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發回重審的民事訴訟
發回重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壹審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發回重審的案件包括兩類案件:
1.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後,發現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第壹審法院重新審判。
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理上述兩類案件的人民法院,無論壹審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都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第壹審程序進行審理。對於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
原審人民法院不能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但個別證據不清、有疑問的,合議庭可以調查核實。檢察人員認為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的,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有效糾正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行為。
再審後的判決還是壹審的判決。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出上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訴。
案件被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擴展數據
二審人民法院審結該案。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在押的上訴案件,最長應當在兩個半月內審結。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被羈押的上訴案件,壹般情況下應當審結。對於壹些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在壹個半月內審結。但是,下列案件不能在壹個半月內審結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壹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3.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
4 .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有上述四種情形之壹,不能在壹個半月內審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但是,對於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酌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第二審人民法院的辦案期限,從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或者抗訴的次日起計算。
壹般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在二審程序中,壹般為三個月。事實不清的,可以發回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發回重審的案件的審理期限也按照第壹審期限計算。壹般在六個月內結案。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因這些活動而產生的訴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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