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組織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自治組織。它主要獨立履行村莊管理的職能,更重要的是協助政府的許多行政工作。在這種情況下,村級組織的狀況,尤其是財務管理,直接關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和壹方社會的穩定。近年來,縣委、縣政府越來越重視農村金融問題,先後出臺了壹系列加強農村金融管理的措施。在全縣範圍內,村務公開全面推行,會計委派制實施,使村級財務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規範化軌道。但是,在壹些農村,在財務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章不循的現象,導致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村民來信來訪不斷,黨群關系緊張,農村工作困難,影響了經濟健康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筆者結合工作實踐,調查分析了當前村級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全面了解了我縣農村財務管理的現狀,並對改善農村財務管理現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壹,農村村級財務管理的現狀問題
(1)民主理財正規化。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集體經濟實力不斷增強,農村基層民主制度逐步完善。都建立了民主理財組織,實行了民主理財制度。應該肯定,這是加強農村財務管理的壹種有效方式,但在這個過程中,1的形式化比較多,民主理財也變得大家都懂了。民主理財應由3-5人組成,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召集,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票據進行審核,並在同意的票據或審核記錄上簽字(蓋章);但有的村理財小組成員不足3人,不符合人數要求。有的村,會計把票據壹張壹張地拿到民主理財成員家裏或地裏,說明票據的來源和用途,然後讓他們簽字。更有甚者,會計只找財務管理團隊的部分成員。大村合並後,原民主理財小組並入現在的監督委員會,實行“三章半”的審計制度。從財務管理小組成員中挑選了3名群眾信任的人作為監督委員會的主要成員,分別管理3個印章,負責對村裏的日常收支進行審計。但村裏的“三章半”有的集中在壹個人身上,有的直接由村幹部保管。這些做法使得壹些成員的意見容易受到其他成員的影響或無法發揮獨立2,是壹個公平的審計變成了壹個隨機簽名。理財小組成員應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對人民負責的原則審核票據,而部分理財小組成員不主持正義,沒有指出壹些明顯不符合實際的支出票據或以生產性支出代替非生產性支出等欺詐行為;而且壹些理財小組成員連合理的票據都不簽,故意刁難村幹部。這些做法降低了民主理財的質量,影響了農村各項金融政策的落實。3、是先批後審變成先批後審。村級集體資金的使用將繼續實行“五審制”。300元以下的費用由村民小組負責人簽字,村財務管理小組或監督委員會成員簽字蓋章,村委會分管財務的負責人批準。包村領導簽字後,報鎮農經站審核後即可報銷入賬。無論費用多少,300元以上的吃喝,經村民代表會議和民主理財會議同意後,由村民小組負責人簽字。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應當蓋章,經村委會分管財務的領導批準,包村分管領導簽字,並報鎮農經站審批後方可報銷入賬。所有支出憑證必須明確用途,經辦人簽字,見證人見證,審批人審核,做到三個手續齊全。民主理財小組認定為不合理財務費用的事項,由責任人承擔。現實中,有的村經辦人先找村黨組織和村委會負責人審批,最後拿著票據找民主理財小組審核。這些做法和程序是顛倒的,給村務監督帶來很大壓力,也不利於民主理財功能的發揮。如果民主理財的“走樣”現象得不到糾正,就會為群眾上訪埋下隱患,甚至激化幹群矛盾,影響農村穩定。
(二)流動承包、房屋租賃等不規範。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村級農田水利、土地整理、交通道路等建設項目日益增多,流動承包、林地、果園、魚塘、房屋設施等集體資產也正在成為集體經濟的主要收入支撐點,但這壹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也不容忽視。1.程序不規範。個別村主要幹部搞暗箱操作,不招不投標;有的不開“兩委”會議,少數人說了算。即使開了會,個別幹部也擅自改變集體決定。“三資”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發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但有的村為了政績,會把土地包5年或者10年,甚至超過15年甚至更久。2.程序不規範。主要表現在:口頭陳述作為證據,書面合同較少;合同要素不全、條款不明確、權利義務不對等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要求等。3.支付收費不規範。承包款和出租工程款的支付大多以收據的形式記錄,農村成為工程承包商偷稅漏稅的“黑洞”;有的直接用其他費用沖抵合同款和租金,收支不入賬;有的收到後,私自保管、挪用,長期不報;有的承包期長,壹次性提前收取承包款和租金收入,導致村集體以後很多年都沒有收入。由於集體收入少,支出大,村集體資產被嚴重“透支”。
(3)資產管理不規範。1.應收賬款增加導致資金沈澱,資產被個別村民無償占用,導致集體利益受損。有的村幹部擅自出借或借用資金,大量借款無法收回,群眾罵聲不斷;壹些村集體的房屋和設施被個別村民無償占用,村幹部袖手旁觀或對此無能為力。2.有的村沒有支出計劃,有的村沒有能力安排資金,有的盲目上項目,虧損嚴重;有的花錢大手大腳,揮霍浪費,借機中飽私囊。3.近年來,為了城市發展,各地大量征用土地。壹些村幹部利用手中的權力,為公私利益服務,為他人提供便利,同時向他人索要錢財,有的甚至觸犯了刑法。
(4)報銷審批不規範。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健全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意見》,所有支出憑證都必須寫明用途、經辦人簽字、見證人作證、審批人審批,這樣三個程序就齊全了。制度對支出定額的審批權限也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1.審批不規範。單個村莊的支出沒有進行集體研究;大額支出不予討論;壹些幹部自批、自收自支,架空出納、財務監督隊伍名存實亡。2.賬目報表不及時。有的村會計長期失業,無法正常報表;村裏壹些主要幹部違規幹預財務,導致無法正常結算。
(五)會計處理不規範。主要表現在:1。會計賬簿和賬戶設置不規範。財產物資有賬,有物無賬,有總賬無明細賬;同壹經濟業務前後年度會計賬目處理不壹致;總賬和明細賬不壹致;2.有的項目和項目支出單獨設置,甚至不核算,未能納入總賬。3.會計和出納自行記賬,對賬不及時,憑證傳遞方式不規範。如果出了問題,他們就推卸責任。4.會計檔案管理不善。有的村辦公條件差,村賬代理制之前的記賬憑證都是自己保管,保管不善難免丟失;壹些財務人員調整後,檔案移交不全,甚至村幹部拒絕交出賬本和憑證,也無可奈何。
(6)財務披露不規範。從中央到地方,對農村財務公開的深化重視不多,花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出臺了許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對公開的內容、時間、程序、形式、監督等都進行了嚴格的規範,應該說是卓有成效的。但由於壹些地方思想認識不足,仍暴露出不少問題。1.鄉鎮代理記賬審計。鄉鎮農經站是最後也是最有效的審核關口。但由於農業經濟人員對村務不熟悉,業務素質不強,原則性和責任心不強,存在重核算輕監督,只審核憑證,不審核費用支出是否合理等現象。,以便記錄違反財務制度的票據和憑證。2.公開內容存在壹些問題,基本建設等重大支出項目沒有專門公告;3.對大眾來說無所謂,實質內容不詳細。例如,幹部經常錯過與村民壹起宣布的工作。由於農村財務管理不完善,出現了很多問題。壹是違法違紀現象增多。近年來,村幹部違紀案件逐年增多,因財務違規被處理的村幹部逐年增多;縣檢察院受理的農村案件舉報數量也有類似跡象。農民目睹了身邊的貪汙、挪用、侵占、賄賂,導致黨群矛盾激烈,直接影響了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二是影響社會穩定。由於財務管理混亂,違法違規行為增多,引起群眾強烈不滿,集體上訪、越級上訪不斷,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第三,經濟發展緩慢。經營不善導致集體資產流失,違法犯罪導致集體經濟受到侵蝕,嚴重影響農村經濟建設,挫傷群眾經濟建設的積極性和對黨和政府的感情,增加發展農村經濟的人為阻力。
二、主要原因
壹是法制和政策宣傳不到位,村幹部法制觀念不強。多年來,我們壹直從事法制教育,取得了壹定的成績。但有些時候,沒有脫離圖片形式,壹陣風,不註重實際效果的教育方法。真正讓農村幹部群眾“知法、懂法、守法”,還需要長期紮實的工作。因為有些村幹部不了解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制度,或者即使了解也是壹知半解。他們認為只要不貪心,不占有欲強,理財就無關緊要。有的冒充“老大”,拋開制度和監督,我行我素,把村民自治變成村幹部自治。有的甚至想盡辦法為自己撈點“好處”,明知故犯。
二是財務人員素質低,人民民主觀念淡薄。壹些農業會計人員年齡老化,不註重學習,業務水平低,難以勝任新形勢下的農村會計工作;有的人因為怕得罪人而放棄自己的職責,或者堅持原則真的很難;但個別村的農經會計本身就是新幹部調整的“親信”,讓他堅持原則就是另壹回事了。作為監督主體的人民群眾對我們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了解多少?很多村民缺乏現代民主意識。他們往往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壹位,對公共事務關註較少,不願意、不願或不敢管村級財務問題。
三是查處力度不夠,鄉鎮監管不力。由於法律規定的缺陷、調查機關的認識、鄉鎮監管的力度以及村級財務問題的復雜性,導致調查和糾正的難度較大。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村級基層組織的貪汙、挪用、賄賂行為,只有在檢察機關協助政府行政工作時,才屬於檢察機關的管轄範圍。至於其他在內部事務管理中產生的非職務犯罪,都屬於公安機關管轄,但實際上兩類犯罪往往是交織在壹起的。基於法律規定,檢察和公安只能管好自己的事情。而且,由於財務管理混亂,罪與非罪難以界定,紀檢部門和司法機關往往畏難而煩,具體問題涉及的管轄範圍也不壹樣,導致對壹些村幹部的違法查處有時處於法律真空。法律規定村委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組織,但沒有明確的鄉鎮組織管理權和監督權。但在當前村民自治普遍缺失的情況下,鄉鎮如何在法律範圍內行使指導權,逐步培育和規範村民自治,確實值得深入研究。由於鄉鎮權限有限,村幹部壹旦出現財務問題,除非觸犯刑法或黨紀,否則很難具體處理。
三,規範農村財務管理的對策
(壹)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做到依法治村。要采取各種有效可行的方法,加強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制度的宣傳教育,大力宣傳正反典型,防止形式走過場。首先,針對鄉鎮村幹部素質教育缺乏系統性、制度化的現狀,加強教育培訓。對村幹部和財會人員進行黨性教育、財務管理和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幹部綜合素質,使他們真正懂得什麽是違法,什麽是合法,按章辦事。其次,對廣大村民進行民主教育,把政策、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交給群眾,讓他們真正明白什麽是村民權利,如何依法行使權利,切實增強參政意識;特別要重視對黨員、村務監督小組成員和村民代表的教育,切實提高他們的監督能力,使他們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堵塞財務亂象的漏洞。
(二)堅持和完善各種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規範農村金融,制度建設是根本保證。實踐證明,我縣已經實行的農村經濟合作社制度、村幹部補貼制度、財務公開制度、鄉鎮代理記賬制度等制度是行之有效、易於操作的。關鍵是如何進壹步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另外,我個人建議盡快建立以下制度。1.工程建設和資產承包租賃公開制度。為避免村幹部暗箱操作、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凡涉及工程項目建設、集體資產承包、租賃、轉讓的項目,必須經過兩委討論,重大項目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討論表決後實施,並通過公開招標向村民公開,徹底改變個人說了算的現象。對於各類合同文件,建議農經站、司法所協助審查,符合法定要求。2.外資管理體制。在實踐中,村民經常反映,征地補償款、社會捐贈和上級撥付的資金等外來資金不入賬。為了堵塞村幹部違法違紀的漏洞,防止村民產生誤解,有必要統壹規定上述外來資金由鄉鎮接收後再分配給村級使用。3.建議各村開設銀行存款賬戶,杜絕存折開戶,實行支票結算,堅持賬戶、資金、支票、印章分開保管的原則。4.實行審計監督制度。首先,鄉農經站要不定期嚴格檢查現金存款,防止挪用;對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和不該花的項目,要堅持原則,監督執行。其次,縣農經站可以輪流審核村級財務,爭取村幹部任期內輪流審核壹次,發現問題及時協助鄉鎮解決。5.實行村幹部錯誤行為民事賠償制度。對於村幹部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村集體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求其承擔壹定的民事賠償責任。這種監督制度在我國並不新鮮。
(3)加強鄉鎮監管為民服務。農村金融問題之所以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在某種程度上,關鍵在於鄉鎮的認識態度。因為現在農村工作越來越難做,沒有村幹部的支持,更是寸步難行。正因如此,壹些鄉鎮不願意或不敢抓財務亂象問題,怕影響幹部積極性。發現問題就拖,能保就保。這樣壹來,幹部群眾的是非觀念就會顛倒,“問題”幹部就無所遁形,從而進壹步惡化財政問題。因此,鄉鎮要從大局出發,重視村幹部和農業管理者隊伍建設,選好村級主要幹部,對在執行財務制度中屢教不改、違法亂紀的幹部,堅決調整查處,絕不姑息,采取紮實措施抓好村級班子建設;農機管理人員隊伍要加強教育培訓,加強檢查考核,提高業務素質,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此外,建議包村領導、官員、工作組結合“村級財務清理工作”,幫助村裏解決壹些實際問題,如清理應收賬款、壯大集體經濟等。
(4)加強監督管理,規範財務披露。堅持統壹公開制度,按照統壹填寫內容的方法,使村級財務逐項、逐壹按時公開,避免“村霧公開”,明顯提高公開質量。建立村級財務長效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村民參政議政的民主權利,有效推進村級財務規範化管理進程。嚴格執行取消村級招待費制度。抓* * *管,抓好監督落實。
(5)加強懲罰力度,取信於民。在打擊農村幹部經濟犯罪問題上,也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壹手重在預防,壹手重在打擊。上面說的宣傳教育和制度建設只是其中之壹。司法實踐證明,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不能指望所有的幹部都能嚴格自律,總會有壹些幹部經不住誘惑,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對於這些人,壹定不能手軟,不能手軟。壹方面,要提高思想認識,以保障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為己任,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信念,切實解決查辦農村經濟問題怕困難、怕麻煩的錯誤觀念;此類案件查處後,還要註重查漏補缺工作,對引發犯罪的突出財務管理問題提出相關建議,鄉鎮要落實整改。另壹方面,紀檢、檢察、公安要加強配合,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形成合力,轄區內的案件不得相互推諉,避免打擊不力,從而增強法律的威懾力,確保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