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三條生活垃圾分類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第四條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壹)可回收物,是指適於回收再利用的廢物,包括紙張、塑料、金屬、織物、玻璃、電器電子產品等。
(2)餐廚垃圾是指含有有機物的易腐爛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餐廚垃圾;
(三)有害廢物,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物,包括含汞的電池、熒光燈管、溫度計、血壓計、藥品、塗料、溶劑、農藥、消毒劑及其容器、膠片、相紙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保障資金投入,整體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第六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組織、推進、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區)環衛部門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第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有害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可回收物資回收和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事務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督促村(社區)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配合做好村(社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相關工作。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樹立環保意識,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的義務。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條市、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確定設施總體布局,協調生活垃圾處理流向和流程。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與固體廢物利用和處理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建設規劃相銜接。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城鄉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需要。第十壹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套建設項目建設標準。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的相關內容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標準,統籌安排焚燒發電廠、垃圾填埋場、餐廚垃圾處理場、垃圾中轉站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設置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分類拆解場所,配置分類運輸車輛等設施設備。
現有生活垃圾設施不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應當進行改造。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用地計劃,並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配套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建設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應當在壹期建設中安排生活垃圾中轉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