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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用的限度是什麽?

法律功能的局限性

指法在調節或影響人的行為和社會生活方面的不足或缺陷。這是用辯證的觀點看待法的作用,正確認識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基礎。

第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的表現

法律只是眾多社會調節手段中的壹種。

法律不是社會調整的唯壹方法。除了法律規範,還有政策、紀律、規則、道德等社會規範,以及經濟、行政、思想教育。就建立和維護整個社會秩序而言,法律是壹種非常重要的方法。但是,在壹些社會領域、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中,法律並不是調整社會關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性腐敗,壹些當事人的性賄賂,從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範,刑法中的貪汙賄賂罪只規定了物質利益而沒有規定精神利益。壹些當事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性賄賂、陪侍,性質嚴重,玷汙了國家崗位的廉潔性,造成了社會危害。沒有法律,危害嚴重怎麽辦?這取決於黨的紀律和公務員的道德。

2、法律的範圍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限的。

並非社會生活中的所有問題都受法律管轄。社會關系的主要和重要方面需要法律調整,其功能非常廣泛,涵蓋了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但是,在許多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領域,不宜采用法律調整。比如人的思維,面對壹個執政黨,有的人思維先進,有的人思維落後。落後的思想規律無法得到有效調整,這個問題只能靠思想政治工作來解決。這是法律調整範圍的極限。

3.法律的作用不能涵蓋壹生。

社會生活是具體的,多樣的,變化的。而法律壹旦頒布,就是穩定的。法律不能經常改,更不能經常改。否則就會失去權威性和確定性。所以立法時不可能事先把所有的社會生活都包括進去。法律的功能還存在壹些空白和不適應性。

比如婚內強奸的問題,就是離婚案件中,在壹審判決上訴期間,壹方強行與另壹方發生性關系,壹方認為是履行夫妻權利義務,另壹方認為已經解除夫妻關系,就是強奸。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奸,是指違背婦女意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其主體是男性,主觀上是故意,客體是女性不可侵犯的權利,客觀上是暴力或脅迫。毫無疑問,這個男人是根據這個規定被判強奸罪的,但是這樣的判決會導致中國的強奸泛濫,所有不和諧的夫妻都可能有強奸的嫌疑,不利於中國家庭的穩定。因此,需要對刑法中作為強奸罪主體的這個“男人”,即不包括本夫的男人,進行約定。

再比如:北京首例離婚再審案,筆者有法律援助。壹審中,北京某區法院判決離婚,但雙方均未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壹審判決生效,男方再婚。後來女方發現壹審獨任法官是書記員,不具備法官資格。書記員充當法官判案,程序違法。女方申請再審,壹審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判決離婚,女方為此得了偏執型精神病。理由是法院程序違法導致精神失常,請求國務院賠償。但國家賠償法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受害者無奈多次上訪。迄今為止,它失敗了。這是法律功能的空白,也是立法的缺陷。

4、法律在實施過程中發揮作用所需的人員條件、精神條件和物質條件都不具備,法律的作用就無從啟動。

如果沒有壹支具有良好法律素質和職業道德的專業隊伍,法律再好也很難發揮作用。人和社會的精神條件和文化氛圍、權利義務觀念、程序意識都直接制約和影響著法律的功能。至於物質條件對法律功能的制約和影響,就更重要了。這就是“學法不能自勵,學善不能自省”。在我國司法領域,權大於法,錢大於法,行政幹預司法領域的現象時有發生,法官與律師、法官與當事人的關系缺乏有效的法律約束。2001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修訂後,我國提高了法律職業準入門檻,統壹了國家司法考試。此舉將對司法公正起到積極作用。但僅此還不夠。全民知法、秉公執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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