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寫作獲得稿酬是轉讓版權嗎?
不屬於,稿酬收入:
(1)範圍: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將作品在圖書、報紙、期刊上發表取得的所得。
包括作者死後財產繼承人獲得的死後報酬。
(2)性質:稿酬所得具有稿酬和勞務報酬性質。
(三)關於報紙、雜誌、出版等單位的職工在自己的出版物上發表作品、書籍的收入征稅問題。
在報社、雜誌社等單位擔任職務並受聘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收入,屬於擔任職務並受聘取得的收入,應與其當月的工資收入合並,按“工資收入”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報刊發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也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出版社專業作者寫作、編輯、翻譯的作品,以圖書形式出版取得的稿酬收入,應當按照“稿酬收入”項目計算支付。
版權和稿酬是兩個概念。如果妳的作品是有版權的,就轉讓給別人使用,付給妳報酬,類似專利費。
但為了避免法律糾紛,考慮利益,壹般出版社都會要求作者簽訂版權轉讓協議,即壹旦稿件被采用,版權(著作權)歸出版社所有。所以版權沒有相應的報酬!
二、什麽是獨家出版權?
專有出版權是版權財產權的壹部分,是復制權和發行權的結合體。它最初屬於作為原著作權人的作者,是壹種可以依法處分和依法轉讓的民事經濟權利。著作權人可以依法許可給圖書出版者,也可以許可給其他民事主體(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只能將專有出版權授予圖書出版者,也沒有明文禁止將專有出版權授予其他民事主體);著作權人也可以依法給予被許可人再授權,即被許可人可以再許可第二人發表或者獨占發表相應的作品。
著作權即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版權是壹種知識產權,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作品。
使用權是指依法使用財產而不改變其本質的權利。通常由所有權人行使,但也可以根據法律、政策或所有權人的意願轉讓給他人。比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有權根據國家的授權使用自己管理的國家財產。
第三,版權使用權
在我國著作權法中,作品財產權的許可使用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但法律並沒有明確界定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的內涵和外延。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是在合同中約定的。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方式使用作品;除非合同另有約定,被許可人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許可第三方行使同樣的權利。根據這壹規定並套用商標法中許可的分類概念,著作權法中的專用概念相當於商標法中的獨占使用許可和獨占使用許可。是獨占性還是排他性,要看許可合同中的具體約定。如果明確約定著作權人可以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則具有排他性;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具有排他性,被許可人可以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
相關知識:
1,獨家許可
是指著作權人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授予進口方對著作權的專有使用權,著作權人不能在此範圍內使用著作權,更不能將著作權授予第三方使用。
2.獨家許可
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著作權人在授權進口方使用其著作權的同時,仍保留在相同範圍內繼續使用該著作權的權利,但不能將該著作權授予第三方使用。
作者是否轉讓版權,需要根據作者與出版社簽訂的合同來判斷。壹般來說,作者發表文章或書籍可以獲得報酬,但獲得報酬並不意味著轉讓文章和書籍的版權。如果需要轉學,壹般來說,費用會另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