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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後下達判決的最長時限是多少?

發回重審的案件適用第壹審程序。壹審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三個月內結案。估計1個月左右結案。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發回重審的民事訴訟

發回重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壹審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發回重審的案件包括兩類案件:

1.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後,發現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第壹審法院重新審判。

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理上述兩類案件的人民法院,無論壹審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都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第壹審程序進行審理。對於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

原審人民法院不能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但個別證據不清、有疑問的,合議庭可以調查核實。檢察人員認為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的,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有效糾正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行為。

再審後的判決還是壹審的判決。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出上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訴。

案件被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擴展數據

二審人民法院審結該案。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在押的上訴案件,最長應當在兩個半月內審結。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被羈押的上訴案件,壹般情況下應當審結。對於壹些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在壹個半月內審結。但是,下列案件不能在壹個半月內審結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壹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3.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

4 .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有上述四種情形之壹,不能在壹個半月內審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但是,對於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酌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第二審人民法院的辦案期限,從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或者抗訴的次日起計算。

壹般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在二審程序中,壹般為三個月。事實不清的,可以發回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發回重審的案件的審理期限也按照第壹審期限計算。壹般在六個月內結案。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因這些活動而產生的訴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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