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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令的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需要審理中間雙方的民事糾紛。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調取證據。人民法院扣押的證據可以直接使用。那麽,法院調查令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我給大家詳細介紹壹下具體內容。

什麽是調查令?

調查令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所需證據,經人民法院批準後,法院向當事人的代理律師發出的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書。

證據規則

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下列情形:

(壹)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止訴訟、撤訴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

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調查收集證據。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調查收集證據的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條偵查人員收集的書證?能是原作嗎?也可以是經過驗證的副本或復印件。這是復制品還是復制品?調查筆錄應當說明來源和證據收集情況。

第二十壹條偵查人員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件。被調查人提供原件真的很難嗎?可以提供復制品或照片。提供復印件或照片?調查筆錄應當說明證據收集情況。

第二十二條偵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應要求被申請人提供相關信息的原始載體。提供原載體真的很難嗎?可以提供復印件。提供副本?調查人員應在調查記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過程。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在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訴前證據保全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保全證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嗎?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證據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不申請鑒定、不預交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材料的?導致本案爭議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認定的?應當承擔證據不能證明事實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的鑒定申請經人民法院批準後?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由雙方協商確定?不能談判?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應當申請重新鑒定?出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是否應該準許?

(壹)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證據明顯不足的;

(四)其他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

瑕疵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解決的,不再重新鑒定。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接受有關部門委托作出的鑒定結論?對方當事人有足夠證據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二十九條法官應當審查鑒定人出具的鑒定證書是否具有以下內容:

(壹)委托人名稱和委托評估的內容;

(二)委托評估的材料;

(三)鑒定的依據和采用的科技手段;

(4)評估過程的描述;

(五)明確的鑒定結論;

(六)評估人員資質說明;

(七)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簽名和蓋章。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應當制作筆錄?記錄檢查的時間、地點、檢查人員、在場人員、檢查的過程和結果,由檢查人員和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於繪制的現場圖,應標明時間、方位、測量人姓名和身份。

第三十壹條摘抄有關單位制作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是否應該註明出處?並加蓋生產單位或儲存單位的印章?提取人和其他調查人員應當在提取物上簽名或者蓋章。

摘錄的文件材料應保持內容的相應完整性,不得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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