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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法的若幹前沿問題

1,透明原則的起源

透明原則起源於西方世界。在其早期,它隨著西方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漸成熟。作為壹個商人,面對市場的巨大挑戰,我們必須盡力克服政策和法律變化帶來的風險。商人迫切要求市場相對穩定,可預測。要求政府在管理市場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透明,讓公眾能夠方便地獲得政府管理和服務市場的信息。因此,透明原則早期也被稱為“陽光原則”或“知情原則”。

透明度原則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越來越明確,被引入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作為調整戰後貿易體制的基本準則,其內容也越來越明確,特別是被引入WTO的主要協定後。透明度原則的核心條款是GATT第10條。隨著WTO影響力的擴大,這壹原則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和應用。幾十年來,透明度原則已經成為各國對外貿易法的強制性規定,並被納入其主要條款。

2、透明度原則的主要內容及其對國際貿易的重要影響。

根據WTO主要協議的規定,透明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壹是公布和通知原則。該原則要求成員方的管理機構必須公布正式實施的與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必須公布與另壹成員的政府或政府機構簽署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條約和政府協定;具體貿易實施中普遍引用的法律、法規、司法判例和行政決定應及時公布。第二是關於行政和司法程序的透明度。

要求成員在管理對外貿易和審理對外貿易案件的過程中保持透明,並對管理對外貿易過程中的政府決策進行獨立的司法審查。

透明度原則已成為世貿組織基本原則中的壹項基本而重要的原則。透明度原則能否得到有效實施,不僅是衡量中國履行世貿組織各項制度承諾的法律依據,也是衡量中國遵守世貿組織各項法律義務的信用依據,更是我們運用世貿組織規則發展中國對外貿易的重要前提。

3.中國積極遵守透明原則。

中國基於WTO透明度原則的鄭重承諾,將使中國的經濟環境更加穩定和可預期。

中國政府在原則問題上承諾的關鍵或突破點是,政府取消對外貿易管理中的內部文件(又稱紅頭文件),即所有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都必須公開。

中國迅速而全面地承諾實施世貿組織透明度原則,表明了中國政府對這壹原則的重視,也表明了中國全面實施世貿組織各項法律法規的決心和能力。西方國家的對外貿易法歷來重視對外貿易經營主體,並將其視為對外貿易制度的基礎。美國外貿法專家認為,是否允許個人或所有企業從事對外貿易,是壹個國家外貿法的基石,就像壹個國家的憲法是否保障人權壹樣重要。因為對外貿易的主體直接關系到對外貿易的自由(即自由化)。它幾乎涉及所有的外貿系統,如工商管理、海關、外匯和稅務等。換句話說,外貿經營權是整個外貿體系開放程度的晴雨表。西方國家的對外貿易法對此做了相當寬松的規定。美國、歐盟和日本等西方國家都規定本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合夥企業可以自由取得自由對外貿易的權利。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承諾在三年內放開外貿權。即加入世貿組織三年後,即2004年6月65438+2月11,應放開此類企業(包括自然人)的外貿經營權。因此,我國對外貿易法應參照國際慣例,規定除特定貿易領域的國營貿易專營或特許外,所有在我國註冊的企業均可享有對外貿易經營權。1.國營貿易是各國對外貿易法中普遍存在的壹個特殊概念。

外貿法中的國有貿易與我國計劃經濟時代的國有企業不是壹個概念,也不能等同於我國目前的國有外貿企業。它有特定的含義。根據GATT 1994第17條和WTO其他有關規定,所謂國營貿易企業,是指在國際貿易中依據國內法或事實上享有特許或專營的政府企業和非政府企業,其購銷活動影響了國家進出口的水平和方向。因此,在WTO中判斷國營貿易企業的關鍵是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是否享有特許權或特許經營權,這與企業的所有制形式沒有必然聯系,其判斷標準不是所有制形式。因此,無論是國營企業、私營企業還是半官方貿易機構,在壹國的國際貿易中享有特許經營權或專營權的,都應視為國營貿易企業。

2.國有貿易發揮著重要作用。

國營貿易在壹個國家的對外貿易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國營貿易通常存在於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的關鍵貿易領域。實行這種制度的好處是可以保證國家在壹些關鍵領域享有直接控制權,從而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保障人民生活。因此,它在壹國貿易中的意義不可低估,國營貿易也因此成為國際通行做法。世貿組織成員在不同領域不同程度地實行國營貿易。目前世界上的國營貿易體系主要以農產品為主,也有壹些重要的礦產品。壹些歐洲國家還維持著國營的煙草和鹽貿易體系。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亞,每個國家都有特許銷售局,這兩家企業控制著世界小麥出口的1/3。在新西蘭,壹家牛奶壟斷國有企業控制著全球約30%的牛奶出口。

這說明國營貿易在世界貿易中的規模和地位確實是巨大的。

3.中國對外貿易法應妥善處理國營貿易問題。

中國應根據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則,在壹些關鍵貿易領域加強國營貿易制度,使之成為保護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保障。國營貿易最大的好處就是政府可以直接控制,進而控制壹些關系國計民生產品的進出口。這些領域和產品對國民經濟、社會穩定和人民生活影響很大。只有真正確保國家在這些關鍵領域享有控制權,中國才能充分利用世貿組織規則來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在復雜的國際競爭中確保國家經濟的安全和人民生活的穩定。因此,壹個國家在某些領域繼續保持國營貿易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這是WTO規則允許的例外。中國應充分利用這壹例外,並將其體現在對外貿易法中。所謂自由貿易區,通常是指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組成的經貿集團。成員國之間取消關稅和數量限制,使區域內成員國之間的商品可以自由流動,但各成員國仍保持自己對非成員國的貿易壁壘。自由貿易區是國際經濟壹體化組織最基本、最普遍的形式,壹般有兩個特點:壹是消除成員國內部的貿易壁壘,實現自由貿易,但不存在對外關稅;第二,通常采用原產地規則。目前,建立自由貿易區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也是世界各國尋求發展本國經濟、抵禦經濟衰退的重要舉措。

鑒於自由貿易區的積極作用,關貿總協定第24條對此作了特別規定,從而使自由貿易區成為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並明確允許成員國或成員之間在其領土內建立自由貿易區。實踐證明,自由貿易區不會對多邊貿易體制構成重大威脅;相反,由於它的目標是區域內貿易自由化,它可以率先實現區域內貿易自由化,因此它在壹定程度上是多邊貿易體制的補充,也可以促進多邊貿易的發展。因此,自由貿易區和多邊貿易體系可以存在。事實上,世貿組織的許多成員也是自由貿易區的成員。

目前,除了亞洲的中日韓,世界上幾乎所有的主要貿易國都加入了自由貿易區,有的還是幾個自由貿易區的成員。

到目前為止,中國沒有加入任何自由貿易區,這對其外貿發展不利。中國在自貿區之外,壹方面使中國無法享受區域貿易安排產生的貿易創造效應;另壹方面,由於區域貿易安排給予區域內國家優惠待遇,其成員對區域外的貿易夥伴仍保留原有的貿易壁壘,因此其貿易分流效應甚至排他性日益明顯,導致中國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同時,自貿區是WTO明確允許的例外。如果不積極利用,就不能充分利用WTO規則為中國謀求應有的利益。因此,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中國都應該重視和利用自由貿易區來促進對外貿易的進壹步發展,充分發揮中國在自由貿易區中的積極作用。中國政府壹貫支持並積極參與東盟十國自由貿易區的相關活動,並與韓國、日本等東亞國家就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可能性進行了長期討論。這些都表明,中國在修改對外貿易法時,有必要增加要求國家制定外貿發展戰略,積極建立和完善外貿促進機制。WTO的宗旨是擴大自由貿易,消除國與國之間的各種貿易壁壘,其重心已從關稅壁壘轉向各種非關稅貿易壁壘。所謂貿易壁壘,壹般是指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合理障礙的立法、政策、行政決定和慣例等各種措施,其範圍極其廣泛,以對貿易的扭曲作用為標準。

貿易壁壘的種類和模式很多,如關稅壁壘、關稅分類、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政府采購、自願出口限制、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措施等,濫用“兩反壹保”也是壹種變相的貿易壁壘。與此同時,技術性貿易壁壘和綠色貿易壁壘在國際上愈演愈烈:前者是進口國出於保護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人體健康和安全、防止欺詐的目的,通過復雜苛刻的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限制貿易,後者是進口國政府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口號下,通過頒布復雜多樣的環境法律法規、建立嚴格的環境技術標準和產品包裝要求、繁瑣的檢驗認證等手段建立的貿易壁壘。比如1997,歐美國家實際上通過提高技術要求禁止從中國進口禽肉,而2002年初歐盟以中國蜂蜜氯黴素等抗生素超標為由停止從中國進口蜂蜜,中國這些傳統優勢產品就失去了這些市場。

貿易壁壘的本質是限制進口,但其具有技術性強、隱蔽性好、覆蓋面廣、效果明顯等特點,且往往有正當理由支撐,控制難度很大。然而,不爭的事實是,這些貿易壁壘已經嚴重阻礙了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為了遏制這些貿易壁壘,世貿組織達成了壹系列協議,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等。,但其規範的範圍和力度在國際法上遠非全面有效。

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中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即商務部)於2002年發布了《對外貿易壁壘調查暫行規則》,從而擁有了自己強有力的法律武器。但這壹規定只是部門規章,未來應該會上升為法律。在我國對外貿易法的修訂中,應規定政府對外貿易調查的範圍和具體程序,以便有更有力的法律依據,確保國內產品和企業在國外不受不公平待遇。1,反傾銷

在國際貿易中,傾銷是指以低於正常價值進口產品,對我國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我國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障礙。當這種情況發生時,進口國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少損害或損害威脅,我們稱之為反傾銷措施。可以通過征收反傾銷稅或出口商提供價格承諾來采取反傾銷補救措施。雖然反傾銷的理論基礎長期以來壹直受到批評,但反傾銷現在被廣泛用作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由於反傾銷簡單、實用、有效,也是三大貿易救濟措施中使用頻率最高的。二十多年來,中國壹直是反傾銷的第壹受害者。

據不完全統計,自1979以來,中國產品遭遇的反傾銷案件超過500起,被調查產品超過4000種。在這些反傾銷調查中,由於過去我國企業往往不應訴,再加上我國缺乏這方面的人才,企業不重視,政府組織不力,我國只有30%的企業能夠勝訴,大部分被處以高額關稅罰款,損失嚴重。對中國采取反傾銷措施的主要國家是歐盟、美國、澳大利亞、印度和壹些拉美國家。例如,墨西哥對從中國進口的紡織品和服裝從1994 11征收反傾銷稅,最高稅率為533%。上世紀90年代初,歐盟對中國出口彩電征收高達44.6%的反傾銷稅,使中國產品幾乎退出歐洲市場,而美國現在正計劃對中國彩電采取反傾銷措施。1994年,美國裁定對中國大蒜征收高達376%的反傾銷稅,迫使中國大蒜退出美國市場。更嚴重的是,反傾銷案件往往會產生連鎖反應。65438至0993年,墨西哥對中國十大類4000多種商品實施反傾銷後,巴西、阿根廷、秘魯等國對這些來自中國的出口產品啟動反傾銷調查。據估計,中國企業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超過6543.8億美元,而失去的市場份額和其他間接損失難以計算。外國對中國產品頻繁采取反傾銷措施,已成為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面臨的巨大貿易障礙。

2.抵消的

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政府或其公共機構提供的財政援助和任何形式的收入或價格支持,給接受方帶來利益。壹些貿易活動中的補貼也是壹種不公平的貿易行為。當進口產品存在補貼,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障礙時,進口國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征收反補貼稅、要求出口國政府停止補貼或要求出口商提供價格承諾。

目前中國的產品很少受到反補貼調查,因為中國的產品壹般都是反傾銷措施的對象,中國還沒有對其他國家的產品實施反補貼措施。

3.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進口國在公平競爭下,由於進口量急劇增加而對某些產品采取的緊急限制性措施。當進口產品數量大幅增加,並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進口國可以采取保障措施減輕這種嚴重損害或威脅。具體措施包括提高關稅和采用配額制。保障措施是關貿總協定最重要的條款之壹,它就像壹個“安全閥”,使締約方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偏離關貿總協定的壹般規則,即通過免除締約方承諾的義務來保護其國內相關產業。僅在1995至2000年期間,美國就發起了9起保障調查。2002年3月5日,美國總統宣布對10進口鋼鐵產品實施保障措施,征收高達30%的關稅,涉及國家包括歐盟、日本、韓國、中國、瑞士、挪威、新西蘭、巴西等。,最終成為壹場涉及主要貿易國的貿易風暴。

為了保護國內產品免受國外救濟措施的影響,中國參照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加強了重點行業和重點產品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建設,先後啟動了汽車、鋼鐵、化肥等弱勢行業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做到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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