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種類主要包括:
(1)分辨率。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2)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
(3)訂單(Orders)。適用於行政法規、規章的頒布,重大強制措施的宣布實施,軍銜的授予和晉升的批準,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獎勵。
(4)公報。適用於重要決策或重大事件的宣布。
(5)公告。適用於國內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項。
(6)通知。適用於公布在壹定範圍內應當遵守或者知道的事項。
(7)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處理方法。
(8)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下級機關要求執行和有關單位知曉或執行的事項,審批、轉發公文。
(九)通知。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通報重要情況。
(10)報告。適用於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詢問。
(十壹)請示。適用於向上級請示和批準。
(12)回復。適合回答下級機關要求的事項。
(13)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14)信。適用於非掛靠機關之間洽談工作、問答問題、請求批準、解答審批事項。
(十五)分鐘。適用於記錄會議的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註:廣義上的公文是指政府機關處理的所有公文,包括《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規定的15種規範性公文(法定公文)和日常性公文。
從狹義上講,公文主要是指相關文件中規定的、應當由各級機關規範的語言文字。
記住公式:議案決定決議信,三通兩報有意見。如果要寫回復,先請示,公報順序匯總就完整了。
公文的特點
提交人的合法性
1.公文的法定作者是機關名稱、機關負責人姓名或者法定代表人姓名。
2.公文的讀者是特定的。
3.發布正式文件的是組織,而不是個人。
(2)法定權力
法律權威是公文最顯著的特征,也是公文區別於其他書面材料的顯著標誌。
(三)現實效用
1.公文的撤銷和廢止公文被撤銷的,自始視為無效。
2.公文廢止的,自廢止之日起視為無效。
3.沒有任何官方文件是永久有效的。
規範風格
(5)處理的程序性
1.公文的程序化處理是指公文的編制、處理和管理的規定程序。
2.公文處理包括發文、收文和歸檔。
第三,公文的分類
(1)公文按活動領域分為壹般公文和特殊公文。
1.壹般公文是指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常用的公文。包括《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規定的規範性公文、例行性公文、規範性公文等15種。
2.特殊公文是指在某些專業機構或專門的業務活動中,為特殊需要而專門形成和使用的公文,如憑據、票據等。
(2)根據書寫方向的不同,公文可分為:上寫、下寫、和平寫。
1.上條是指下級機關向其上級機關和上級業務部門報送的公文。比如請示匯報。
2.以下文字是指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發布的正式文件。包括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行文和上級業務部門對下級業務部門落實業務指導責任的行文。比如:命令(order)、回復等。
3.平行公文是指同級機關之間和互不隸屬的機關之間相互發送的公文。如:信。
(3)機密公文分為:秘密公文、機密公文、絕密公文。
1.秘密公文是指含有壹般秘密的公文,公開後會損害國家或集團的安全和利益。
2.機密公文是指含有重要秘密,泄露會嚴重損害國家或集團安全和利益的公文。
3.絕密公文是指含有最重要秘密,或者在壹定時期內,必須將知情人絕對限制在極小範圍內,泄露會對國家或者集團的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的公文。
(四)根據來源的不同,公文可以分為:收文和發文。
1.“收文”是指本機關從外部收到的公文。
2.發文是指本機關制作、對外發送或僅供內部使用的正式文件。
(5)根據來源不同,公文可分為紙質公文和電子公文。
1.“收文”是指本機關從外部收到的公文。
2.發文是指本機關制作、對外發送或僅供內部使用的正式文件。
法律依據: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第八條公文的種類主要包括:
(1)分辨率。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2)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
(3)訂單(Orders)。適用於行政法規、規章的頒布,重大強制措施的宣布實施,軍銜的授予和晉升的批準,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獎勵。
(4)公報。適用於重要決策或重大事件的宣布。
(5)公告。適用於國內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項。
(6)通知。適用於公布在壹定範圍內應當遵守或者知道的事項。
(7)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處理方法。
(8)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下級機關要求執行和有關單位知曉或執行的事項,審批、轉發公文。
(九)通知。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通報重要情況。
(10)報告。適用於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詢問。
(十壹)請示。適用於向上級請示和批準。
(12)回復。適合回答下級機關要求的事項。
(13)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14)信。適用於非掛靠機關之間洽談工作、問答問題、請求批準、解答審批事項。
(十五)分鐘。適用於記錄會議的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