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條款
1.維持原判是司法機關維持和支持原判,確認其法律效力的行為。在我國,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上訴或抗訴案件後,認為原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原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2.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對第壹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經審查認定正確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裁定。在審判監督程序中,上級法院發現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再審程序
1.再審程序是指在法律規定有再審事由的情況下,法院對原審案件(又稱“本案”)進行審理,並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作出判決的壹種特殊救濟程序。再審程序包括啟動、審查再審理由、再審原案的壹套法律程序。該程序是民事訴訟法中獨立的審判程序,既不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審判程序,也不同於民事訴訟法中的壹審程序和二審程序。就其性質而言,再審程序是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違法判決進行糾正的補救程序,即不提高審級的特別審判程序。
2.再審程序是指在法律規定有再審事由的情況下,法院對原審案件(又稱“本案”)進行審理,並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作出判決的壹種特殊救濟程序。再審程序包括啟動、審查再審理由、再審原案的壹套法律程序。該程序是民事訴訟法中獨立的審判程序,既不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審判程序,也不同於民事訴訟法中的壹審程序和二審程序。就其性質而言,再審程序是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違法判決進行糾正的補救程序,即不提高審級的特別審判程序。
第三,再審程序
1.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先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裁定書由院長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然後送達雙方當事人。
2.暫緩執行裁定作出後,原判決的法律效力暫時中止,正在進行的暫緩執行待案件再審後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九十六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需要中止執行的,應當在再審裁定中寫明,中止原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暫緩執行的裁定,並在通知後10日內出具書面裁定。
3.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由合議庭進行審判。本來是審判,按照壹審的程序組成;本來是二審,按照二審的程序組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53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