介紹

4.不平等條約——中德貿易條約原文簡介

5.不平等條約《中法新約》原文介紹

6.誰泄露了絕密的21號條約?

7.中英不平等條約會議藏印條約原文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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