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是因其他法定原因向公司投資或持有公司壹定份額資本,享有股東權利的主體。投資者通過認繳公司出資或者股份取得股東資格,包括發起人認繳、發起人以外的人認繳、投資者認繳公司成立後新增資本和股份轉讓。股東享有出資證明書或股份的簽發權、股份轉讓權、股利分配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財產權,以及公司內部事務管理權、選舉董事、監事、經營決策權等其他非財產權。股權不僅體現了股東對公司財產權利出資的對價,也表明了股東是公司的成員以及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股權的本質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股東身份的取得是以公司的成立為前提的。公司成立前,沒有從公司實體中分離出來的股權,所以不存在股東身份。
股東不限於發起人,凡在公司設立階段及設立後認繳或收受公司出資或股份的,均可成為股東。發起人作為公司的出資人,成為公司成立後的第壹批股東,公司法並沒有限制股東具有發起人的地位。
公司未成立時能否要求發起人承擔債務?因任何原因未設立公司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部分發起人承擔因設立公司而產生的債務,部分發起人承擔債務後,可以向其他發起人追償。可以參考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四條因【更多】引發的對我國公司發起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對我國公司發起人法律地位的思考【摘要】:公司發起人是指負責公司籌備事務的人。在公司設立階段,發起人對外代表被設立公司,對內辦理設立事務。依法設立公司的,經創立大會確認發起後,公司的權利和義務自始由公司承擔;如果公司未能依法取得無行為能力人的公司發起人資格,
摘要:傳統理論認為能力不足的人不能成為公司發起人,這是壹個普遍的誤解。無論從民法的角度,還是從法律解釋、比較法、立法背景等角度。,不能簡單否定缺乏能力的公司發起人的資格。我國《公司法》應明確規定對【更多】發起人股份轉讓的限制。
發起人股份轉讓限制的若幹問題探討
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
重要特征,但《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自由轉讓原則
根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是什麽?答: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承擔以下責任:(1)公司成立後發起人的責任:①充資責任;②損害賠償責任;③違約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①發起人發起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承擔;②返還股本加利息的連帶責任【更多】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有哪些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是什麽?答:(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所繳股份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錯,[更多]關於公司發起人的出資義務和違反出資義務的民事法律責任。
論公司發起人的出資義務及違反出資義務的民事責任摘要:公司發起人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並對公司出資的人。發起人的出資義務是指發起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章程中規定的各自的出資額。發起人的出資義務合法:壹、發起人身份屬於濟南某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協議。
濟南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經我們全體股東慎重研究,壹致同意依照本法規定,申請自願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本協議如下: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擬定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名稱以發起人在公司設立前後應當履行的職責為準。
發起人在公司設立前後應履行的責任為1,發起人的設立行為對認股人和因設立行為而設立的公司產生直接影響。因此,對發起人規定了更嚴格的責任。(1)資本充實的責任。也被稱為差額填補責任。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更多】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機制為出資的實物。
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機制在公司法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階段的責任機制較為簡單;雖然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有明確規定,但尚未建立完善的內外部責任體系;現在,公司法第三次解釋完成了填補公司立法空白的任務。總的來說,作者認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