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劇烈動蕩、急劇轉型的時期。“諸侯當道,爭並州”“禮崩樂壞”。王權衰落,霸權崛起。新興的地主階級登上了歷史舞臺。為了維護自己既得的經濟和政治權利,反對奴隸主貴族的司法專制,發展壯大自己的力量,進而奪取政權,他們以法治為思想武器,對以秘密和專橫為特征的奴隸制法律制度展開了激烈的鬥爭,開展了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運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事件是公元前536年鄭、公元前513年金成文法律的公布。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國法律史上的第壹次,對當時整個社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和強烈的震動,迫使不同階級、階層的思想家紛紛站出來,從各自的政治、經濟利益出發,圍繞這壹事件發表自己的法律見解和政治觀點,形成了持久的爭論,可以說從春秋壹直延續到戰國。在成文法的公布及其爭論的過程中,代表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家勢力日益壯大和成熟,“法治”精神得到張揚,意識形態領域的鬥爭逐漸被法家引向法律實踐,從而加速了以體現“事由法定”原則的封建法律制度取代以法律保密為特征的奴隸制法律制度的歷史進程。後來隨著戰國時期各國維新派的法律改革,舊的法律體系趨於崩潰和終結,新的法律體系最終建立起來。在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中,提出自己法律思想的當然不止儒、法、道三家。但在圍繞成文法出版的爭論中,儒、法、道三家明確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和主張。由此反映出的三種不同的法律思想,對後世的封建法制產生了重要影響。就道教而言,其“自律”、“無為”的黃老思想,在建立政權、恢復國力之初(漢初),曾被封建統治階級用作實行休養生息政策的法律指導思想。道家思想中有反剝削、反壓迫、自由的進步思想,對後來的農民起義和社會變革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其中消極悲觀的因素,經過後世封建思想家的加工改造,成為統治者用來麻痹人民意誌的思想武器。封建文人也曾借此慰藉官場失意,彌補精神食糧的空虛。因此,在秦漢以後的封建社會,道教與正統儒學既相互競爭又相互補充,* * *同構成為封建社會的思想基礎。更重要的是,儒家和法家,他們的法律思想受到封建統治者的折衷,“混霸道、混王道”,從論爭時的極端對立,轉變為合流互補。儒法合流對漢代以後的封建法制產生了深遠而重要的影響。在漫長的封建社會裏,儒家的禮治、德治和法家的法治成為統治者相輔相成的兩種基本的統治手段,從來沒有絕對化。②這裏是對當時爭論的焦點和各自觀點的總結和闡述。第壹,傳統的“暫刑,不審”法律制度是保留還是廢除。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表人物管仲、、鄧等制定並公布成文法,直接挑戰實行了壹千多年的奴隸制密法制度。在奴隸制的法律制度下,奴隸主和貴族“靠法律統治,而不是靠懲罰”;(4)不讓平民知曉法律,使民眾處於無知狀態,從而保證奴隸主貴族掌握著任意刑事殺人的司法特權。他們把它作為大經的儀式,用奴隸制的法規統治國家,維護以“親”“尊”為基礎的宗法等級制度。新興的地主階級作為奴隸制密法的直接受害者,為了反抗奴隸主貴族的司法暴政和政治迫害,爭取平等的合法權利,明確提出了“非法王為非禮”的命題。要和管仲和諧,“修舊法,擇善而用”,⑥並突破李周的“任人唯親”原則,實行“各人有好事做”⑥和“各盡其能”的原則。子產挑戰了占統治地位的神權法律觀,認為“天道遠在,人道近在,遙不可及”,⑨實際上否定了商周以來盛行的“天罰”論。法家對奴隸主貴族提出的論點進行了有力的反駁,認為法律壹旦公布,“人將棄禮而征於書”,這就使得“尖刀終有爭鋒”,“有爭心而不爭頂”了,(10)犯罪壹定會增加。他們指出:法律是公布的。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所有人都知道要避免什麽,能避免災難是壹種福氣。”(11)犯罪只會減少不會增加。子產認為當宣布嚴懲時,就像壹場大火,接觸死亡的人壹定會減少:“人們害怕它,所以很少死亡。”(12)商鞅認為,人知法之後,就會“為己所用”,國家就會“易治”。這裏很重要的壹個原因就是“法律好理解,好認識”。(13)在這壹思想的指導下,法家政治家管仲、鄧、子產等人,以務實進取的精神,制定並公布了成文法,對什麽是犯罪、犯罪人應受什麽刑罰等問題規定了壹定的標準,確立了“君臣皆依法”、“事由法定”的法律制度,直接把法治和禮治對立起來,引起了人們的極大憤慨
記得領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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