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讀
法釋[2065 438+04]8號
(2065438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
為規範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壹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1]的規定加倍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和債務利息加倍部分。
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
雙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雙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壹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每日1.75‰×遲延履行。
第二條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相應債務的雙倍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轉移或者支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轉移、支取之日;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或者以實物清償債務的,從交易裁定或者清償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變更被執行人財產價值的,以財產變更完成之日為準。
生效法律文書中止或暫緩執行期間和再審中止執行期間,未經被執行人申請,不計算雙倍債務部分的利息。
第四條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再清償雙倍債務的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以外幣支付的,執行時對部分債務按外幣的1.75 ‰加倍計收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允許。
部分債務的利息以人民幣加倍計算的,應當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計算為人民幣後再計算。
外幣折算成人民幣的,按照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對外幣的中間價,將部分債務的利息加倍折算成人民幣;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當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外幣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按照境內銀行和國際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中間價進行套利。
第六條在循環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本解釋的規定承擔雙倍債務利息。
第七條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全部執行完畢的貨幣債務,本解釋施行前延期期間的債務利息按此前規定計算;執行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
本解釋施行前我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2065438+200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計算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並回答了他的提問。
問:解釋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麽?
答: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不斷完善和加強執行措施和手段,陸續建立了壹些對被執行人具有震懾作用的制度和機制。限制高消費制度、失信者名單制度和網絡查控機制成為強有力的執法武器,有力地推動了執行工作。遲延履行利息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壹項強制執行措施。這壹制度在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和賠償債權人損失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現有規定較為原則,導致各地法院理解和做法不壹,既損害了法律的統壹性和嚴肅性,也難以充分發揮制度的作用。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自2012年初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組織人員赴多地調研,起草了本解釋初稿。之後,我們多次征求NPC政法委、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的意見;我聽了壹些法官和律師的建議。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我們有幾個草案。最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這壹解釋。
問:《解釋》堅持了哪些原則?
答:我們制定這個解釋主要堅持了兩個原則。首先是法定原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通過文義解釋的方法,無論申請執行人是否申請,法院都應當依據職權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是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遞延利息制度的任務是促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從而實現債權人的債權。雖然這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不能過度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如果利息負擔過重,導致債務人放棄還債的努力,不利於債權的早日實現。因此,本解釋從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平衡當事人的利益,以合理、妥善地實施《辦法》。
問:此次解釋與之前的相關規定有何不同?有哪些新規定?
答:以前的相關規定散見於很多司法解釋中,沒有形成體系。《解釋》對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作出了系統規定。《解釋》全文共七條,主要解決三個問題:壹是遲延履行期間如何處理雙倍債務利息與壹般債務利息的關系;第二,壹般債務利息如何計算,延期履行期間加倍計算債務利息;三是特殊情況下債務翻倍部分的利息如何計算。
該解釋首次明確界定了壹般債務利息與雙倍債務利息的關系、雙倍債務利息的計算期限、扣除期限以及外幣情況下雙倍債務利息如何計算。對開始時間、執行資金清算順序等進行了重新界定和細化。
問:《解釋》中的“壹般債務利息”和“雙倍債務利息”是什麽關系,如何計算?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壹個整體概念,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和雙倍債務利息。
壹般債務利息是指根據實體法(如合同法)在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利息。例如,壹項判決認定,債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支付按每日0.5 ‰的利率計算的利息。那麽,這種情況下,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就是壹般的債務利息。需要註意的是,並非所有金錢給付的案件都有壹般債務利息,侵權損害賠償等案件通常沒有給付壹般債務利息的內容。雙倍債務利息是指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因遲延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多支付的利息。
雙倍部分債務利息單獨計算,與壹般債務利息的計算無關。通俗地說,就是兩者“相互獨立,互不影響”。具體來說,壹般債務利息的計算依據是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雙倍部分的利息計算,應當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
問:如何確定雙倍債務利息的計算基數?
答:根據解釋,基數不包括延遲履行期開始前的壹般債務利息。因為,在大多數有壹般債務利息的執行案件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和壹般債務利息的雙倍部分計算,已經充分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債務利息雙倍部分的計算是懲罰性的,但處罰要適度。還以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屆滿前的壹般債務利息作為計算基數,計算結果偏高,不符合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問:為什麽加倍部分債務的利息是按固定利率計算的,為什麽利率標準是每天1.75%?
答:本解釋制定期間,恰逢我國進壹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自2013年7月20日起,我國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2013,10年10月25日,貸款優惠利率中的集中報價和發布機制正式上線運行。貸款優惠利率集中報價和發布機制運行後,人民銀行將在壹段時間內繼續發布貸款基準利率,以引導金融機構合理確定貸款利率,並為貸款優惠利率的培育和完善提供過渡期。從長遠來看,中國人民銀行可能不再公布貸款基準利率,貸款優惠利率現階段還不完善。我們認為更合適的方法是使用固定利率。從國外立法來看,壹些國家也采用固定利率計算判決債務的利息。
本解釋采用的1.75‰的日利率,是將近十年執行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平均值折算為日利率而得。這個利率換算成年利率是6.39%,目前3年到5年(含5年)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是6.40%,基本持平。
問:本解釋不再按金融機構基準利率的2倍計算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結果會不會少於按照之前規定計算的利息?這會是懲罰性的嗎?是否影響債權人的權益?
答:在之前的規定中,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的2倍計算。但在該解釋中,債務利息翻倍部分的利率標準與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基本壹致,僅從利率的倍數上下調標準。但是,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數額不僅與利率標準有關,還與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構成有關。事實上,按照本解釋的方法計算的債務利息並不壹定比之前規定的少,相當壹部分情況的結果會更高。
首先,在支付壹般債務利息的情況下,之前的規定比較原則,壹般債務利息與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關系並不明確,處理兩者之間的關系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相當壹部分執行案件沒有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計算債務利息的雙倍部分,或者用兩倍於金融機構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代替壹般債務利息。《解釋》明確,部分債務加倍計息是獨立的,該利息不影響壹般債務利息的計算。債權人最後得到的利息,除了壹般的債務利息之外,還要加倍部分的債務利息,這部分利息超過了以前規定的方法計算的利息。但在沒有壹般債務利息內容的執行案件中,按照《解釋》計算的結果確實沒有之前規定的高。但《解釋》適用的利率標準遠高於存款利率,與貸款基準利率基本壹致,既能體現對被執行人的懲戒,也能適當補償債權人的利息損失。
其次,《解釋》確定的利率標準充分考慮了《解釋》的背景以及遲延履行的利息制度在整個執行制度中的地位。以前制定規定時,沒有強有力的執法威懾機制,執法手段有限。如果利息制度的相關規定被拖延,只能通過增加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來形成壓力,以促使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義務。《解釋》制定時,我們的執行體制機制得到了極大的豐富和完善,執行措施更加有力。網絡查控機制、限制高消費制度、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成為執行的有力武器。基於這些考慮,我們將把逾期履行的利息制度的違約金控制在壹個適當的範圍內,註重督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義務的各項措施的綜合效果。
最後,本解釋對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計算的規定更加明確具體,減少了法律適用的模糊地帶,這本身就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
問:壹般債務利息和雙倍債務利息如何計算?能舉個例子嗎?
甲:好的。我舉兩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
例1: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人三日內向債權人支付貸款本金10000元;自2015 1之日起至貸款發放之日止,支付按每日0.5 ‰計算的利息;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債務人於2015年9月1日清償全部債務。
本案中,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貸款本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壹般債務利率×遲延履行期間實際天數+貸款本金×每日1.75‰×遲延履行期間實際天數(405元= 10000×0.05%×60+10000×0.06543)。延遲履行期開始前的壹般債務利息=貸款本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壹般債務利率×延遲履行期開始前的實際天數(915元=10000×0.05%×183)。債務人應支付的貨幣債務為11320元(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例2: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人三日內向債權人支付侵權損害賠償金10000元;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債務人於2015年9月1日清償全部債務。
本案中,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損害賠償金額×每日1.75‰×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105元=10000×0.0175%×60)。債務人應支付的貨幣債務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
以上兩個例子可以作為實踐中計算壹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參考。
問:這個解釋確定了貨幣債務和雙倍債務利息部分的支付順序。為什麽規定這個順序?
答:本解釋規定的被執行人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是指被執行人分幾個階段履行的情形,也指被執行人財產在參與分配程序時不能清償多個債務的情形。
對於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情況,我院《關於延期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如何計算的批復》[2]規定了合並原則。《解釋》規定了本金先於利息的原則。這是因為部分債務的加倍利息不同於壹般債務的利息,部分債務的加倍利息的計算只是壹種執行措施,不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重要。因此,雙倍部分的債務利息應當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之後支付。
分配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清償順序也應當依照本解釋確定。
特別是《解釋》規定的清償順序,只是部分債務和其他貨幣債務的雙倍利息的清償順序。例如,在壹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法院執行的貨幣債務由本金、壹般債務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四部分組成。根據《解釋》的規定,債務利息的雙倍部分最終清償,而本金、壹般債務利息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可以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3】的有關規定依次清償。
當然,當事人對結算順序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順序進行結算。
問:在金錢給付的案件中,有些是以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外幣的案件。這類情況下債務雙倍部分的利息如何計算?
答:這部分案件還應根據本解釋總則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外幣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解決兩個特殊問題:部分債務用哪種貨幣計算利息,匯率風險由誰承擔。在這兩個問題上,解釋都規定了有利於債權人的原則。本解釋原則上應當以外幣計算,但債權人選擇以人民幣計算部分債務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允許。這樣的規定是讓被執行人承擔匯率風險。
問:《解釋》與以前的規定相比,變化較大。它們是如何聯系在壹起的?
答:為防止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計算的混亂,確保現行解釋與此前規定的有效銜接,根據《解釋》,本解釋不適用於所有未執行的案件,對《解釋》執行時已執行部分的債務利息,不再根據《解釋》重新計算;但未清償貨幣債務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分兩個階段計算,即《解釋》實施前的期間按此前規定計算,實施後的期間按本解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